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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增值税

一 增值税基本政策

【知识点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的分类

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包括: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即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个月或 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自 2018年 5月 1起,年销售额标准统一为 500万元(不再划分行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登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 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 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可以是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手续的当月 1日,也可以是次月 1日,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2】征税范围

1.增值税征税项目

(1)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①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③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④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⑤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⑥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A.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B.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C.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D.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E.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而是按贷款服务纳税。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F.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G.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H.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I.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⑦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6)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只要是报关进口的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2.应税销售行为在境内

(1)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②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下列情形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非经营活动和不征税项目

(1)非经营活动。

纳税人有偿销售货物,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但不包括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④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征税项目。

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①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②存款利息。

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转让行为。

⑥执照、牌照工本费收入。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⑦免费防疫苗。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⑧财政补贴。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⑨燃油电厂发电补贴。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⑩会费收入。

各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⑪供应或开采天然水。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⑫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53号)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⑬支付机构预付卡。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53号文件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⑭非保本投资收益。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一条第(五)项第 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⑮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水费收入。

自 2017年 12月 1日起,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混合销售、兼营

(1)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兼营。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提供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自 2017年 5月 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知识点3】税率及征收率

1.税率

(1)13%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除适用 9%的税率外,税率一律适用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 13%税率。

(2)9%税率。

①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9%。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②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税率为 9%。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3)6%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税率为 6%: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不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

自 2020年 5月 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①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 1)“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

②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

③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4)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法定征收率为 3%,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中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万元;

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4)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及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万千瓦以下(含 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一般纳税人从事下列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④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4)下列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③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B.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税。

(6)自 2018年 5月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 2019年 3月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 2018年 5月 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 2019年 3月 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7)自 2016年 5月 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出租其 2016年 4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

(9)纳税人转让 2016年 4月 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1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2)金融服务。

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③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 2016年 12月 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1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 1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 1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④2018年 7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1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 1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 1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⑤自 2018年 1月 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3)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月 30日前。

(14)自 2021年 10月 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知识点4】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条件的,也可申请退税。

(2)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或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销售额确定

(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45号)规定,自 2020年 1月 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该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 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销售额的核定。

①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除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一般货物的成本利润率按 10%确定。

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A.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B.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C.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3)差额征税。

①金融商品转让差额确定销售额的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均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差额确定销售额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可以选择差额确定销售额。当然,如果纳税人不选择差额确定销售额,就要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销售额。

③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差额确定销售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要全额确定销售额。

④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确定销售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规定,要求纳税人一经选择差额确定销售额,则必须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差额确定销售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述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下销售额的确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得差额确定销售额。

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差额确定销售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

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销售额中扣减,但当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房地产老项目时,不可扣除。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土地价款时,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销售额的确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适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扣减任何费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销售额。

⑦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年 4月 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⑧纳税人转让 2016年 4月 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⑨其他差额征税情形。

A.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境外代理服务收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B.融资租赁,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C.航空运输业,销售额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D.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及成员单位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F.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G.教辅单位为境外单位提供境内考试服务。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H.签证代理服务。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A.自 2019年 4月 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B.自 2012年 7月 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营改增后有条件的地区,应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核定扣除的方法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顺序,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④自 2018年 1月 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A.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B.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

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⑤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⑥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A.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C.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D.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2019年 4月 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 2019年 4月 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⑦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A.2016年 5月 1日至 2019年 3月 31日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年 5月 1日至 2019年 3月 31日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 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年抵扣的规定。

B.纳税人 2016年 5月 1日至 2019年 3月 31日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上述规定分 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 2019年 4月 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年 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C.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⑧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

2019年 4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A.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相关规定相同。

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 3月 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 4月至 2019年 3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年 4月 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 4月 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B.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0%或 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 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

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C.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第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第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D.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F.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或 10%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019年 9月 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 10月至 2019年 9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 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年 10月 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 10月 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符合规定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B.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C.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含)。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2)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第④点、第⑤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上述第②点至第⑤点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⑥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进项税额的扣减(转出)和转入。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因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劳务、服务中止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③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者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⑤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

(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⑥自 2019年 4月 1日起,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二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

【知识点1】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1.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2.计税方法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知识点2】建筑服务业增值税政策

1.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预缴税款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③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取得预收款预缴税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知识点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知识点4】转让不动产增值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月 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月 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月 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月 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5月 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5月 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

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4.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持有 2年以内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额。

(2)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地区以外的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持有 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3)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地区的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持有 2年以上(含 2年)的非普通住房,按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额;转让其购买的持有 2年以上(含 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知识点5】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年 4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年 5月 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年 4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4.预缴税款的计算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三 增值税优惠政

【知识点1】免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9.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0.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1.婚姻介绍服务。

12.殡葬服务。

1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7.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8.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9.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 1)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1.个人转让著作权。

2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8.以下利息收入。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1.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3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 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

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 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80%以上,单笔 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 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 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 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 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34.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3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等规定。

36.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7.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9.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0.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41.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4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4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44.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45.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4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 1)执行。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47.快递收派服务收入。

2022年 5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 1)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48.法律援助补贴。

自 2022年 1月 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25号)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

49.扶贫货物捐赠。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 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 6县 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015年 1月 1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2019年 4月 10日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50.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 2月纳税申报期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1号)发布之日(2022年 3月 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51.2019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2.2019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3.2018年 11月 30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54.2017年 12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55.2018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56.2018年 9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7.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2023年 9月 2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知识点2】减税

1.两项费用抵减税额。

(1)增值税纳税人 2011年 12月 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2)增值税纳税人在 2011年 12月 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年 11月 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营改增以后,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改征增值税,所以应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详见本节增值税基本政策知识点 4计税方法中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部分。

3.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1)纳税人销售旧货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或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营改增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依照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①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自 2016年 2月 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 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2020年 5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

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元,最高可上浮 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

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7.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1)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限额最高可上浮 20%。

(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元,最高可上浮 3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知识点3】即征即退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在 2016年 5月 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 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 5月 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 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 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其基本税率(2018年 5月 1日前为 17%,2018年 5月 1日至 2019年 3月 31日为 16%,2019年 4月 1日起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2018年 5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倍

6.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7.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 2019年 9月 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 70%。

8.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9.自 2015年 7月 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10.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11.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2.自 2000年 1月 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13.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知识点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

1.自 2019年 4月 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 2019年 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 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 2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 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 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 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 2019年 4月 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年 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年 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4)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自 2019年 6月 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 2019年 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自 2019年 6月 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自 2021年 4月 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个月但满 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 2019年 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中扣减。

3.2018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4.2019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5.2019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6.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即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7.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在 2022年 4月至 2022年 12月 31日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年 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年 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年 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年 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3)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年 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 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4)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 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 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自 2019年 4月 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5)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的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年 3月 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年 3月 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年 3月 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年 3月 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6)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年 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7)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自 2019年 4月 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 2022年 10月 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年 4月 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年 10月 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 4月至 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8)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

【知识点5】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1.2023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以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2023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4.2023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知识点6】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优惠政策

1.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 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境内机构因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以及根据协议出售的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本企业其他应税项目所对应的销项税额,对在 2022年 12月 31日仍无法抵扣的留抵税额可予以退还。

4.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在 2019年 6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因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指定清单内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支出,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由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凭发票及北京 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文件,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税务总局指定的部门申请退还,具体退税流程由税务总局制定。

【知识点7】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

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统称亚奥委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组委会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信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 增值税征收管理

【知识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天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知识点2】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 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纳税人以 1个月或者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3日、5日、10日或者 15日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税款。

【知识点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2.非固定业户增值税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纳税人租赁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8.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知识点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自 2021年 8月 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扫一扫,查看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知识点5】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2年 12月 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个月或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6.上述规定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

【知识点6】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有关征收管理

1.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 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4.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5.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6.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7.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 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8.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9.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10.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1.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2.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 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 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 4月 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3.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

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 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 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 1亿元)。

14.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个月但满 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15.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年 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 2019年 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中扣减。

16.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7.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 2019年 4月 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 2022年 10月 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年 4月 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年 10月 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8.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9.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20.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①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②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③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④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②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1.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22.纳税人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3.《退(抵)税申请表》自 2022年 7月 1日起使用。

五 增值税发票管理

【知识点1】增值税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1)专用发票的领购。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一般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专用发票的开具。

①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之一,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A.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B.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C.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D.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E.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F.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G.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H.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③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自 2020年 2月 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补开票或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自 2019年 4月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 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自 2019年 9月 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 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2.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折叠票和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

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自 2020年 12月 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 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 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 2021年 1月 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 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6.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数电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需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数电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2021年 12月 1日起,广东(广州、佛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上海、内蒙古(呼和浩特)作为全国试点单位,在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

【知识点2】开具发票的基本要求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4.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5.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6.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表》,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

【知识点1】增值税出口退税的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中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3.免税办法。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知识点2】出口退税率

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

2.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号),自 2019年 4月 1日起,原适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

【知识点3】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知识点4】加大出口退税助企力度

1.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2022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 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2.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自 2022年 5月 1日起施行)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 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46号发布,2018年第 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3.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自 2022年 5月 1日起施行)

(1)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①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②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③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 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2)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3)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4.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自 2022年 5月 1日起施行)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5.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自 2022年 6月 1日起施行)

(1)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2)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3)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5)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6)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7)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该项政策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6.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自 2022年 6月 1日起施行)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7.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自 2022年 6月 21日起施行)

(1)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①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②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③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2)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①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100万元。

②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③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8.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自 2022年 6月 21日起施行)

(1)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2)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9.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自 2022年 6月 21日起施行)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 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3)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①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③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4)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5)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上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上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 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tDlUKY+Lazd7KeM+RVSvH5orzz1h2aeG30cssmOE7j+8+StWnbL/rF53DTd4Tm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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