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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增值税试点依据

增值税作为对销售额全值征税的一个税种,有效地排除了税制中重复征税的因素,使税制既适应经济的发展又具有税负的合理性。而这种在市场经济下产生的增值税能否为我国所用,关键依据于两点:一是当时税制是否同样存在重复征税因素;二是有无排除重复征税因素的必要。

一、中国工商税制的主要缺陷及消除措施

工商税建立在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基础上,采用按销售额全值多环节征税。一个工业产品,不论经过多少经营阶段,每个经营阶段都要征税,每一个经营阶段又都是按销售额全值征税,从而使税负随营业额的递增而递增,导致产品重复征税,多个生产经营环节的产品和行业矛盾尤为突出。多年来,为了排除税制中重复征税的因素,我国曾经采取过许多措施。

(一)免征协作产品税

规定生产半成品的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加工成成品的企业时,这部分产品的销售收入,可以通过办理转厂手续免征税款;对机械行业协作配套的零件、部件、锻件、铸件以及对机械厂和修理厂的工艺加工和修理修配收入实行免税;对农机金属协作件免税;对简单加工产品,如大改小、长截短、改变型号、挑拣整理等收入免予征税。上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征税矛盾,但又产生了许多新矛盾。如同样创造国民收入,许多生产协作件的企业却不向国家承担纳税义务,而生产最后成品企业只创造了此项产品部分价值,却要按商品全值负担全部应缴税金。这样不仅产生了新的税负不平,而且影响到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中间环节产品征税

为了使全能厂生产的产品与非全能厂的税负一致,规定全能厂生产的部分中间产品,如酒、纱、皮革等应缴纳税金。这种办法虽然也能起到平衡税负的作用,但是它离开了工业产品按产品销售收入纳税的原则,产品处于生产过程中并没有实现销售就要缴税,在没有中间产品价格时还必须协商计税价格,因而有其不妥之处。所以,这种做法也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在较小的范围内使用。

(三)扣除外购零部件已征税款

规定企业纳税时,凭外购半成品和零部件的发货票和完税证照,扣除已征税款;规定生产复制纸的企业,可扣除外购普通纸的已征税款;规定对不计产值的外购配套产品不征税;对部分产品,如白酒、啤酒、汽水、酸、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扣除包装征税。上述办法已近似增值税的“减法”(扣除非增值额部分)和“税款扣除法”,在排除重复征税上也是可选择的办法。但是这种有效办法没有得到总结提高并制度化,在税制改革中反而被逐步缩小甚至不用。

二、中国引入增值税的合理性

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手段,是否具有合理性和稳定性,从来就是评价和取舍一种税收制度的重要标准。从实施增值税国家的情况看,这些国家决心舍弃行之多年、人们已经习惯的营业税,代之以增值税,尽管各有其特定原因,但最根本的因素是认为增值税课征制度较营业税更具有合理性。增值税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增值税以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

由于企业的增值额基本上相当于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这就使增值税的课征制度具有直接以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的特点。增值税的征收率一经确定,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份额也就固定下来,不会发生当国民收入上升时征税比例下降,当国民收入下降时征税比例提高的不合理现象,使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始终保持一定的份额,从而使增值税的合理性得以实现。从增值税类型上分析,由于各国自身经济条件和经济政策的不同,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上是有差别的。但是,不管选择的是消费型、收入型还是生产型,作为增值税课征依据的增值额,其构成要素基本上仍为一定时期创造的国民收入。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趋势看,国民收入将呈不断增长趋势,也为增值税取得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提供了可靠基础。因此,从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这一基本立足点来考虑,增值税的课征制度较营业税更为合理。

(二)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依据

增值税的合理性,还体现在以增值额为课征依据的课税制度不会使税收负担因企业生产结构不同而异,只要生产的商品适用的税率相同、售价相同,不管是全能厂生产还是非全能厂协作生产,用增值税的课征办法征税,税负水平对两者是相等的,不会出现畸轻畸重的不合理现象。按全额征收的营业税使全能厂的税负轻、非全能厂协作生产的税负重,不仅在税收负担上造成了不合理,也与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不相适应。相比而言,增值税能有效地排除重复征税因素的优势得以显现。不仅能够做到全能厂与非全能厂的税负平衡,消除因税收负担不平在企业盈利水平上造成的不合理差异,有利于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朝着专业化协作生产的方向发展,创出更高的经济效益。

三、中国引入增值税的必要性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排除工商税重复征税因素对于完善收入分配、实行工业改组、适应对外开放和稳定财政收入都有其必要性。

(一)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客观需要

经济体制改革,要扩大企业自主权,把企业的经营成果与其切身利益挂起钩来,这样盈利指标不仅成了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指标,也成了企业及其职工取得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依据。如果重复征税因素不排除,税收负担畸轻畸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全能厂生产的产品税负轻、盈利多,而非全能厂税负重、盈利少。这不仅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且以此作为收入分配的依据还将放大分配中的不合理因素。这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的原因。

(二)工业改组调整生产结构的客观需要

经济体制改革中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改组工业,把多年形成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效能的生产组织方式改革为专业化生产组织方式,为“高精尖”、大批量、低成本、实现现代化大生产创造条件。但是,当时税制规定,增加一个协作环节,扩散一项产品或者把工艺性生产如锻、铸、电镀、热处理由全能厂生产改为非全能厂生产,企业的税负就要相应增加。这样,要使税制适应工业改组的需要,也要求对其作相应的改进,以排除重复征税因素。

(三)适应对外经济开放政策的客观需要

随着对外经济开放政策的贯彻,对外经济交往迅速扩大,通过税制发挥奖出限入作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由于工商税存在重复征税,对商品出口不能准确、彻底地实行退税政策;对进口来说,由于国内生产的产品重复征税,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进口产品税负低于国内同样产品税负的问题,因此也有必要加以改进。

(四)稳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客观需要

正是由于这种重复征税因素,税负会因生产结构的变化而上下波动。这就为企业通过搞大而全、小而全,把国家税收转为企业利润提供了可能性,使财政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稳定性。从以上情况来看,工商税存在重复征税因素,而排除这个因素又是当前经济和财政上的客观需要。因此,吸取增值税的经验来解决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必要的。它已成为税制改革中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Pa2XEZedgM7FUnIqoJ3LAm3yH4+xVxXws3dEHb3dsj//uM1ucCuZRgTiTLFBdC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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