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时,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都与中国不同。那么,在中国的特定条件下增值税可否推行,存在不同的观点争议,笔者主要围绕以下焦点问题展开论述。
从增值税在中国的运用情况看,它是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协调国家与企业、职工三方面的经济利益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增值税是按企业自身增值额征税,税额多少与企业创造价值多少相一致。不像全值课税办法,出现创造价值大的可能少纳税,创造价值小的反而多纳税的现象。从而排除了税收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不利影响,使企业的经营成果更多取决于自身努力。这无疑符合按劳分配原则要求。
2.增值税税率一经确定,就把国家与企业、职工的分配关系和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直接挂起钩来,体现了三者利益的一致性,如果创造的国民收入增加,三者都能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相反,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不善,随着增值额的下降,国家和企业、职工三者的经济利益也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这种把三者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课税办法,符合按劳分配原则,有利于协调三者分配关系。
3.不同企业生产同一种产品,在生产结构相同、物质消耗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增值额虽然相等,但在增值额的构成中 V 和 M 的比例关系则不同。一般说,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 V 所占的比例相对小,而 M 所占的比例相对大;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则相反。这样,按增值额以同一比例征税之后,劳动效率高的企业的税后利润就比劳动效率低的企业多一些,其在分配上就有可能多得一些。
由于增值税制度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形势下首先被发达国家所采用,而增值税的课税办法在业务技术上的要求又比全值征税办法高一些,所以给人一种错觉,似乎这种税收制度只适用于工业发达、会计核算水平较高的国家,在中小型企业居多、核算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难以实施。但事实并非如此,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1.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并不都是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是既有大型企业,又有中、小型企业,一些中、小型企业的核算水平并不高,有的甚至连账册都没有。
2.实行增值税的这些国家,其增值税并不是只在一部分大型企业实行,而是采取普遍征税原则,对大、中、小型企业统一征收增值税。
3.虽然会计核算水平在企业之间有差别,但并不影响增值税的推行,只要采取相适宜的征税方法,就能克服核算水平不高带来的困难。
由此看来,企业规模和核算条件虽然是增值税推行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增值税能否实行的决定因素。在增值税推行中,如能够根据增值税一般原理,注意结合中国实际,采用繁简不同的计算方法和征收方法,则能够克服由于会计核算水平差别对增值税管理带来的障碍。
在中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中,没有特定的账户或会计科目来集中反映产品的增值额。这对实行增值税不能说不是问题,但这并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因为国际上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企业采用的会计核算制度,也都没有集中反映产品增值额的专门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能够行得通,在中国也不能为此而排除研究试行增值税的可行性。
1.会计核算制度虽然没有集中反映增值额的统制账户,但计算增值额所要求的数据,如销售收入和外购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动力等,都有相应的科目反映,在有关账户都有明确记载。只要在研究增值税计算方面对于物化劳动的扣除能够注意结合会计制度作出恰当的规定,问题就可以解决。
2.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多采取间接计算方法,即以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金减去外购商品已纳税金后的金额为企业实际应纳税金。这样就避开了直接计算增值额的问题,也可以结合中国情况加以运用。
从以上分析来看,在中国推行增值税有其可行性。增值税这种税收形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定情况并不相互排斥。在某些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大都属于业务技术性问题,是可以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