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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OECD税收政策改革评述

自2016年起,OECD每年9月发布一份年度税收政策改革报告(以下称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 [1] 目前已经持续五年。各年度的报告均对36个OECD成员国及选定的部分非OECD成员国(如中国 、阿根廷、南非、印度尼西亚等国)上一年的税收政策改革的经济背景、宏观税负与税制结构变化,以及各主要税种改革趋势等进行了系统回顾与分析,是了解世界范围内税制改革趋势的重要参考资料。我们对2016年以来的五份年度报告进行了梳理,力求在此基础上全面展现2015年以来以OECD成员国为代表的世界主要国家的税制改革趋势,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借鉴参考。

一、税制改革的经济背景

各国税制改革往往是为适应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而作出的反应,因此,各年度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的第一部分都聚焦于对经济背景的描述,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形势、政府赤字和债务、收入分配状况三个方面,2020年报告还特别关注了新冠疫情的影响。

(一)宏观经济形势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税收政策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根据各年度的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2015年以来OECD成员国税制改革背景主要是全球经济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下复苏乏力,自2015年至2019年新冠疫情暴发前,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在3%上下波动,而新冠疫情使得全球产出大幅下滑,许多国家2020年GDP下降了20%以上(见图1-1)。

图1-1 世界主要经济体近20年的GDP增长率

造成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的原因包括多个方面:主要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及政策的不确定性对投资和贸易带来负面影响;伴随美国量化宽松政策逐步退出,全球流动性趋紧,对新兴市场国家经济造成明显压力;全球劳动力市场状况持续改善,但OECD成员国的平均长期失业率仍处在较高位置,工资收入增长缓慢,抑制了家庭消费支出,等等。

在新冠疫情冲击下,各国政府采取限制隔离措施导致生产要素流动性大幅下降,进一步使劳动力市场及全球贸易严重受挫。全球经济经历了严重的衰退,目前世界范围内疫情尚未结束,其对全球经济和税收政策的影响将持续显现。

(二)政府赤字和债务

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各国政府财政状况对于税收政策改革的取向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OECD成员国政府债务水平迅速上升并居高不下,2019年,OECD成员国加总的广义政府总债务占加总的GDP(广义政府债务率)的比重为110%,明显高于危机前的水平(2008年该指标为80%),同年日本的广义政府总债务占GDP的比重甚至高达225%。政府债务的变化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和预算赤字的变化趋势相对应,OECD成员国预算赤字占GDP的比重(政府赤字率)在2009年达到8.6%的峰值,比2008年上升了4.7个百分点,此后逐步回落,2017年下降到2.3%,但是2018年后又有所上升,2019年为3.3%,仍然超出3%的警戒水平(见图1-2)。

图1-2 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政府债务率和赤字率

(三)收入分配状况

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是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收入分配均等状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收政策改革方向。基尼系数是在收入分配不均等状况的国际比较中广泛采用的指标,不少OECD成员国2018年以来税收和转移支付前的基尼系数与2007年相比都明显上升,且超过0.4的警戒水平(图1-3),显示出市场机制下自发形成的收入分配不均等状况进一步恶化,政府需要加大调节力度。

图1-3 世界主要经济体税收和转移支付前基尼系数变化情况

为达到减轻不平等程度的政策目标,政府既可以采取税收手段,也可以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手段。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显示,在OECD成员国中,转移支付手段的再分配政策效果优于税收手段。由于转移支付手段与税收手段相比,通常更多针对低收入群体,同时基尼系数指标对于调节低收入的再分配政策更为敏感,因此转移支付手段效果更优的结果既与报告选择基尼系数指标来衡量再分配政策效果有关,同时也凸显了通过税收政策改革来进一步强化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的必要性。

二、宏观税负与税制结构变化

(一)宏观税负率的变化

宏观税负率,即税收总收入 占GDP的比重,是反映税收收入变化趋势最重要的指标。

由于2020年的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仅报告了截至2018年的宏观税负数据,新冠疫情对OECD国家宏观税负带来的总体影响尚不得而知,但从可获得的最新数据看,OECD成员国的平均宏观税负率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总体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图1-4),可见虽然各国在危机后频频通过减税刺激经济,但是国际反避税合作等征管措施的加强以及部分领域的增税措施仍然促使税收收入的增长保持稳定。

图1-4 1965—2018年OECD成员国宏观税负率演变趋势

分国别看,OECD成员国宏观税负仍有明显差异(见图1-5)。2018年法国宏观税负率最高,达到46.1%;墨西哥宏观税负率最低,仅为16.1%。但整体而言,大部分OECD成员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正在接近OECD平均税负水平34.3%,仅有少数国家宏观税负率明显偏低。

图1-5 2018年OECD成员国宏观税负率和OECD平均宏观税负率的比较

同时,宏观税负率与人均GDP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人均GDP较高的国家,宏观税负率也较高。宏观税负率与国家公共支出水平也密切相关,欧洲国家的宏观税负率相对较高,和这些国家提供比较广泛的社会福利有关。

(二)税收收入结构的变化

社会保障缴款、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是OECD成员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据2020年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披露的2018年的最新数据,在OECD成员国的税收总收入中,社会保障缴款、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占比依次为28.2%、23.9%、20.6%、12%、8.8%和5.5%,其他税种占比相对较低,仅为1%。

根据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OECD成员国近年来税收收入结构方面比较明显的变化是社会保障缴款和增值税份额上升(图1-6)。其中,社会保障缴款份额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显著增加,近年来增长趋缓,而增值税份额呈持续上升趋势,特别值得关注。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份额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显著下降,近年来小幅回升;财产税份额总体保持稳定;增值税以外的货物劳务税和其他税种在税收总收入中的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

图1-6 2000年、2009年、2018年OECD成员国平均税收收入结构

分国别看,各国税收收入的构成也存在明显差异。有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较大,有些国家(如智利、土耳其、葡萄牙等)的货物劳务税和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较大,有些国家(如新西兰、波兰、日本、法国等)的社会保障缴款占税收收入比重较大。与宏观税负率相似,各国税收收入结构与人均GDP之间也存在相关性。在人均GDP水平较高的国家,所得税占比更高,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份额往往较低,同时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比较高的国家宏观税负率一般也较高。

三、主要税种改革趋势

(一)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款

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是OECD成员国税收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根据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2015年以来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款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稳中有降,再分配职能的发挥也有所弱化,但税制改革确实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同时借助于国家间税收情报交换等手段,对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断加强。

1. 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款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稳中有降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呈现出先升后降趋势。对于取得平均工资的单身个人来说,2009年至2013年,OECD成员国的平均税收楔子(劳动所得的税收占劳动成本的百分比)提高1个百分点,从35.2%提高至36.2%。为了通过减税刺激经济增长,2015年以后OECD成员国劳动所得平均税负开始稳中有降,2019年税收楔子降至36%,美国、奥地利、比利时、匈牙利等部分国家大幅度减税对平均税收楔子的下降产生了较大影响。虽然近年来OECD成员国的平均税收楔子总体呈现稳中有降趋势,但也有部分国家的税收楔子略有增加,如韩国、捷克、以色列、卢森堡和荷兰等。

2. 个人所得税改革注重为中低收入群体减负

在个人所得税税制调整方面,OECD成员国采取的措施以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负为主,如降低中低收入群体适用的中低档税率、扩大基本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低税率的所得区间,以及增加劳动所得税收抵免等。与税率调整措施相比,税基调整措施的应用更为频繁。

OECD《税收政策改革2017》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累进性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分析,认为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累进性更多体现在低收入区间,因此,上述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调节措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报告同时认为,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群体调节作用相对弱化。总体而言,五年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政策效应的变化不大,考虑到前文所述的政府干预前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未来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对再分配的调节力度。

3. 国家间税收情报交换力度增强

通过国家间税收情报交换强化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是近年来个人所得税领域的一个重要趋势,具体包括应请求情报交换(Exchange of Infor mation on Request,EOIR)和自动情报交换(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 tion,AEOI)两项主要措施。应请求情报交换早已列入双边税收协定条款。OECD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通过同行评议等方式积极推动应请求情报交换国际标准的实施,促使各国加大了此类情报交换的力度,截至2018年已建立的应请求情报交换关系超过8000个。自动情报交换的规模虽不及应请求情报交换,但OECD于2014年制定的自动情报交换共同报告标准,显著推进了自动情报交换的开展,到2019年年底,已有102个国家(地区)承诺自动交换税收情报,已建立的自动情报交换关系接近7000个。国家间税收情报交换的开展有效抑制了离岸逃税行为,未来仍将是各国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个重要方式。

4. 社会保障缴款维持较高征收水平、改革力度有限

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认为,许多国家社会保障缴款的费率仍然很高。例如,法国2019年的各类社会保障缴款费率合计高达79%,德国2019年的社会保障缴款总费率也达到39%。在按照固定比例征收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缴款的负担对于低收入者来说相对更高,同时社会保障缴款的征收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还可能导致低技能工人被排除在劳动力市场之外,这些都是较高的社会保障缴款负担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然而,通过根本性的改革降低社会保障缴款的负担水平会对公共预算带来巨大压力,因此尽管有的国家作出了减负的尝试,影响仍十分有限。例如,2019年德国对主要的社会保障项目进行了较大范围的改革,包括将失业保险费率降低0.2个百分点至1.3%,长期护理保险费率增加0.25个百分点至1.5%等,力图在减轻劳动税负的同时更好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但由于负担增减措施基本相互抵销,此项改革后2020年德国的社会保障缴款总费率仍达到38.65%。

(二)公司所得税

对于大部分OECD成员国来说,公司所得税并不是主体税种。但公司所得税对于一个国家税制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这一税种的改革长期占据各国税制改革议题的中心位置。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显示,2015年以来OECD成员国下调公司所得税法定税率和推出各类税收优惠措施的力度加大,但在BEPS项目推动下全球反避税合作加强,总体上看,公司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份额呈现稳步回升趋势。

1. 公司所得税税率持续下降

近年来OECD成员国公司所得税平均法定税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见图1-7)。在过去20年中,OECD成员国大多实施了减税政策,各成员国公司所得税平均法定税率先由2000年的32%下降至2008年的26%,之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财政压力影响一度有所放缓,2015年以来下降的速度又有所加快,2016年到2020年由24.7%下降到了23.5%。五年间,OECD成员国公司所得税平均法定税率的下降主要是由高税率国家推动的。如美国《减税和就业法案》规定,2018年起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从35%降至21%;比利时在2018年将约3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29%,并在2020年进一步降至25%。高税率国家纷纷下调公司所得税税率,使得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进一步趋同。

图1-7 OECD成员国公司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及法定税率的变化趋势(2000—2018年)

2. 公司所得税优惠力度加大

为促进投资、研发创新、中小企业发展或环境保护,近年来许多国家加大公司所得税优惠力度。促进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加大资本扣除和鼓励利润再投资。例如,美国2018年税制改革中,对于2017年9月27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取得并投入使用的合格商业资产支出,允许公司在税前将其100%费用化并列支扣除;2019年意大利对再投资收益给予22.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20年进一步降低至21.5%。促进研发创新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研发或专利所得收入设置优惠税率或提高研发费用抵免限额、抵免率。如2019年法国修改“专利盒”(Patent Box)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税,之前税率为15%;2017年意大利将研发费用税收抵免上限由500万欧元提高至2000万欧元;2019年新西兰将研发费用税收抵免率由12.5%提高至15%。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设置优惠税率。如2019年波兰对年收入不超过120万欧元的小型法人企业采用9%的公司所得税低税率。促进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环境保护类投资给予税收抵免,例如,2017年墨西哥对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税收抵免优惠,2019年美国延长可再生能源投资的税收抵免期限。

3. 公司所得税相对份额稳步回升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受到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等因素影响,OECD成员国公司所得税份额一度明显下降,OECD成员国公司所得税收入总额占GDP比重的平均水平由2007年的3.6%下降至2009年的2.7%,此后虽然各成员国不断推出多种减税优惠措施,但伴随宏观经济从低谷中复苏及各类税收征管措施的加强,公司所得税占GDP比重显现缓慢回升态势,2018年这一比重达到3.0%。

(三)增值税和其他货物劳务税

增值税和其他货物劳务税是OECD成员国仅次于社会保障缴款和个人所得税的第三大税收收入来源,也是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筹集财政收入、稳定财政状况的重要工具。总体来说,2016年以来OECD成员国增值税和其他货物劳务税改革的重要特征包括增值税标准税率逐渐稳定、加强打击税务欺诈和防止税基侵蚀力度及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调节作用等。

1. 增值税标准税率趋于稳定

增值税收入在OECD成员国税收总收入中所占份额的增长是近几十年来OECD成员国税制结构最引人注目的变化,1975年该份额仅有9%,到2017年已经上升到20%以上。增值税标准税率的提升是增值税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2008年至2015年期间,OECD增值税标准税率超过22%的成员国从6个增长到12个,2015年OECD成员国增值税平均标准税率也达到创纪录的19.3%。提高增值税标准税率是OECD成员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种常见策略,因为增值税作为间接税,在提供财政收入同时对市场和企业竞争力不利影响较小。但经历了数年的持续上升后,OECD国家的增值税平均标准税率在2015年以后基本保持稳定(见图1-8)。

图1-8 1975—2020年OECD成员国增值税标准平均税率的演变趋势

2. 出于公平或环保目标的增值税优惠措施增多

在保持增值税标准税率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近年来不少OECD成员国对增值税低税率及其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目的包括减轻低收入家庭税收负担、保护环境等。例如,匈牙利、阿根廷等国家大幅下调牛奶、鸡肉等基本食品的增值税税率,希腊对电力适用6%的增值税超低税率,南非对白面包粉等基本食品采用增值税零税率;冰岛和德国则出台鼓励低排放交通的增值税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

3. 增值税领域打击税务欺诈力度加强

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显示,OECD成员国在增值税领域打击税务欺诈和防止税基侵蚀的力度有所加强,预计未来将通过此类手段获得较多的税收收入。如罗马尼亚、波兰等国家近年来引入国内反向征收机制和增值税拆分缴纳机制,意大利、匈牙利和西班牙等国家则增加了实时增值税发票登记或增值税电子数据传输的规定。在增值税国内反向征收机制下,当境外一方向境内提供服务时,服务接收方负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项进口服务增值税的义务,同时也可以用该笔进项税抵扣自身销项税。在增值税拆分缴纳机制下,当客户向供应商购买服务时,金融中介机构或支付中介机构(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会把客户支付的总额划分成净额和增值税两部分,并将增值税存储在供应商持有的独立增值税账户中。该账户由税务机关监控,专门用于企业增值税结算。上述各项措施都有助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义务进行更有效的监控,从源头上避免逃税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

4. BEPS行动计划取得显著进展

2013年OECD和G20启动了BEPS项目,并于2015年发布BEPS行动计划最终方案,2018年7月,BEPS多边公约正式生效。在BEPS项目推动下,许多国家在反国际避税方面进行税收改革并取得一系列成果。例如,2016年荷兰、英国等国家根据BEPS第5项行动计划建议对“专利盒”制度进行调整,将知识产权所得税收优惠与自主研发支出联系起来;比利时、意大利、荷兰、新西兰等国家于2017年、2018年宣布或实施基于BEPS第4项行动计划的利息扣除限制规则;墨西哥根据BEPS第12项行动计划于2020年引入强制性披露规则,等等。为防止利润转移行为,美国2018年实施的《减税与就业法案》规定,对美国跨国公司全球低税无形所得(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GILTI)征税,以及对在美国设有子公司的外国跨国公司征收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ase Erosion and Anti abuse Tax,BEAT),这是2016年至2020年间影响重大的单边国际税收改革措施。

5. 基于健康考虑的消费税改革措施增加

2016年至2020年间,消费税改革的主要特征是消费税税率的持续走高和消费税引导作用的增强。2016年至2020年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显示,除了继续提高烟草和酒精的消费税税率外,不少国家还增加了和健康有关的新税目。如爱尔兰、葡萄牙、南非、英国、丹麦等国家对被称为“健康隐形杀手”的含糖饮料征税,加拿大对大麻产品征收消费税,希腊、芬兰、瑞典等国家征收电子烟消费税,波兰对酒精饮料征税,匈牙利对零食征收公共卫生税等。可见,基于健康考虑征收消费税已成为各国消费税改革的一个新趋势,该措施不仅有利于引导健康消费行为,还可以开辟新税源。

(四)环境税和财产税

环境税和财产税类的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重要性明显不及其他税种,但这两类税也在税收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也对其改革进展进行了综述。总体而言,近年来环境税在减碳方面的作用特别值得关注,而财产税改革举措较为有限。

1. 环境税改革趋势

在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中,环境税包括与能源使用、交通运输、污染排放和资源开采四类活动相关的税收。能源使用相关税收(包括燃料税和碳税)是环境税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其次是交通运输相关税收,主要是机动车税,如一次性征收的机动车登记税和按年征收的车辆使用税。

报告显示,2015年以来OECD成员国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收入占GDP比重总体上仍呈下降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污染物排放减少、能源消耗下降等导致税基缩小。

然而,仍有一些国家从增加税收和环境治理(减碳和减污)两大目标出发采取一定的环境税改革措施,主要针对能源使用相关税收(燃料税和碳税)及交通运输相关税收(一次性登记税和车辆使用税)进行改革。如法国、瑞典等国家提高燃油税,南非、瑞典等国家提高碳税,丹麦、匈牙利、卢森堡、瑞典和土耳其等国家对使用替代燃料或混合动力的汽车提供新的退税或全额免税优惠,等等。

总体而言,近年来OECD成员国环境税改革的力度不大,为实现21世纪下半叶全面脱碳的全球新一轮环境治理目标,环境税仍需发力。

2. 财产税改革趋势

财产税一般仅占OECD成员国税收总收入的一小部分,占GDP比重在1.9%左右。最主要的财产税是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不动产税,其次是财产交易税和遗产赠与税,只有极少数国家针对净财富征收财产税。

2000年至2015年期间,大多数OECD成员国财产税收入的份额都有所增加,其中比利时、土耳其、匈牙利、意大利等国家房产税收入占该国GDP的比重显著增加。房产税收入的提高可能是财产税改革的结果,但也可能是房价上升的结果。2015年以后,大多数成员国财产税收入增速放缓,OECD成员国财产税收入总额占GDP总额的比重稳定在2%左右,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稳定在5%左右。

总体而言,通过财产税特别是房产税有效增加财政收入的潜力在OECD成员国中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已采取的改革措施比较有限,证明了房产税改革在政治经济方面都面临诸多约束,仍然举步维艰。

四、经济数字化、新冠疫情和税收政策改革

经济数字化的不断发展和2019年暴发的新冠疫情是近年来对OECD成员国税收政策改革具有重大影响的外部环境变化,为此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专门梳理和分析了OECD及各主要国家应对这两大变化的改革措施。

(一)经济数字化与税收政策改革

经济数字化的深入发展不断催生新的商业模式,对基于传统经济模式的现有国际税收体系提出挑战。具体而言,对于提供界面广告等高度依赖用户参与的数字服务,现有税收原则导致利润征税地和价值创造地错位,用户所在国无法征收所得税。对于跨境在线交易,尤其是B2C形式的跨境服务交易,由于外国供应商在市场所在的税收管辖区并无实体存在,且缺乏海关监管,导致市场所在的税收管辖区无法要求外国供应商在当地缴纳增值税。近年来一些国家采取了单边措施,为避免这些单边措施可能带来的国际重复征税及企业过重的合规负担,OECD在BEPS包容性框架下积极主导制定国际税收新规则,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1. 经济数字化背景下的增值税改革

经济数字化背景下的增值税改革在OECD的建议下取得显著成效。2015年11月,OECD发布《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外国供应商以B2C形式提供服务和无形资产(包括数字提供方式)的增值税征收问题提出建议。《指南》建议,增值税征收权应归属于个人消费者通常居住地所在国,外国供应商应在该国登记并缴纳增值税,同时征税国应为外国供应商提供简便的纳税登记和遵从制度。截至OECD《税收政策改革2020》发布,已经有超过60个国家(地区)根据《指南》对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贸易征收增值税,结合取消对进口低值商品给予增值税减免的优惠政策等措施,取得了良好增收效果。

2. 经济数字化背景下的所得税改革

在经济数字化背景下,所得税征税问题影响面更宽,国家间竞争也更为激烈。为保护本国税基,很多国家采取了单边行动。截至2020年,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10个国家(地区)已经实施或酝酿出台数字服务税。由各个国家征收单边的数字服务税会带来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为此OECD积极在BEPS行动计划的多边框架下寻求解决方案。2015年10月5日,OECD正式发布BEPS 15项行动计划的研究成果,其中第1项即为“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2019年1月,OECD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政策说明,提出“双支柱”方案,多边解决方案初现端倪。2020年10月,OECD发布《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制挑战——双支柱蓝图》报告(以下称“双支柱”蓝图报告),全面阐述了针对数字经济征税的多边解决方案。该方案中的“支柱一”引入了市场税收管辖权概念,力图确保市场国可基于跨国企业集团在本国实现的销售收入取得一定的征税权,而“支柱二”则引入全球最低税规则,力图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在不同的税收辖区开展经营活动时,就其一般经营所得至少承担15%的最低税负,就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类似支付至少承担9%的最低税负。

(二)新冠疫情与税收政策改革

1. 应对新冠疫情的税收措施

OECD《税收政策改革2020》以专题的方式总结了自新冠疫情暴发之初至2020年6月中旬,包括OECD成员国在内的各主要国家为减轻疫情影响而采取的税收措施。其中,对企业采取的最普遍的支持措施是允许企业推迟缴纳公司(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同时部分国家允许企业将2020年的亏损向上年度结转或延长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期限、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障缴款的减免或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等;对家庭的支持措施主要是允许推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困难家庭给予现金补贴等。此外,奥地利、德国和英国等国家宣布暂时削减包括增值税在内的一些货物劳务税,以刺激消费。新冠疫情期间,各国在税务稽查方面也有所放松,如加拿大和英国等国家停止了除高风险案件以外的所有税收债务追缴和审计活动。

2. 新冠疫情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认为,新冠疫情将通过以下渠道导致税收收入降低。一是经济活动和就业机会的减少使得个人和企业收入随之减少,进而导致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收入下降。二是因新冠疫情期间出台隔离和限制措施,消费者一般只能进行基本必需品的消费,这些基本必需品多数为零税率或免税商品,导致增值税、消费税和环境税收入减少,也可能通过影响房地产价格导致财产税减少。三是资源价格特别是石油价格大幅下降,消费税收入将随之减少,同时也会导致公司所得税收入降低。四是各国为应对疫情以及相应的经济增速下滑而采取的各类减税措施也将导致税收收入减少。

报告还指出,新冠疫情对税收的影响将因国家和时间而异。那些依赖全球贸易、旅游或高度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国家,受到的影响最大。在更长的时间里,新冠疫情对税收的影响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为减轻疫情对经济的影响而采取的政策反应的有效性。

五、主要国家税收政策改革措施总结及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前文综述可以看出,在国际金融危机阴影和新冠肺炎疫性的双重冲击之下,各国税制改革面临严峻的外部环境,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可概括为两类:一是基于现有税制框架的应对措施;二是基于税收政策与制度创新的应对措施。

(一)基于现有税制框架的应对措施

针对经济增速下降、债务负担上升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三方面主要经济形势特征,不少国家基于传统税制框架采取了基本应对措施。一是通过下降公司所得税名义税率和有针对性(鼓励投资、研发创新等)的税收优惠提升税制竞争力、促进经济恢复增长。二是通过加强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平衡。三是通过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调节收入差距。

显然,名义税率下降和强化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矛盾,同时降低中低收入群体适用税率和扩大基本费用减除标准等传统方式提升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效果较为有限。因此,为在多重约束下进一步寻求突破,近年来OECD国家在税制改革上采取了不少值得关注的创新措施。

(二)基于税收政策与制度创新的应对措施

一是在经济数字化领域的创新措施。数字化对经济产生的影响是根本性的,企业商业模式变革颠覆了传统的计税依据定义和划分征税权的原则的同时,又为现代化税收征管手段的应用带来新机遇。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国家开征数字服务税,以开辟新税源;有些国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收征管。

二是在无形资产所得领域的创新措施。无形资产所得指企业由于拥有专利、品牌等无形资产而取得的超出常规资本回报的剩余利润,相对于传统的以资本所得为主要竞争对象,近年来在无形资产所得领域的国际税收竞争尤为激烈,一些欧洲国家的“专利盒”制度和美国的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GLITI)税制都属于此类创新措施。

三是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创新措施。2016年至2020年中有十多个OECD国家(如美国、意大利、芬兰、荷兰、爱尔兰等)引入或提高了劳动所得税收抵免。由于可以获得劳动所得税收抵免的低收入群体通常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此类抵免本质上就是以劳动参与为依据对低收入群体给予的补助,若制度设计合理,则既有助于减少贫困、改善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也有利于激励更多劳动者进入劳动市场。

四是在消费环保领域的创新措施。如一些欧洲国家采取对含糖饮料、电子烟等征收消费税,以及提高燃油税、碳税等措施。这些措施既有助于更好发挥税收调节消费、保护环境的作用,又有助于补充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同样面临经济增速放缓和新冠疫情冲击等严峻形势,并在现有税制框架下通过结构性减税和普惠性减税相结合的措施积极应对,取得了良好的反周期效果,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最快走出新冠疫情阴影。但也要看到,企业税负普遍下降将为我国财政平衡带来较大压力,无法长期持续下去。因此,未来我国有必要在为企业减负的总基调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使企业税负稳定在合理水平,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创新措施提升税制竞争力、改善税收的再分配效果、合理开辟新税源。

第一,持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增值税领域的征管创新是近年来OECD成员国税收改革的一个重点,也与我国建设智慧税务、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十四五”发展目标相一致。近年来我国在电子发票等增值税征管创新领域进展也十分迅速,但是,尚未实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自动汇总清算,增值税征管中的“信息孤岛”问题仍然存在(李旭红,2021)。借鉴OECD成员国的经验,在“十四五”期间配合金税工程四期的建设,应尝试建立我国的增值税拆分缴纳机制,即通过统一账户汇集监控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既能实现税款的快速结算,也能有效打击逃税骗税。

第二,积极完善我国无形资产所得税收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当前主要的无形资产所得税收制度,但与不少OECD成员国相比,我国对无形资产所得采用的优惠税率仍偏高,同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并未充分强调企业以自主研发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杜莉等,2019),因此,从提升税制竞争力和促进自主创新的目标出发,建议对以自主研发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下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可由现有的15%下调至10%。

第三,探索改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途径。个人所得税是重要的再分配政策手段,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与OECD成员国相比明显偏弱,其原因主要是在持续扩大基本费用减除标准和扣除项目的情况下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低收入群体未能起到调节作用(王钰等,2019)。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将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有助于克服上述局限,因此建议借鉴OECD成员国的经验,针对我国的城市低收入群体(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试行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

第四,积极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税制度。我国2018年以基本平移排污费的方式开征了环境保护税,但现行的环境保护税的调节力度明显不足(包健,2020),同时我国并没有开征碳税。借鉴OECD成员国相关经验,从建设美丽中国,以及分别在2030年和2060年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出发,建议适时提高环境保护税税率,并将碳税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第五,积极完善我国的消费税制度。我国的消费税目前主要针对成品油、小汽车、烟、酒、部分高档消费品及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征收,从抑制有害消费、促进健康消费等调节目标看,仍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庞凤喜等,2020)。借鉴OECD成员国的经验,建议适时提高成品油、烟草、酒类等原有品目的征税水平,并增加对含糖饮料、酒精饮料、高盐零食、电子烟等有害健康的消费品开征消费税。

除了采取上述借鉴他国经验完善我国国内税制的措施外,对于落地生效日益邻近的“双支柱”国际税收新规则而言,我国也应积极应对。就“支柱一”而言,因其适用企业范围较窄,该方案对我国可能造成的影响不大。但经济数字化程度的加深确实加剧了我国国内区域间税收和税源的背离,可考虑参照“支柱一”在国际范围内划分数字服务所得征税权的原则优化数字服务相关税收在我国国内各地区的分享方案。就“支柱二”而言,该方案对我国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是部分企业在享受较多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补税风险。为此可以优先考虑两类对冲风险的措施:一是进一步优化国内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二是改进政府扶持企业的方式,更多采用优化营商环境等非税手段替代现有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直接导致企业实际税率下降的扶持措施。

[1] 2020年度报告《税收政策改革2020:OECD及部分伙伴经济体》( Tax Policy Reforms 2020: OECD and Selected Partner Economics )。 d9NEf2Dj66U6FJIla12BEmfZKhsaRW1xxXdBXQMJNpC0mwscrmlKVSbQNtxj7Y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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