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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学会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贵阳市税务学会
联合课题组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随着“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的提出,中医药产业发展已上升到国家战略。研究采取“全链条、嵌入式”逻辑架构,即把增值税的抵扣链,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链,有机嵌入中医药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联结运行的全部过程。本课题在对中医药产业链主要环节描述及相对应的税收政策梳理,全产业链税收政策运行情况分析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中医药产业全产业链主要环节描述及相对应的税收政策梳理

(一)中医药产业链的内涵及外延

1.产业链的基本含义。

产业链是个经济学的概念,是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

2.中医药产业链的含义。

目前学界以及官方对于中医药产业链没有统一的定义。李泊溪结合中医药产业的特点和中医药现代化趋势研究认为,“中医药产业包含中医药农业、中医药工业、中医药商业和中医药知识业”。 张伯礼认为,“大中药产业是以中药工业为主体、中药农业为基础、中药商业为枢纽,中药知识经济产业为动力的新型产业”

3.本课题研究所涉及的中医药产业链的范围。

根据研究的目的,本课题研究所涉及的中医药产业链为狭义的产业链。主要包括中药材种养殖、中药材初加工及炮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销售、中成药生产销售、中药研发创新、中医药医疗使用、中医药国际贸易服务等环节。

(二)中医药全产业链各主要环节描述及相对应的税收政策梳理

1.中药材生药种植(养殖)、初加工和炮制、流通环节描述及相对应的税收政策梳理。

(1)环节描述。

①中药材种养殖环节。该环节细分为野生驯化、种子种苗繁育、优选、培育、种植和养殖、采集等几个部分,是道地药材生产的基础环节,也是整个产业链的起点。

②中药材初加工和炮制环节。该环节主要是对采收的生药材经拣、选、润、晾、晒、切制、蒸煮等方式进行加工、炮制,以达到减毒增效的目的,更利于储存运输。

③中药材生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流通环节。

这个环节是根据中药材的用途和需求,对中药材使用方向进行的一次集中分流。

(2)相对应的税收政策梳理。

①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的立法倾向是把中药材种植(养殖)和初加工产品作为大农业的口径划分征免税的界限,在农业产品征税的适用税率上则按初加工与深加工分别规定。具体内容包括:a.免税的范围限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即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业初加工产品。对采取“公司+农户”模式进行经营的也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除此之外的外购销售或外购加工后销售的农业初级产品按农业产品的项目征收增值税。b.农业初加工产品与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上的区别是深加工产品适用 13%的基本税率,初级加工产品适用 9%的低税率。

②所得税政策。a.企业所得税对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药用植物的初加工包括: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药用部位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b.个人所得税规定对个体户和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四业”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中成药加工生产环节描述及相对应的税收政策梳理。

(1)主要环节描述。

①原材料购进环节。该环节是制药企业根据生产加工药品的需要,购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运作过程。

②中成药生产环节。主要是制药企业将“药材”“饮片”严格按照制药工艺加工成中成药的生产过程,是“药材”转变为“药品”的关键环节。

③中成药销售环节。该环节是中成药生产企业将中成药直接或通过中间环节(药品配送机构)销售给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和诊所)、医药商店(零售终端)的流通过程。

(2)中成药生产销售环节相对应的税收政策梳理。

①增值税政策。a.中成药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率为 13%。b.中成药生产企业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c.利用外购药材生产中成药的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式管理的,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以销售中成药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作为扣除率,按销售中成药产品外购药材耗用量计算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是对制药企业销售费用中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作出规定,即对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中医药研发创新环节描述及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1)中医药研发创新环节描述。

研发创新能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中医药产业实现科学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关键。

(2)中医药研发创新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医药研发创新适用对制造企业的加计扣除政策。现行的加计扣除政策为“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 1月 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②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为 15%,认定条件为:a.境内注册企业对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b.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c.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d.研发费用投入的比例为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含)的企业,不低于 5%,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 2亿元(含)的企业,不低于 4%,年销售收入 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 60%;e.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4.中医药医疗使用环节描述及相对应的税收政策梳理。

中医药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既包括医又包括药。在药与医的联系上,只有经过中医诊断、开方配药、煎服等医疗服务过程,才能体现中医与中药的相互依存关系和中医辨证施治的价值“精髓”。

中医药医疗使用环节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1)增值税。本环节的特点是中药与中医的结合,既有销售药物,又有医疗服务,还涉及增值税的混合销售或者兼营的问题。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①中成药的销售适用 13%的税率。②医疗服务适用 6%的税率,对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③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货物劳务服务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以主行为(货物、服务)为主确定适用的税目税率。

(2)所得税。①医疗单位(医院诊所)属于法人单位的,按照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的征免政策。②医疗单位为自然人合伙或个人的,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环节描述及相对应的税收政策梳理。

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环节主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出口贸易和中医药的国际服务贸易等内容,是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重要载体。

主要涉及的税种为增值税,内容包括:①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②中药出口退税政策。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出口退税率为 9%;中成药出口退税率为 13%;部分含濒危成分的退税率为 0。

二、中医药全产业链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产业链的形成是基于产业上下游各环节间的供应关系,即供应链,而这种供应链是依托一定的经营模式(或方式)来链接运行的。推动产业运行的内在动因是各环节经营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即价值链,也就是中医药产业链上各环节价值的形成与分配过程。

税收的本质是利益分配关系,它既调整国家与纳税主体之间分配关系,也调整具有关联关系(联结)的经营主体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税收规范和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也是通过调节利益关系来实现的。同时,供应链和价值链形成运行过程,也是增值税抵扣链、所得税扣除链的运行过程。

因此,中医药全产业链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将紧紧围绕产业链上各环节主体的联结模式和价值分配关系,即供应链和价值链予以展开。

(一)中药材种植采收、初加工(中药饮片加工)及进入制药企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1.中药材种植经营模式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进入制药企业的过程。

(1)中药材的种植经营模式。

中药材种植经营的基本模式可表述为“公司+农户(合作社)”“公司+政府+农户(合作社)”,具体架构如图 1所示。

图 1 中药材的种植经营模式

(2)中药材、中药饮片进入制药企业的渠道和过程。

中药材采取“公司+农户(合作社)”“公司+政府+农户(合作社)”的种植经营模式,并不意味着采收的中药材全部由制药企业直接从农户手中回收。除部分不需要加工成饮片的中药材由制药企业直接收购之外,多数制药企业都采取设立或者委托中药饮片加工企业来回收,并由饮片加工企业销售给制药企业。同时由于“公司+农户”种植的中药材品种并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制药企业还会通过中药材的主要集散地(安徽亳州、河北安国、河南禹州、四川荷花池、江西樟树等药市)和单品道地药材的原产地购进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如长白山人参和云南文山三七等。

2.中药材种植初加工和进入中成药生产环节税收政策运行存在的税收政策综合效应。

中药材种植、中药材初加工环节在税收政策执行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增值税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政策的具体适用问题。由于药材不同于其他农产品可以随意销售,药材的销售要提供产地证明和要经过严格的农残、重金属等质量检测,这是分散种植药材的农户个体难以提供的。这就使个体药材收购者(药贩)应运而生。而根据增值税“自产自销”免税的规定,对个体药贩应征收增值税,从而导致了制药企业和饮片加工企业自开药材收购发票管理上的混乱问题。

(二)中成药生产销售环节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1.增值税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1)原材料购进环节取得发票种类繁多,管理混乱。

由于原材料购进的渠道和供货主体的不同,造成制药企业取得购货发票多达六种:①从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②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加工单位取得的适用 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③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的适用 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的适用 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⑤从免税农业生产者(农户)收购中药材,企业按规定自行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⑥进口中药材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由于购进凭证种类繁多造成管理难度大,特别是自开自抵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混乱,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开虚抵问题。

(2)中成药生产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政策不同造成的税负不平衡问题。

为了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发票管理混乱引发的虚开虚抵问题,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国家选择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从 2012年 7月 1日起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又要求各省可以根据情况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范围。有部分省份把中药饮片和制药企业纳入了试点范围,有部分省份仍然坚持凭购进发票进行抵扣的规定,由于进项税额扣除政策不同,中医药生产企业间增值税税收负担也出现不平衡的问题。

贵州省从 2018年 9月开始在中药制造企业试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试点省份样本企业增值税负担变化数据,见表 1。

表 1 贵阳市 10户试点企业增值税税负对比

从表 1可知,10户试点制药企业 2017年 10—12月实现销售收入172156.81万元,应纳增值税 20854.43万元,税负为 12.11%。2018年 10—12月实现销售收入 172588.89万元,应纳增值税 21478.37万元,税负12.44%,比试点前增加 0.33%

2.中药生产企业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用税前扣除情况分析。

调查组收集分析了贵阳市 10户制药企业 2018—2020年销售费用和广告费用发生数,见表 2。

表 2 2018—2020年制药企业销售费用和广告费用发生数统计

续表

从表 2可知,10户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 1305106.49万元,发生销售费用656592.53万元,广告费 57396.46万元,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50.31%,广告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 4.40%,广告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为8.74%。以上数据说明被调查制药企业的实际广告费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30%的扣除限额而实行结转扣除。

从现行的税收政策执行上看,税法规定了 30%的广告费扣除限额没有实际发挥作用。对销售费用畸高的问题,所得税费用扣除只规定了“有关的、必要的、合理的”判断标准,而没有规定每个年度的扣除限额。

(三)中医药研发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表 3 2018—2020年制药企业研发费用统计

续表

从表 3的研发费用统计数据可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被调查企业得到了普遍落实,对鼓励制药企业研发投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也发现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都作了费用化而没有作资本化处理的问题。通过查阅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我们看到多数制药企业中医药新品种的研发都取得了相应的技术成果,也符合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但没有作为资本化处理。通过分析原因主要有:

(1)税法对研发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规定的比较原则,总的立法意图是鼓励研发投入。由于没有明确研发费用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具体条件,这实际上给企业会计处理留下了很大的选择空间。

(2)选择费用化处理对企业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少所得税费用,减少企业资金流出。如果选择资本化处理则会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增加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出。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1)被调查中医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数据。

表 4 2018—2020年 10户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统计

续表

从表 4中被调查的 10户制药企业 2018—2020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政策的数据可知:2018年 7户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1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1户亏损,1户享受其他优惠。2019年 6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2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其他两户未发生变化。2020年 4户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3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2户亏损,1户享受其他优惠。其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 3户企业有 2户研发费用投入符合高新优惠条件。

(2)企业放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而选择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原因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门槛高,企业的风险大,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门槛低,所以设在西部地区的中医药企业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情况下,一般会选择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四)中成药医疗使用环节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1.中成药进入医疗使用的方式和途径。

目前,中成药进入医疗使用主要有三种途径:

(1)通过OTC经销方式进入医药零售商店。

(2)通过中医院、综合医院中医科和中医诊所的医生诊断开处方销售中药饮片和中药饮片配方颗粒。

(3)制药企业设立专科医院,以制药企业独有的特效药对某种疾病进行治疗,即特效药治特种病。

2.中医药医疗使用环节税收政策执行与适用辨析

(1)中医药医疗使用环节增值税政策执行适用辨析。

药品的医疗使用包括诊断和用药两个部分。从增值税来说就是医疗服务和销售货物两种应税行为。对医疗服务增值税实行全部的免税政策,对于药品销售则应普遍征收增值税。如果医疗机构采取“零差率”销售药品,征收增值税便没有计税依据。特殊情况是医疗机构(中医诊所)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医疗服务免税,药品销售征税,二者兼而有之,应当分别核算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混合销售则以主营项目确定适用服务或货物征免增值税。对于中医诊所坐诊的中医开方售药,应当界定为医疗服务收入还是界定为货物销售收入,抑或是混合销售,实际中很难界定。对于针灸服务辅之以艾叶、按摩师辅之以中药泡足则应属于医疗服务收入实行免税。

对医疗机构的院内制剂在增值税政策上属于在药品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还是在药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则需要具体分析。

(2)中医药医疗使用环节所得税政策执行适用辨析。

对中医诊所的所得税,个体从事中医医疗服务的,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受聘坐诊开药按与雇用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中医药国际贸易服务环节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中药出口一直在调高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出口退税率,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出口退税率调高到 9%,中成药出口退税率调高达 13%,可以说是应退尽退,已经达到了WTO组织规则的上限。在中医药国际贸易方面,也都全面执行了跨境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可以说已经做到了应免全免。从整体政策效应上看,对推动中医药出口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中医药出口贸易产品结构上并没有改变以中药材、中药饮片等低附加值产品为主导的国际竞争状态,而这种竞争状态是由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在国际中医药产业链上的地位分工决定的。同时,也说明税收杠杆调节作用的有限性。其根本破解之道是提升中医药的质量,提高我国在中医药国际市场的地位与话语权。对此,在政策建议部分不再赘述。

三、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全产业链税收政策建议

(一)促进中医药种植、初加工(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政策建议

由于中药材采收后销售需要提供产地证明和农残、重金属检测证明,这是单个农户难以提供的,并且由于中药材市场受供求因素影响价格波动比较大,单个农户也难以与市场对接,这就导致在制药企业与农户之间必然存在一个专业的中药材收购销售主体。但由于增值税对农业初加工产品免税强调的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这样就使中药材专业收购经销者被排除在免税主体之外。从而导致了中药材收购销售主体帮助制药企业收集农户身份证信息由制药企业自开自抵农副产品收购进项税额等管理混乱问题的发生。

1.建议扩大增值税农业产品的免税范围,把专业的中药材收购销售主体纳入免税范围之内。

理由是这些专业收购销售主体具有为农民提供产后服务的职能,这也符合国务院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情况的报告》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

2.在中药材收购环节统一设计使用专用的中药材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鉴于中药材收购管理的特殊性,建议在种植环节收购中药材普通发票相关栏目内增加中药材产地、质量检测信息,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制药企业购进中药材发票种类繁多、管理难度大的问题,还有利于实现对中药材质量管理的全程溯源。

3.在中成药生产环节统一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

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由于票据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会导致制药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差异,并且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计算上也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如制药企业以农产品购进金额直接乘以扣除率(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增值税原理上看农产品购进金额就是不含税价格。不含税意味着农业生产者并没有实际享受到免税的优惠,不含税还意味着制药企业并没有支付进项税额而进行了进项抵扣。具体改革建议是在农业初级产品进入深加工环节统一适用 13%的税率。即把免税农业初级产品的购进价格看作是含税价,以含税价÷(1+13%)×13%计算进项税额。这样既符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又从直观上增强了农业生产者享受免税优惠的获得感,还有利于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税率一致,减轻制药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二)关于制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建议

1.关于调整完善中成药生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建议。

(1)提高无形资产加计摊销的比例,将现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鼓励研发投入转变到鼓励研发创新上来。即对现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无形资产按 200%摊销的政策进行调整,将无形资产摊销的比例提高到 250%,鼓励研发创新,引导企业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作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2)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内容,引导中小型制药企业在研发方式上逐步实现从单打独斗式的分散研发向集中统一研发方式转变。

中医药研发周期长,投入多,风险大。由于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和资金投入不足,分散研发的效果并不理想,还会加剧低水平重复研发、同质化无序竞争的状态。因此,建议对中小型中药生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调整。从国家层面构建中医药研发体系,建立中医药产业研发基金,依托中医药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团队,瞄准国际市场,对标“汉方药”“韩药”巨头企业进行合力攻关。为此应鼓励中小企业将研发经费投入研发基金并对研发基金投入实行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中小企业使用研发经费购买专业研发机构的研发成果使用权,并对其购买专利配方使用权的支出作为无形资产加计进行摊销。

2.关于调整完善中成药生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调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导向。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是整个企业的创新。调研发现比较有规模的中成药企业都有 1至 2种“拳头”产品,市场前景好,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也比较大,但由于其他条件不符合而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建议把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调整为鼓励高新技术产品。理由是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的根本目的是鼓励企业生产出更多更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只要企业生产具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品,就按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享受高新技术产品的税收优惠,而不是达到了60%的比例,整个企业都享受税收优惠,这样也符合国家鼓励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

(2)调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与西部大开发优惠的适用方式,由现行的选择适用改变为叠加适用。

理由是高新技术优惠是产业性质的普惠,西部大开发是区域性质的特惠,如果二者只能选择适用,则削弱区域性优惠的作用。具体建议是对处于西部地区的中成药制造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 15%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再优惠 5%,即执行 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三)关于促进中医药医疗高质量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中医药医疗高质量发展及税收政策的支持目标。

通过走访调研,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医药医疗使用高质量发展和税收政策的支持目标应当是:①在产业发展上,支持中医药医疗使用的推广普及;②在医保和财政“兜底”资金管理使用上,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医疗、医保制度改革,提高老百姓“救命线”的使用效益;③在惠及的主体上,应当通过最大限度地减轻医疗机构税收负担,努力让老百姓吃上“廉价药”“放心药”,促使医疗机构回归“医者仁术仁心”的公益本性。

2.促进中医药医疗高质量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鼓励支持具有行医资质(或专业知识)的人员在农村、城市社区创办诊所,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全科)的医疗保健,康养服务。对于上述执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包括药品销售收入)全部纳入“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在所得税上,对具有行医资质在农村、社区从事中医医疗康养服务的人员取得的服务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鼓励制药企业运用自己生产的“特效药”兴办治疗“特种病”的专科医院,形成药医结合的“联合体”。传统的“大药房”就是制药、看病、抓药为一体的综合医疗服务体系。专业化发展使制药、看病、抓药产生了适度的分离。具体的鼓励政策是制药企业提供本医疗机构使用的“特效药”按照成本价作视同销售处理,这会大大减轻制药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4)配合医保政策和医疗体制改革,建议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进行系统调研。通过调研建议重点明确:①药品销售增值税的征免界限。建议对医疗机构按医保定价要求销售药品的部分免征增值税。②在所得税上,根据医疗机构的法人属性,把医疗机构分为“营利”和“非营利”(不是按公立和私立)两种类型,实行征免所得税政策。

总之,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调整,意在形成一套符合我国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际情况的税收政策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加快我国中医药产业科学化、现代化、国际化的进程。

课题组组长:冯绍伍

课题组副组长:王东山 罗冬梅 谢学刚 洪孝庆

课题组成员:岳克健 郝荣军 刘昌燕 王燕飞

张亚丽 郑巍巍 胡莹 蒋枊

杨丰溶 田骄阳 王维

课题执笔人:王东山 洪孝庆 郑巍巍 胡莹 杨丰溶

统稿人:申蔓飞 NXqAZXC+lXKKoSjtSbigQ69ZFOMq31Z33fR2P2MYgG0vxCgGvmKJJ7JyzLPDVo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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