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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增设了2021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详见表2-8、表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仍继续有效。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使用,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表2-8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表2-9 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续表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QWgzD0aN6SKCg/HEZ2qEOdgdXnR1EJcI57YNQ7ullgweEyge63JCbHrulwJAo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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