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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营改增扩围背景

一、营业税及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

(一)营业税基本特征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2011年,我国税收总额为 89738.39亿元,由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三税组成的流转税为 49237.51亿元(剔除了出口退税),占总税收的 54.87%,其中营业税 13679亿元,占税收总额的 15.24%。当时的税制体系对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适用营业税,而对工商业产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因此,营业税是服务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主要税种。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将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当时产品税和增值税适用于工商企业,主要是对产品征税,而营业税适用于服务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征税,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业。除娱乐业适用 5%~20%幅度税率以外,其他行业适用 3%或 5%行业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原则上按营业收入总额征税,但对部分业务允许按差额征税。

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与工商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比较有以下几个典型特点。一是覆盖面广,适用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类,服务业涵盖全部七大服务行业;二是名义税率低,除娱乐业适用 5%~20%幅度税率,其他行业主要适用 3%和 5%比例税率;三是全额征税,营业税除了税法列举业务可差额征税外,原则上按服务业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四是制度简单,由于全额征税,相对单一税率没有进项抵扣,计算简单;五是管理方便,由于不分行业、不分规模实施相同办法征税,管理相对方便。

20世纪 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服务业相对落后,服务业以提供传统的生活性和消费性服务为主,营业税具有针对并适应传统服务业的特征。为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我国分别于 1994年、2004年和 2009年增值税改革的同时,对营业税计税依据、税率结构、发票管理、纳税地确定作了一定的政策修正,但没有进行过大的制度变革。因此,总体上看,服务业营业税制是建立在传统服务业基础上的税制。

(二)现代服务业的四大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业发展呈规模扩大和产业转型两大趋势性特征。服务业的规模扩大主要是服务业占GDP比重不断上升,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经济贡献率明显提高。2011年,我国GDP为 471564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 47712亿元,占 10.1%;第二产业增加值 220592亿元,占 46.8%;第三产业增加值 203260亿元,占 43.1%。服务业的产业转型主要是由消费性为主的传统服务业转向以生产性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金融、保险、设计、咨询等现代服务业成为产业转移的重点领域。现代服务业具有区别于传统服务业的分工精细化、产业融合化、业态新型化、业务国际化四大趋势特征。

1.分工精细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适应人们对服务多样化的需求,生产分工越来越细,行业门类越来越多。WTO把服务贸易分为 12个大类 160多个小类,其中 12大类为:商务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和其他服务。分工越细,行业门类越多,就会使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时外购比重加大、中间投入增多,增值比例降低。

2.产业融合化。现代服务业发展在分工精细化同时的另一个相反变化趋势是产业融合。首先,一个企业从事多种服务业务。随着企业规模扩大、股权结构多元、交叉持股投资,形成了企业综合化经营趋势,这在金融业表现得特别明显。混业经营使一些金融集团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并扩大渗透到非金融的工商和服务领域。其次,一件产品融合多种服务项目。随着精细化分工、专业化协作,使得一件产品(服务)融合着多种服务项目。比如,运输业务就由运输、仓储、货代、保险、融资租赁业务等多项服务业务融合组成。最后,一个产业形成多种服务业态。企业的多种经营融合、产品的多种项目融合必然导致产业的多种业态融合。例如,生产企业产品的生产、安装属于生产制造业,但却融合了生产制造和安装服务两种业态;建筑施工属于建筑服务业,但却融合了建筑施工服务和建筑材料销售两种业态。

3.业态新型化。新兴服务业区别于传统服务业的最典型特征是服务创新。随着产业细分逐步深化,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应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我国服务业也呈现了创新业务明显加快、新兴业态层出不穷的趋势。例如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物联网等高科技新兴服务产业;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新兴金融服务产品;阿里巴巴、搜狐、盛大网络等新兴服务企业巨头。服务业态新型化,新兴服务产业、新兴服务产品和新兴服务企业的出现,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领域和范畴有了新延伸和新拓展。

4.业务国际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跨境交流增多,国际业务拓展,服务业呈国际化趋势。首先,服务机构国际化。我国良好的经济前景,宽松的外资政策,使从事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大举进入。近年来,外资服务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有增无减,大量跨国公司,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也纷纷入驻中国。外资服务企业比重逐年增加,领域拓展,地位上升。其次,服务业务国际化。全球服务经济的发展,使服务贸易在全球地位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目前,服务业占世界经济总量的比重为 70%,主要发达经济体的服务业比重为 80%左右,服务出口占世界贸易出口的比重为 20%左右,每年FDI新增流量中,服务业约占 2/3。发达国家在基本完成制造业的全球转移以后,已转向金融、保险、信息和咨询等服务业的国际产业转移重点领域。随着我国服务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国际服务贸易也得到了较快发展。2011年,我国进出口服务贸易总额已达 4191亿美元,占世界进出口服务贸易总额 72000亿美元的 5.82%,排在世界第 4位。与 2000年相比,年均增长 18.30%。其中:服务贸易出口额达 1828亿美元,排在世界第 4位;服务贸易进口额达 2381亿美元,排在世界第 3位。服务国际化使服务由国内转向国际,服务不但受国内政府的管辖,同时也受到国际政府的管辖。一国政府的跨境服务政策和制度不但要考虑本国政府利益,也要协调和平衡相关国家政府利益。

二、营业税主要缺陷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使建立在传统服务业基础上一成不变的营业税制已难以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对税制的要求。

中国处于由制造业向服务业,由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经济转型时期,而服务业营业税由于存在制度性缺陷,不利于中国服务业转型发展、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发展以及跨境服务贸易发展。

1.全额征收、重复征税不利于服务业转型发展。一是不利于服务业分工协作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适应人们对服务多样化的需求,生产分工趋于精细化,使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时外购比重加大、中间投入增多,增值比例降低。全额征税加重了精细化分工服务企业税负,不利于服务业精细化分工协作发展。二是不利于服务业新型业态发展。现代服务业从规模经济出发,形成了总集成、总承包、综合性发展的新型业态,一家总揽,分包转包,多家合作完成。而营业税全额征收,对总包和分包重复征税加重了总揽分包企业税负,不利于总集成、总承包、综合性新型服务业态发展。

2.两税并存、抵扣中断不利于服务业整合发展。在现行产品征收营业税而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税制体系条件下,当生产和服务发生交叉时,增值税的抵扣中断。一是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从生产企业中有效分离发展;二是不利于专业化服务业与生产企业之间有效协作发展;三是不利于外包服务业务发展。

3.界定困难、一事一议不利于服务业有效管理。由于对产品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就必须明确各自征收范围,营业税由于涉及面广,需要设置税目税率表来明确征收范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采取了正列举法,希望税目能涵盖全部,但由于服务业务细分化,以及新兴服务业务不断涌现,税目设置跟不上新兴服务业发展,无法一一列举,从而放弃了正列举法,但也增加了征收范围确定的难度。

4.重复征税、税负加重不利于服务经济成长。随着税负提高,服务业的投资回报降低,企业自然会转向选择增加工商业投资,而降低服务业投资,从而影响了服务经济的成长,以及服务业和工商业的平衡协调发展。2009年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降低了工商业增值税税负,而营业税税负维持不变,客观上将引导企业更多转向工商业投资而不是服务业投资。

5.区别对待、税收歧视不利于跨国服务发展。中国针对跨国服务贸易的营业税实施境内征税原则,既对境内服务企业提供的出口服务贸易征税,又对境外服务企业提供的进口服务贸易征税,双向征税可能引发的跨境服务贸易重复征税,不利于扩大服务贸易、优化进出口贸易结构、提高进出口贸易的层次和水平。同时,由于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但在产品出口退税时只是退出口产品外购产品所含增值税,而没有退出口产品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因而也不利于跨国产品贸易发展。 WPLt5dGX/pFYbTKkiXIWRk9T1UpTBWm6SLMuztGO8m8Phya8F99gter/ALWkIh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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