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G20成员税收政策与管理改革评述

近年来,一些主要经济体新冠疫情出现反复,世界经济复苏艰难。为减轻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G20成员税收政策和管理都作出了适应性调整。税收管理方面,以延期申报、延期纳税等宽松措施为主,具有短期性、应急性特点;同时,对高风险行为普遍采取了强化管理的措施。税收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弱势群体以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普遍采取税收优惠和救助政策;但是对高收入者、银行以及数字平台企业,一些国家采取了增税政策。在国际税收领域,数字经济征税“双支柱”方案未能如期达成共识,准备单边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增多;区域性合作继续向前推进,多个区域税收协定正式签署。

一、国内税收

G20成员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普遍在近年作出了适应性调整。从先后顺序看,各国首先对管理措施作出调整,之后按照法律程序调整税收政策。

(一)税收管理

2020年,为应对新冠疫情,各国普遍紧急出台了临时性宽松管理措施。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多数国家临时性管理措施到期后未再延长,但是便利纳税人办税和加快退税的措施得以保留。同时,很多国家对税收高风险行为加强了监管。

1. 宽松管理措施

(1)延期申报纳税。疫情暴发初期,为降低疫情扩散风险,各国紧急采取了居家隔离措施,税务部门也普遍出台了延期申报纳税措施,延期时间短则1个月,长则半年,个别国家延长到1年。由于疫情持续蔓延,一些国家延期申报纳税时间被多次延长,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如日本,起初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延长1个月,后又紧急宣布无抵押和欠税企业缴纳各类税费可延长到1年。美国先是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延长3个月,后将该措施适用范围扩大到企业所得税。俄罗斯将住宿餐饮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税缴纳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各国都明确,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对延期申报纳税企业不加收罚款和利息。

(2)推迟实施新规。欧盟原定2020年1月1日施行《电子商务增值税改革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困难,欧盟委员会根据《行政合作指令》,将《条例》实施日期延后到2021年7月1日,以便成员国的企业有更多时间来应对政策的变动。印度7月将强制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规模由年营业收入10亿卢比提高至50亿卢比,以避免疫情影响下加重中小企业的遵从成本。

(3)暂停执法程序。疫情暴发初期,为便于企业集中抗疫,很多国家暂时中止税收执法程序。俄罗斯、巴西规定,暂缓启动与税款征收相关的执法程序,阿根廷将时限延长。沙特阿拉伯将税收处罚和强制措施的恢复执行时间延长3个月。

(4)提高办税便利。澳大利亚免除居家办公费用申请扣除需要提交的资料,具体扣除金额按居家办公时间和单位定额简化计算。英国启用在线平台,方便居家办公人员在线办理居家办公费用税收减免。类似地,印度开始实施“不露面诉讼计划”,除重大欺诈、逃税等特殊案件外,一般所得税诉讼案件将以电子方式审理,包括送达、验证、询问、听证,以及向上诉人传达诉讼决议等。

(5)加快办理退税。澳大利亚增值税退税由按季办理改为按月办理。南非就业税的退税频率从每年一次改为每月一次。印度尼西亚对19个特定行业增值税实行加速退税。法国设立专门办税程序,对疫情期间亏损结转产生的退税即时退还。

2. 强化监管措施

(1)加强反避税管理。美国于2020年9月发布税基侵蚀和反滥用税最终法案,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美元、税基侵蚀超过阈值(约3%)的大型美国公司,通过放弃税前扣除的方式提高税负,避免税务部门进一步采取反避税措施。阿根廷于2020年10月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强制披露制度,规定纳税人和税务顾问负有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告税收筹划信息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实施制裁。

(2)扩大反向征收机制适用范围。为防范增值税逃税行为,欧洲多国扩大了反向征收机制的适用范围。意大利《2020年紧急税收措施法令》规定,对部分合同劳务实行反向征收机制。德国《2020年度税改法案》确定,将跨境电子商务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的适用范围,由商品销售扩展到电信服务。瑞典《2021年预算法案》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对手机等通讯产品超过10万瑞典克朗的大额销售行为,实行反向机制征收增值税。

(3)打击涉疫欺诈。美国涉税犯罪调查局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打击疫情补贴诈骗行为。澳大利亚通过大数据分析、向广大民众征集可疑线索等方式遏制不法行为,打击涉疫欺诈。墨西哥规定接受捐赠的企业应就受赠物品用途进行信息申报,防止滥用捐赠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政策

对遭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以及抵御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低收入者,各国普遍紧急实施阶段性优惠政策,个别国家实施了普惠性政策。经济下行导致政府收入下降,疫情防控和恢复经济又需政府增加支出,各国财政压力增大,一些国家出台了增加收入的措施。

1. 税收优惠政策

(1)对特定行业和产品实行优惠政策。一是减轻受疫情严重冲击行业的税负。对餐饮住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各国普遍将适用的增值税标准税率阶段性降为低税率,执行期限一般到2020年12月31日。英国将旅游业适用低税率期限延长到2021年3月31日。二是对抗疫医疗物资减税。欧盟进口抗疫物资免税政策多次延长期限,国内经营的抗疫物资,各国普遍临时改按低税率征收增值税,英国、荷兰甚至降为零税率。欧盟2020年12月通过一项法令,允许欧盟成员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对新冠疫苗和某些检测设备免征增值税。

(2)对中小企业和特定个人实施优惠政策。一是减征雇主社会保障税。巴西2020年4月—5月减半征收小企业雇主缴纳的工薪税。瑞典对雇佣19~23岁年轻人的雇主,临时减免社会保障税。意大利对雇佣长期职员的雇主,免征最长6个月最高8060欧元的社会保障税。二是扩大享受优惠的小企业范围。法国提高适用15%所得税优惠税率的中小企业年营业额标准,从763万欧元提高至1000万欧元。荷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16.5%降到15%,企业年应税所得上限由20万欧元提高到24.5万欧元。三是降低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率。奥地利2020年7月—12月将个人所得税低档税率由25%降至20%。澳大利亚自2020年7月1日起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中低档税率级距,19%税率级距上限由37000澳元提高到45000澳元;32.5%税率级距上限由90000澳元提高到120000澳元。四是对抗疫所得免征税款。很多国家对抗疫奖金报酬实行临时性免税政策,阿根廷免税截止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此外,欧美很多国家通过发放现金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匈牙利等国都发放数额不等的疫情补贴。

(3)普惠式减免政策。一是降低增值税标准税率。德国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标准税率由19%降至16%。爱尔兰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增值税标准税率由23%降至21%。二是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印度尼西亚原定自2021年起将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5%降至22%,2023年降至20%。为应对疫情,税率提前下调,自2020年3月1日起将公司所得税税率降至22%,2021年降至20%。土耳其自2021年起将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2%降至20%。

(4)鼓励投资和消费政策。一是扩大投资扣除范围。德国2020年净利润不超过12.5万欧元的企业,投资成本当年都可以按50%税前扣除;澳大利亚将小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扣除限额,由3万澳元提高到15万澳元。二是鼓励信息技术投资。日本实施促进5G投资的“5G法”,规定企业购置经政府认证的信息通信设备,可以享受特殊扣除政策;俄罗斯自2021年起,信息技术产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将从20%降低到3%。三是鼓励电动汽车消费。希腊企业安装公共充电站当年可折旧70%,个人从事电动汽车经营服务,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得税减征5%;德国延长电动汽车机动车税免征截止期限,从2025年12月31日延长到2030年12月31日。四是放宽亏损结转限制。葡萄牙将2020、2021年税收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到10年;韩国自2021年起将亏损结转期限由10年延长到15年;法国、奥地利、捷克等国允许2020年度亏损向前结转,冲抵年度应税所得。

2. 增加收入的税收政策

(1)暂停降低税率。英国原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将公司所得税税率由19%降至17%。但2020年7月通过财政法案,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英国2020—2021年度公司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波兰原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23%、8%两档税率分别下调至22%和7%。受疫情影响,财政赤字大幅度增加,为保障财政收入,波兰推迟下调增值税税率计划。

(2)对高收入者提高税负。2021年起,多国调整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韩国在现行42%税率之上增加一档45%累进税率,适用于年应税所得超过10亿韩元的部分。俄罗斯在现行13%税率之上增加一档15%累进税率,适用于年应税所得超过500万卢布的部分。丹麦股票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42%提高至45%。阿根廷对应税资产价值超过2亿阿根廷比索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征收一次性“团结税”。

(3)对大型企业加征税款。西班牙在对银行业征收“团结税”的基础上,2020年再开征“特别团结银行税”,同时对资本金超过10亿欧元的上市公司股票,自2021年起征收0.2%的金融交易税,将保险费税率从6%提高到8%。荷兰2022年也将提高银行税税率。

(4)对数字产品和服务征税。印度修订平衡税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对非居民特定数字服务征收平衡税的基础上,又将非居民电子商务收入纳入征税范围,按2%征收平衡税。俄罗斯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视作财产转让行为,2021年起按20%税率征收增值税。

(5)提高流转税和行为税税率。很多国家2020年提高了烟酒消费税税率。印度尼西亚2021年起提高印花税税率。爱尔兰、荷兰2021年起提高碳税税率。丹麦2021年起提高能源税税率。由于疫情导致原油需求下降,沙特阿拉伯能源收入锐减,为缓解财政压力,自2020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标准税率从5%提高至15%。

二、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方面,G20成员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分歧与合作并存。围绕数字经济征税的谈判未能达成共识,单边征税将再度引发美欧贸易争端。区域税收合作继续推进,多个区域协定成功谈签,“一带一路”税收合作成果进一步巩固拓展。

(一)数字经济征税可能再度引发贸易争端

法国恢复征收数字服务税。2020年1月,法国与美国达成协议,法国暂缓征收数字服务税,美国暂缓对法进口产品加征关税。由于围绕数字经济征税的多边谈判未达成共识,法国2020年11月已经宣布,恢复征收数字服务税,美国各大互联网巨头都在征收之列。欧洲、亚洲和南美洲20多个国家计划单方面开征数字服务税。预计美国会继续实施关税制裁措施,遏制各国的征税行为,美欧之间的贸易争端可能会再度加剧。

(二)区域性合作取得显著成果

1.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签订。2020年11月15日,中国与东盟10国及日、韩、澳、新西兰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该协定覆盖全球约30%的人口、30%的GDP和28%的贸易额,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市场准入承诺,将大大推动区域内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合作与高质量发展。

2. 中欧投资协定完成谈判。2020年12月30日,中欧投资协定历经7年共35轮谈判,终于宣布完成谈判。该协定涉及领域远超双边协定,涵盖市场准入承诺、公平竞争规则、可持续发展、争端解决四个方面内容。中欧投资协定为双方扩大开放、合作共赢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3.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取得新成果。2020年12月15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高级别视频会议召开。合作机制理事会全体成员协商一致并发布联合声明,达成三方面重要成果,包括:持续加强多边税收合作、深入推进税收信息化发展、不断完善合作机制建设。这些成果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信息化发展提供了指引。

三、几点认识

新冠疫情给世界各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也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2023年起,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税收政策将继续围绕经济复苏的发展变化而作出适应性调整,并加强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数字经济征税将会在曲折中向前推进。

(一)各国纾困和救助政策短期内难以退出

经济恢复有赖于疫情的有效防控,各国对疫苗寄予厚望。近期欧美国家疫情反复,病毒出现变异,疫情防控前景存在很大变数。在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投资和消费政策无法发挥作用,各国纾困和救助政策短期内难以退出。世界经济恢复可能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虽然我国疫情最先得到有效控制,企业复工复产迅速,全年经济实现正增长,但是毕竟时间较短,经济恢复的基础不够稳固。目前外部疫情仍然严峻复杂,我国出现零星散发病例,局地出现聚集性疫情,经济的恢复也受到一些影响。对于易受疫情冲击的行业、中小企业和低收入者等,应统筹财政承受能力和纾困政策需要,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并保持适当的力度。

(二)税收与其他宏观政策配合将更紧密

2020年疫情期间,很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与现金补贴、就业贷款计划相结合,为解决企业流动性危机、稳定就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2021年很多国家通过的财政法案,都制订了巨额经济刺激计划,其中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更进一步扩大了财政补贴和贷款担保计划。多国明确将通过发债筹集资金,并进一步降低银行基准利率,表明财政货币政策将更加宽松。我国下一步应加快经济恢复和发展,在保持税收支持力度的同时,也应更好地发挥其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种政策工具的优势,加强政策的协调配合,努力实现政策调控效果最大化。

(三)数字经济征税将在曲折中推进

经济下行导致财政收入减少,疫情防控导致财政支出增加,各国财政压力巨大。为缓解财政压力,很多国家努力开辟新税源。部分国家对高收入者、银行等大型企业提高了税负,但是数额有限且难以持久。疫情期间互联网公司受影响最小,很多数字平台企业收益不降反增,更多国家希望通过向国际数字巨头开征数字服务税,为财政提供长期稳定的新税源。法国已经恢复征收数字服务税,美国势必对法国进口商品提高关税,短期看,贸易争端不可避免。从长期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形势,改变税收规则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对数字经济征税是大势所趋。贸易争端解决不了问题,对话谈判是唯一解决之道。美国与法国及其他数字服务进口国的贸易冲突可能会长时间持续,但最终总会达成一个共识性解决方案。我们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同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本章参与研究及写作人员:

黄立新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杜 莉 复旦大学

燕晓春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梁若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孙仁发 中国税务学会 d8dPEiSR3DeIU8tOp2sUQk6+Soqn0o2sejSpAgU9Y3noaUQituxjTxfe88ErofJM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