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自 1950年建立起全国统一税制至 1978年,我国工商税收制度随着各个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总体上是以合并税种、简化税制为基本原则进行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老解放区执行的是各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制度,新解放区则沿用了部分国民党时期的旧税制。1950年 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同时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组织等一系列重大原则,暂定 14个税种为中央和地方税收。14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座商、行商、摊贩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包括筵席、娱乐、冷食、旅店)、使用牌照税。此后,政务院和财政部分别公布了有关税收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迅速建立起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新税制是以按流转额课税和按所得额课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前一类主要是货物税和营业税,具有征税面广、计算简便、收入稳定可靠的特点,同时也便于根据不同产品和行业规定不同税率,体现奖励和限制政策。后一类即所得税,在当时对于调节国家同资本主义工商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以这两类税为主体,再加上其他一些税种相配合,形成了新中国税收制度体系,较好地发挥了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
为了使税收工作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修正税制的方案于 1952年实施,政务院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于 1953年 1月 1日开始试行。改革根据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进行,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开征商品流通税。从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选择国家能够控制生产或收购的22个项别和 58个目别,改征商品流通税。这种税的基本特点是从生产到零售实行一次课征,即对征收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将原来应征的货物税、工业营业税、商业批发和零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以及印花税都合并起来,在商品的第一次批发或调拨环节征税,以后各个环节均不再征税。二是修订货物税制度。将应税货物原来应征的印花税、工业营业税、商业批发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征收,相应调整货物税的税率;进一步简并货物税税目;由原来按不含税价格改为国营公司批发牌价计税。三是修订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制度。将应纳的印花税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征收,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商业批发环节营业税移到工业生产环节一并征收。但是为了限制私营批发商的盲目发展,增强国营商业对市场的控制力量,对私营批发商仍征收营业税。
1958年,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税收的征纳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不再是以资本主义工商业为重点,而转为以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重点。为了适应经济变化的新情况,1958年 9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由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并在全国试行。这次税制改革的内容包括:一是合并税种。把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四种税,合并成一种工商统一税。二是改变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工业产品在生产环节课征一道税,在商业零售环节再征一道税。应税农产品在采购环节课征一道税,商业零售环节再征一道税,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三是简化征税办法。简化计税价格,工业产品一律改按销售收入计税;减少对中间产品的征税,改革前对工业企业自己制造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的 26种中间产品征税,改革后只保留棉纱、白酒、皮革三种继续征税。四是在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设计税率,对少数产品的税率作了适当调整。五是鼓励协作生产,减轻委托加工产品税负。
随后,1959年,银行存款利率降低,存款利息所得税停征。1962年,为了适应当时集市贸易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为了配合宣传上的需要停征了文化娱乐税。经过这些改革以后,全国只剩下了 9种税,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关税和盐税。
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形势,1972年 3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并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从 1973年起在国内全面试行工商税。这次进一步简化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盐税并入工商税,暂按原办法征收。合并税种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二是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 108个减为 44个;税率由过去的 141档减为 82档。三是改变征税办法。取消对中间产品的征税,原则上按企业销售收入征税。四是调整了少数税率。降低了农机、农药、化肥、水泥等的税率,适当调高了印染布、缝纫机和化工产品的税率。改革后,全国工商税收只剩下工商税、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 6种税。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税,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收两种税,即工商税和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部分非企业单位和个人。
1978年,我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制度变革。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经济领域里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对税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所有制方面,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的基础上,出现了个体、合资、独资、联营等各种经济类型。生产组织方面,实行工业改组,朝着专业化协作生产的方向发展。流通领域方面,允许工业产品自产自销、产销直接见面,同时,各地还在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集市贸易等。所有这些经济上的变化,都对税收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认真地加以研究,相应地作出调整。
对地方、企业下放权限,扩大权责,是正确处理中央、地方、企业、劳动者个人之间分配关系的重大措施。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权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税收是财政分配的重要手段,必须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适应地方、企业扩大自主权的新需要,使得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及劳动者个人的利益都有保证,做到从分配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和发展。
用经济方法管理经济,提高管理水平,扩大经营成果,是发展生产的重要指导原则。如何使税收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更好地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体现用经济手段管经济的原则,运用税收工具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也需要从经济理论上认真研究,同时在实践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以及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外资和聘请外籍专家,在我国出现了外资利润、外资贷款利息、专利收入以及个人高额所得等经济收入。这就要求制定相应的税收制度,在贯彻平等互利,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下征税。
要高速发展生产力,相应地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这也要求税收在积累财政资金方面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当时的税收制度由于税种偏少,已不能适应上述复杂经济情况。而且当时的税制同企业经营的许多方面,如资产占用、资源构成、成本管理、利润分配等都没有直接挂钩,中国的涉外税制也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章法,都需要很快建立补充起来。这些情况都说明,改革税制势在必行。
为了使税制适应客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从 1978年底我国开始酝酿工商税制改革。经过三年多的调查研究和试点,1981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设想的报告》,为税制改革制定了一个总体规划,为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税制革奠定基础。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联系日益发展的形势,根据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和有利于引进资金、引进技术的原则,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相应公布了三部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从而对外国在华企业和个人征收所得税形成了一套基本税收法规。
为了确定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使国家财政收入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稳定增长,并有利于企业把经济责任、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经国务院批准,从 1983年 1月起在国营企业中全面征收所得税,即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
为了解决工业加工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于 1983年 1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试行增值税。
1984年,我国实行国有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同时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调整部分产品的税率,征收资源税,并恢复和开征若干种地方税,与继续实行的原有税种一起,有机地组成了较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税制体系,使税制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工商税制改革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调节各方收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较为灵活地发挥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