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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 9 月 26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6 号

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四、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附件
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法人农业贷款

2.法人林业贷款

3.法人畜牧业贷款

4.法人渔业贷款

5.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法人其他涉农贷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类的法人涉农贷款除外)

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8.大型灌区改造

9.中低产田改造

10.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农产品加工贷款

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3.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口贷款

16.农业科技贷款

17.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9.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0.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2.农村公路建设

23.农村能源建设

24.农村沼气建设

25.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6.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7.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8.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9.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30.个人农业贷款

31.个人林业贷款

32.个人畜牧业贷款

33.个人渔业贷款

34.个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35.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6.农户助学贷款

37.农户医疗贷款

38.农户住房贷款

39.农户其他消费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 年 9 月 26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7 号

为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四、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 年 9 月 26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

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 2023 年度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 年 9 月 27 日 工信厅财函〔2023〕26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 50%(不含)以上。

三、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地方工信部门 10 月 17 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样式见附件 1)。申报企业可于 10 月 17 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四、2023 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补充申报企业可于 2024年 4 月 10 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五、地方工信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六、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工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样式见附件 2),于次月 1 日前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1. 2023 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2.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联系方式: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010-88656256;010-88656252)

附件 1

2023 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附件 2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注:① 不再享受政策的原因包括:A.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B.其他情况(须注明具体原因)。

② 不再享受政策时间为企业不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之月。 rNxrcND5Eug66FXwBpXqsRW3bkyEbKuvS4QB/+/ZsCl4djHO6WwcqAEtbX8RHR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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