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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范畴

增值税由法国在 20世纪 50年代最先实行,由于其在经济上有利于促进工业实现专业化,在财政上能够体现合理负担、稳定财政收入,因而被许多国家所重视并予以推行,从而逐步成为一个被大部分国家普遍征收的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概念及特征

(一)增值税概念

增值税,简而言之就是以增值额为征税依据所课征的一种税。了解增值税首先须了解什么是增值。从国际上实行的增值税来看,增值是指制造某项产品而增加的价值额,即企业(或从事经营的个人)因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由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的一般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就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额(经营收入额)扣除规定的非增值项目(一般来说,这部分相当于物化劳动的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这个单位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就商品生产的全过程而言,增值额是一种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经营环节的增值之和,相当于该商品实现消费时的最后销售总值。增值额的内容从理论上说,相当于商品价值扣除在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 C ),即由劳动者所创造的新价值( V M ),基本相当于净产值。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但是,在实际运用时,由于各国所规定扣除的项目不同,增值额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有的国家为了鼓励扩大投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价值,不论是否消耗掉都允许一次性扣除,从而使增值额相应缩小;而有的国家人力资源丰富,不鼓励过多地购买昂贵的机器,同时从财政上考虑,规定固定资产价值不允许扣除,这样增值额就相应增大。这种理论上与实际运用上的不一致,主要是由于各国政策理念和导向不同所致。

(二)增值税形式特征

增值税是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的每一环节按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有以下三个特征。

1.增值税只就销售额中的增值部分征税。换句话说,一般是就销售额中本单位所创造的没有征过税的销售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在其他单位已纳过税后转来本单位的部分不再征税,因而它不会出现已纳税的销售额再重复征税的问题。

2.从征收范围来说,增值税对有生产、经营行为,并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普遍征收原则;从征收的连续性来说,一个商品从生产到批发、零售,有一道生产、经营环节就征一道税,实行道道征税的原则。

3.增值税不因生产环节或流转环节变化而影响税收负担。同一种商品,不论生产、经营环节多少,只要零售价格水平相同,税收负担就始终保持一致。

从以上三个特点可以看出,增值税既实行普遍征税、道道征税,又不重复征税,而且税负不因生产结构变化而变化,始终保持平衡。

(三)增值税的主要特点

增值税是一种中性、透明的组织财政收入的方法,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增值税是组织财政收入最有效的工具,使用增值税组织财政收入的边际成本要比其他税种小。

1.税收负担的隐蔽性。增值税作为间接税,是对居民的最终消费征收的税。由于存在税收转嫁使税收负担前移,纳税人与负税人往往并不一致,虽然增值税是对流转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但是它并不构成流转环节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纳税人仅仅是缴税人,只是履行向政府依法缴税的义务,通过前转使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成为最终的负税人,符合“谁消费谁付税”的原则。

2.征收范围的普遍性。增值税一般采用普遍征收原则,征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所有可以纳入生产、流通领域的商品及劳务,覆盖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领域和环节,能够对全社会的生产和消费起到调节作用。

3.征收管理的安全性。根据增值税原理,增值税完成进项税额的抵扣需要形成完整增值税抵扣链条,下游环节纳税人抵扣需要有上游环节已纳税发票凭证为依据,这就要求纳税人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而税务管理部门需要建立以票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征收方式还要有利于企业之间相互监督,从而能有效地减少偷漏税。

4.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在既定的税率下,只要商品(包括货物、劳务、服务等)被购买和消费,销售所实现的税收就是确定的,不会因为企业组织结构由全能企业转变为专业化协作企业,或专业化协作企业变为全能企业而对税收产生增减变化影响。

5.经济调节的有效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增值税在国际贸易方面的中性原则也使其成为关税的良好补充。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并允许抵扣与出口商品相关的进项税额,而进口商品正常征收增值税。因为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所以并不影响国内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而进口商品在进口时按照国内税法征收了增值税,因此也不影响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在本国的公平竞争。由于增值税是对消费而不是对收入征税,因此,经济学家一般认为,与所得税相比增值税更加有利于促进储蓄和投资,更加有利于经济增长。

二、增值税的产生

我国增值税于 1979年引入并开始试点,适应经济发展和政策需要而产生,它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增值税实施前,营业税按每个经营单位的销售额全值征税,具有多阶段、阶梯式课税的特征。所谓多阶段,是指一个产品从生产到消费,不论经历几个生产经营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征税。所谓阶梯式,是指一个产品的税收负担随生产经营阶段的递增而呈阶梯式递增。这种税收的典型特征是:同一种产品,全能型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轻;非全能型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从上可以看出,营业税存在重叠课征,从而产生了税负不平衡问题,给经济和财政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

1.传统营业税与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生产的分工越来越精细,技术要求越来越复杂,要使生产向大批量、“高精尖”发展,就必须突破原有传统的大而全、小而全生产方式,向专业化协作方向发展。营业税有利于大而全、小而全生产方式,而不利于专业化协作,成为专业化协作生产发展的税收制度性障碍。

2.传统营业税与扩大商品流转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发展,“产销见面”这种初级商品交流形式已经不能适应大量推销商品的客观要求,必须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多环节的商品流转系统,营业税有利于“产销见面”,而不利于多环节商业经营。

3.传统营业税与扩大国际贸易内在要求不相适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商品竞争日益激烈,为了鼓励商品出口,避免双重征税,出口商品的国家普遍实行了出口退税政策。而由于营业税的税收特点,一个产品所包含的税款因生产经营环节的变化而变化,究竟一个产品出口时已征过多少税,难以弄清,从而给准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带来了困难。

4.传统营业税与稳定取得财政收入要求不相适应。营业税税负因生产结构、商品流转环节变化而变化,例如,将协作生产改为全能型生产、专业经营改为垄断式经营,可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从而使财政收入的取得缺乏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同一产品税负畸轻畸重也使税收政策失去了合理性。因此,顺应经济发展和稳定财政要求,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是经济发展对税收制度提出的必然要求。

三、增值税的形成

增值税起源于法国,其由营业税通过多次改革演变而成,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多阶段、阶梯式课征的营业税阶段。早在 1917年,法国就开始对工商业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这种按全额、多环节征税的课征方式存在着重复征税、专业化企业和全能型企业税负不平衡等弊端,有碍于经济发展。因此,亟须采取相应措施改革税制,解决现实税制中的矛盾和问题。

2.单阶段一次征收的生产税阶段。单阶段一次征收的生产税阶段是对多阶段、阶梯式课征的营业税的一种改进。由于当时认为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出在多阶段征收上,如果把多阶段征税改为只就一个阶段征税,即对最后产成品征一次税,重复征税问题可迎刃而解。1925年、1936年,法国先后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对工商企业按统一比例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商品种类以不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并将多环节课征的营业税改为一次性征收。这种把原来按每个生产经营阶段征税,改为只就生产成品这一个阶段征税的税种称为生产税。实行生产税后,由于一个产品只就一个阶段征税,排除了销售额重叠课征的因素所造成的税负不平衡问题。虽然从理论上讲,一次征收在避免重复征税上有其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产品价值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形成,而税负集中在最终环节,使各生产经营环节税负产生新的不平衡,传统营业税重复征税、税负不平衡的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3.多阶段增值额课征的增值税阶段。随着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营业税重复征税而产生的税负不平问题的关键逐渐明晰,即不在于多阶段征税,而在于每个阶段均按销售额全值征税所形成的阶梯式课税方式上。为了排除因按销售额全值征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可通过扣除购进额中前阶段已征税款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样,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相当于按企业生产经营所增加的价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款。1948年,法国又进行了商品征税制度的改革,将一次课征制改为分阶段征收制,产品每经过一个经营环节都必须纳税,同时为了避免重复课税,实行把以前阶段所缴纳的税款予以扣除的制度,但扣除范围不包括投资性支出所支付的税款,此时的法国营业税已经具有了增值税的性质。1954年,法国税务当局又批准了对投资性支出所缴纳的税款实行扣税的制度,将范围扩大到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此时所缴纳的税款是按销售额扣除购入物料金额计征的,这个差额意味着企业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以及利润,即增值额部分,因此,法国将这种税收形式正式定名为“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的形成。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制度既实现了每个生产经营阶段都均衡地征税,又解决了原来因重复征税因素而产生的税负不平问题。它产生于营业税而优越于营业税,具有普遍征收、合理征收及均衡入库的特点。

四、增值税的应用

增值税作为一种全新的税制所具有的优点更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解决了各国为之头痛的重复课税问题,而且增值税作为间接税,征收比较隐秘且阻力小,从而逐步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成为这些国家的重点税种之一。但在具体应用时,各国根据自身经济、社会特点和财政收入需要作了灵活处理。这些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实施范围不同。一是在生产、流通、服务领域普遍实行的增值税。它不仅在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范围内实行,还延伸到服务业、采掘业、农业。全面实施增值税的好处是税法统一,抵扣具有连续性,利于执行。二是在除服务业以外的工业制造业、商业批发业和商业零售业范围内实行的增值税。服务业涉及行业面广、领域多、差异大、管理难度高,并且重复征税矛盾没有工商业突出,所以在除服务业以外的工业制造业、商业批发业和商业零售业实施,避免了因税负不平衡而影响商品合理流转。三是在工业制造业范围内实行的增值税,其主要着眼于解决工业生产过程中重复征税所产生的税负不平衡的问题。

2.资产处理不同。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于购入流动资产的价款或租赁流动资产的租金允许扣除,对于价款或租金是否扣除、如何扣除则不尽相同。增值税也因之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消费型增值税,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额一般全部扣除,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二是收入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相当于国民收入;三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3.税率结构不同。一是增值税的税率档次有多有少。有的只有一个基本税率,有的除一个基本税率外还有高低不同的若干个辅助税率。就整个社会来讲,税率档次少一些,有利于简便执行;税率档次多一些,有利于体现奖限政策。二是增值税税率高低差别很大。原来各国的营业税税率高低就有所不同,改为增值税时,一般都是在原税负基础上换算而成的,因此区别较大。

此外,在增值税征税方法应用上,各国也有在所购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产品的扣除上采用扣税法还是扣额法的差异,但是一般普遍使用的方法是扣税法。 8UEepnakI0yczNmX/YwPS4SivMSb8p6Isiip2vKQXMCw0w1jWfXcsY7yBjEG++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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