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受托方为消费税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目前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小汽车等 15个税目,部分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了若干子目;消费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比例税率或单位税额,具体见表 1-1。
表1-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①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啤酒源、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续表
续表
消费税采用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置税目税率,征税界限清楚,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但是,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①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②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自 2021年 6月 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具体包括:
对归入税则号列 27075000,且 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 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 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对归入税则号列 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 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对归入税则号列 27150000,且 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 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 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自 2023年 6月 30日起,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自 2022年 11月 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1.生产销售环节
(1)生产。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2)视为生产。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这里的直接销售,是指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如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零售环节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范围仅限于:金、银、铂金首饰;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自 2016年 12月 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 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 10%。
5.批发环节
自 2009年 5月 1日起,对卷烟,除生产环节外,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自2015年 5月 10日起,提高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并加征从量税。
缴纳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时不得扣除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根据税率设定的不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三种:从价定率法、从量定额法和从价定率加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法。
1.从价定率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3)销售额确定的特殊情形。
①连同包装物销售的。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 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②通过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的。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③特殊交易方式的。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④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A.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B.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⑤以外币结算的。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从量定额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⑤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3)从量定额的换算标准。
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往往将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具体见表 1-2。
表 1-2 从量定额法下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
3.复合计税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①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②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③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甲类卷烟为 10%、乙类卷烟为 5%、雪茄烟为 5%、烟丝为 5%;粮食白酒为10%、薯类白酒为 5%、其他酒为 5%;化妆品为 5%;鞭炮、焰火为 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为 6%;摩托车为 6%;高尔夫球及球具为 10%;高档手表为 20%;游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为 5%;实木地板为 5%;乘用车为 8%、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电池为 4%;涂料为 7%。
(2)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从价定率应纳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税应纳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①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③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5.消费税税额的扣除
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扣除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⑦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耗用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
①外购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②外购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
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按照相关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①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⑦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1.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3)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
(4)因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未按规定单独核算退税或免税的货物,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部分电池和涂料进口环节免征消费税。
自 2015年 2月 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 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3.自 2009年 1月 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4.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 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
5.对油(气)田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
自 2019年 1月 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6.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
(1)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3)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7.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1.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土地增值税。
2.对北京冬奥组委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3.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4.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 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5.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个月或者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3日、5日、10日或者 15日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税款。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自 2021年 8月 1日起,启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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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2.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2)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3)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
(4)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①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退税。
②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
③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进口油品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
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④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向相关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书,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国库部门经审核无误后,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