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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增值税试点引入

一、增值税引入试行

我国现行增值税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不断探索和改进而逐步形成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战略方针,明确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单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开始逐步向市场经济模式转轨。

1979年 2月,财政部主管的《财务与会计》刊登了财政科学研究所外国财政室撰写的《西欧九国共同体的增值税》一文,很快引起了重视。因为新中国成立后,税制建设中的一大难题就是商品流通中的重复征税,而且一直未能找到比较理想的解决办法,所以该文介绍的增值税为破解增值税重复征税提供了新的思路。

1979年 2—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干部在江苏省无锡市进行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工商税改革的意见,并对增值税做了调查测算。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实行增值税制度可以解决工商税重复征税、税负不平的问题,并提出了引进增值税的建议,为财政部所采纳。1979年 5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试行增值税。经财政部批准,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湖北省襄樊市机械行业于当年 7月起进行增值税试点。

1980年 3—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组织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干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开展增值税的调查测算和设计方案工作。此后,在广西柳州、上海等地的机器机械行业中开展增值税试点。1980年 8月 3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草案和 1981年国家概算的报告》,正式提出在机械、农机等行业试行增值税,以解决某些工业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工业公司要试行增值税的指示,为了进一步促进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改组工业,财政部经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商定,按照既有利于发展专业协作、又不减少国家税收的原则,于 1981年 7月 11日发布《关于对工业公司试行增值税和改进工商税征税办法的通知》。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三个行业的工业公司,不论是否实行统一核算,都可将原缴纳的工商税改为增值税纳税。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公司或行业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由于增值税核算的复杂性和当时中国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当时名义上的增值税实际上是对产品税的一种改良,试点范围非常有限。试点首先在湖北省襄樊市进行,随后相继在上海、柳州、长沙、株洲、青岛、沈阳、西安等城市试点。

二、增值税确定实施

1982年 12月 29日,财政部发布《增值税暂行办法》,决定自 1983年 1月 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大行业和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种产品试行增值税。与此同时,为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克服“大锅饭”的弊端,促进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并为接下来的财政体制的改革做好准备,1983年进行了国有企业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进行了国有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此次工商税制改革是将原有的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

1984年 9月 18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草案)》),并于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9月 28日,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增值税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1984年确立的增值税只限于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税,而且仅限于对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共 12类商品征税,其他商品征收产品税。这一时期的增值税实行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计税方法,税率从 6%~16%共 5个档次。此后经过 1986年、1987年和 1988年三次扩大征税范围后,发展到对 31大类产品的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但一直到 1993年,烟类、酒类、石油化工类和电力产品等相当数量的商品仍未征收增值税。同时,增值税采取列举项目进行扣除的办法,其扣除项目的内容虽然包括外购固定资产以外的主要流动资产项目,但扣除范围仍相对较窄。

自增值税制度建立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逐步完善,特别是 1987年 3月20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从 1987年 1月起放弃增值税扣额法计税,对所有行业统一适用更适合多档税率的扣税法计税。扣除税额可以按照当期购入数计算,即购进扣税法;也可以按实际耗用数计算,即实耗扣税法。这一举措不仅对简化计算方法、平衡税收负担具有积极作用,更使增值税向着统一的改革方向迈进了一步。但在之后的实践中发现,无论购进法还是实耗法都存在一些问题。而且,计算方法的不统一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增值税本身优势的发挥。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税务局和纺织工业部从 1988年起分别在武汉和上海两市的纺织行业中推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模拟价外税,在会计核算上将价税分离,进行不含税成本核算,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国增值税税政业务会议于 1988年 3月下旬在河北省唐山市召开,回顾了 1987年全国增值税的实际工作情况,研究了 1988年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议题,对改进和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以及对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实行“额度控制”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1989年 5月 12日,经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的通知》,规定在全国纺织行业中进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同时能够适应新会计制度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于 1993年 7月 1日开始实施,其在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外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金额、期初库存问题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对征收增值税的企业统一按照“购进扣税法”计算征收增值税。虽然在计税方法等细节上有所改进,但由于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增值税的改革在这一时期没有再迈出很大的步伐。

三、增值税试点效果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中适时引入了增值税,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增值税的收入规模在不断扩大,计税方法在不断完善,征税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消除重复征税和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阶段,增值税仅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导致税率档次过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使得增值税失去了其应有的中性特征,同时增值税征税范围仍旧过窄,尚未形成普遍征收的局面,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方面仍有不足。 GZ7fUJr/GevVribNFV8QiKxsb8v9spIB+NxGrMpFBhHXBCnDLmidZLPMqUTAi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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