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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2023 年 10 月 7 日 财税〔2023〕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海洋油(气)企业经营变化情况,现就销售或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附件 3 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在“(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项下企业中删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 13-1/2 油田作业公司。

(二)在“(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中增加博道长和石油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作业(中国)有限公司、爱思开新技术株式会社和爱思开尔世恩株式会社,并删除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

(三)对“(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项下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将“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调整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将“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调整为“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将“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调整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上述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本通知自上述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3 年 10 月 23 日 财关税〔2023〕17 号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见附件 1)。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需求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进口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的装备出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见附件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

四、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已进口的装备所缴纳的进口税款,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依申请准予退还。

五、国家消防救援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免税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管理办法》,明确进口单位条件,以及免税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后登记、使用、管理要求。

六、国家消防救援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汇总分析进口装备货值和免税额、政策执行效果、存在问题等,并对主要进口装备分类、分单位进行统计,以上形成报告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附件:1.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

附件 1

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备注:1.该目录包含以上装备的零部件。

2.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免税装备以目录所列装备名称、性能指标为准,税则号列仅供参考。税则号列(供参考)栏目所列内容供查找方便,不是对进口单位申报的要求,也不作为海关审核的依据。

3.除目录中另有规定外,进口消防装备应同时满足“性能指标”中所有指标。

附件 2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 2Q/8wiNqJC4eqsUe5DucJdF5YIku+Ku9iAL5tQrLumxjY+cUuTehkv4ppilPI5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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