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国家即有国家治理,两千多年前老子的《道德经》中就有名句“治大国如烹小鲜”。在自古至今的治国方略中,治税是其重要内容。尽管“税收治理”这个词在近期才出现,但同治国一样,有国家就有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也就有治税。纵观新中国的税收发展,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历经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三个时期的特征相适应,我国税收治理理念亦经历了国家工具观、经济建设观和现代治理观的发展演进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我国税收事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税收作为经济和政治工具的国家工具观到税收以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经济建设观,再到注重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现代治理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收治理实践不断深化。
治税思想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财政收入极为匮乏,党和国家的治税思想主要是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相适应,公私区别对待,限制私营企业、鼓励公私合营、支持国有经济发展。这一时期税收作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经济工具和干预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政治工具,在巩固新生政权、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向社会主义过渡、恢复国民经济和筹集财力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大跃进”开始后,“左”的经济建设指导思想居于主导地位,体现在税收上就是所谓的“非税论”,贬低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导致“税收无用论”盛行,扭曲地简化税制,我国税制逐步简化为近乎单一税制,税务机构和税收征管在一段时期被严重削弱。
税收管理体制方面。新中国成立后,直到改革开放前,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统一财经工作的大背景下,税收管理体制呈现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下的高度集中特点,但也经历了集权与放权的反复调整。1949年冬,中共中央确定了全国财政经济实行统一管理的方针。1950 年 3 月 3 日,政务院发布实行《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税收管理立法权集中于中央,设置中央税和地方税。1954 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贯彻税收集中统一的原则下,明确因地制宜的政策界限的初步意见(修正稿)》,对地方税收自主权适当放宽。1956 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财经权力开始适当下放,税收管理的权限也适当下放,并允许省一级制定税收办法开征地区性税收。由于权力下放导致区域税负失衡,1961 年 1 月 15日,中共中央转发财政部《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税收立法权重新集中。1970 年,将部分工商税收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1973 年,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将部分税收减免和核定权交给地方。税收政策调整权的下放,造成税收管理权限紊乱,国务院于 1977 年 11 月 13 日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规定税法、税收政策、税种开征、减免与停征等由国家层面统一规定 。
税收制度方面。1950 年 1 月 30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并附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1958 年,我国将工商企业原缴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在工业环节和商业零售环节各征一次;将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税制度。1973 年,根据“基本上保持原税负的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的原则,试行以工商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改革后国营企业只征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两种税 。
税收征管方面。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税收征管实行税收专管员制度,即“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税收专管员对分管的纳税人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发票管理、税款缴纳、纳税检查到违章处罚进行全过程管理。在征管方式上,解放初期,对工商业税主要采取查账征收、民主评议、定期定额三种征收方法,其中民主评议方法较为广泛使用。1950 年 12 月,政务院修正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对货物税主要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实行纳税普查,规定工商业开户、歇业登记,辅导建账。20 世纪 50 年代中后期以后,由于较大私营厂商逐步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对其应税产品采取“定期实报、先交后核”查实征收方法。20 世纪 60 年代,对国营合作企业的征收管理主要通过订立联系合同、参加企业有关会议、开展财务辅导、进行纳税鉴定等活动进行,对工商业税采取查账征收。从 1956 年以后,对国营企业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逐步实行“三自”纳税,即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缴款书、自行缴纳税款。
税务机构建设方面。1950 年 1 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随后,政务院发布《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税务机构建立的原则。1955 年,全国六大行政区撤销后,随着经济税源的变化,各级税务机关精简机构,减少组织层次。1958—1961 年,受“大跃进”运动影响,全国税务机构进行了一次大撤并,许多地方省级以下税务机构实行财政、税务等机构合并,农村基层税务机构多数被取消,并入人民公社财务部门和财政所。1961 年,随着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提出,税收的地位和作用重新得到重视,各级税务机构相继从财政部门分出,恢复独立设置。1968—1971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被撤销,税收业务由财政部军事管制委员会业务组下设的税收业务组办理,全国大部分税务机构被撤销,与工商、银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等,税收业务并入财政金融局下的业务组,有的地区则撤销了全部税务所。1972 年,财政部恢复设立税务总局,各级税务机构逐步恢复设置,至 1973 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均恢复了税务机构。
治税思想转变方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税收治理成为党和国家继续探索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以及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指导思想发生历史性转变,国家财税决策部门对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非税论”进行了深刻的理论反思,并在实践上作出重大税收政策调整,逐步形成改革开放时期税收的“经济建设观”这一指导税收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即发挥税收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改革、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等职能作用,规范国营企业分配关系,减税让利、搞活经济,提高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税制改革与深化方面。1978 年 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为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国务院分别于 1983 年、1984 年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1993 年 12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明确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等改革内容,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统一、简化和规范,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支撑的“双主体”税制体系。2006 年,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2009 年 1 月 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税收法治建设方面。在统一税收征管制度上,1986 年,国务院审议通过我国第一部独立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92 年,该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步入法治化轨道。在税收立法授权上,由于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我国税收立法的条件不成熟,1984 年、1985 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次对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进行授权。在立法惩治偷抗税犯罪上,1979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偷税罪,标志着偷税行为正式入刑;1992 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在规范税收立法工作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陆续发布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2002 年、2009 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在规范税收权力和税收法律救济上,1995 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于 2009 年修订完善;2001 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检查程序。
税收征管改革方面。1978 年 4 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召开,对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进行部署,开启以建立“健全的征管法规、严密的征管制度、规范的征管规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严密的监控体系和训练有素的征管干部队伍”为目标的税收征管转型之路。1990 年,国家税务局提出以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为主体模式、变下户征税为上门申报的改革思路。1994 年8 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建立“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模式的征管改革目标,取消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1997 年 1 月,确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实施“科技加管理”,推行税源专业化改革、纳税评估改革、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逐步形成“以促进税法遵从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评估为重点,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制度机制为保障”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体系。
纳税服务方面。1988 年 7 月,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基层税务部门实行开放办税制度的意见》,对纳税服务提出要求。1990 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提出“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出谋划策、提供服务”的要求。1993 年 12 月,在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为纳税人服务”,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之间的关系得到了一定明晰。2001 年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首次将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标志着从法律上确立了纳税服务的地位。2002 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征收管理司内成立纳税服务处。2005 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8 年,国家税务总局将纳税服务处从征收管理司分离并升格为纳税服务司,这是我国行政机关中设立的首个司级专职服务机构。2009 年,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召开,这是第一次以纳税服务为主题的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国税务系统 2010—2012 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提出建设“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格局。
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1985 年,税务部门开始在税收工作中运用计算机。1988 年,国家税务局成立计算机管理处。1992 年,国家税务局公布实施《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与现代化管理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1994 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建设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即金税一期工程。1998年,金税工程二期正式立项,并在 1999 年 3 月正式启动,于 2001 年 7 月成功开通运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认证、交叉稽核和协查四个系统。2001 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提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第一次将税务信息化写入法律文本。2002 年,金税三期工程正式拉开序幕,并于 2009 年全面启动第一阶段建设工作。
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管理方面。1978 年底,财税部门开始研究税制改革问题,并抓紧制定涉外税收法律。1980—1981 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 世纪 80 年代初开始,我国积极开展对外协商,开始税收协定谈签工作。1991 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4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1 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国际税收工作逐渐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2004 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国际税务合作委员会,邀请中国派代表参加。2008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中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首次引入“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税务机构充实和加强方面。1978 年 4 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省和自治区要设立税务局,地(市)、县(市)原则上要单独设立税务局,省级以下税务机构逐步开始恢复。1988 年 5 月,国务院决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改为国家税务局,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单位,由财政部归口管理。1993 年 4 月,国务院将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即由副部级升格为正部级,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94 年,为顺应分税制改革分税分管要求,税务机构进行了相应配套改革,省及省以下层级把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约 60 万税务干部分别进入两个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主要负责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地方税务局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负责地方税的征收管理。2008 年 3 月,伴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新一轮机构改革在税务系统开启,主要是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合理配置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目标要求,谋划和推进税务机构改革,逐步建立既能体现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税收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助推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继续前进。新时代中国治税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实践为基础,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全面系统、科学务实的税收思想体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税收改革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既有对税收职能、税收法治等税收基本问题的理论阐述,又有对税收改革、税收治理等重大问题的系统论断,明确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全新定位,为新时代税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定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党中央十分重视财税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突出作用,将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把科学的财税体制作为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并强调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改进和完善了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国家和税务主管部门在税收治理工作中,不断完善党对税收工作领导的机制体系,持之以恒加强税务系统党的建设,为税收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税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税收工作是经济工作,更是政治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牢固树立政治机关意识、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记税务机关的第一属性是政治属性,始终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持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把税收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思考谋划,坚定不移把讲政治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全面推动税务系统政治建设提质增效,努力建设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模范机关,切实保障税收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2.健全党的组织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始终把党的组织建设作为系统工程来推进,不断改善党对税收治理的领导体制,持续健全税务系统党的组织系统。2018 年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在各省级、市级税务局成立机关党委和系统党建工作处(科),在县税务局实行机关党委与党建工作股合署办公,不断加强党务工作力量。2019 年,国家税务总局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分别与办公室、人事司合署办公,设立党建工作局,加挂党委宣传部、巡视工作办公室牌子,各省级税务局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党建工作部门的成立,为不断加强税务系统党的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3.强化大抓党建导向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理念,着力构建“政治建设一体深化、两个责任一体发力、综合监督一体集成、党建业务一体融合、约束激励一体抓实、组织体系一体贯通”的“六位一体”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实现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建与系统党建、机关党委与人事工作、党建与税务执法监督、党建与干部教育培训、党建与绩效管理、党建与税收业务工作“七个打通”,凝聚党建工作合力。同时,坚持党建引领,注重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税收工作推进到哪里,党建工作就跟进到哪里,让党的光辉旗帜在税收改革发展前沿高高飘扬。
1.全力保障国家财力
税务部门始终坚持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坚决不收“过头税费”,近年来克服经济下行、新冠疫情冲击等影响,连年圆满完成预算收入目标。全国税收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已扣减出口退税,不含关税、海关进口环节税收),从 2013 年的 9.5 万亿元增加到 2021 年的 15.5 万亿元,累计完成 112 万亿元,年均增长 6.8%,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2.高效落实调控政策
紧密结合经济发展要求,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作用。推动营改增释放改革红利,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调节收入分配,不折不扣落实和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高质量发展。2013—2022 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 13 万亿元。党的十八大以来至 2021 年底,全国新增涉税市场主体累计 9315 万户,年均增加逾千万户。特别是 2022 年实施的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实现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 4 万亿元,有效释放政策红利,对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发挥了关键作用 。
3.忠实服务国家战略
税务部门紧跟国家重大战略,积极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提高纳税缴费服务质量,逐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积极支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税收治理效能。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三五”期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减少 93%,95%以上的税费优惠事项由备案改备查,税费政策执行效率不断提升。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我国纳税指标排名不断上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第三方调查得分从 2017 年的 82 分提升至 2021 年的 87.2 分 。
1.明确税收法定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2013 年 11 月 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 年,党中央审议通过《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开征新税种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同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充实完善了税收法定内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2021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2.完善税收法律规范体系
新开征税种通过法律设定和原有税种逐步上升为法律,截至 2022 年,18 个税种中已有 12 个税种上升为法律,分别是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烟叶税、资源税、印花税。尚未立法的税种有 6 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关税,其中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立法已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税种立法工作持续有序推进。积极修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服务保障税收改革。配合机构改革,全面清理涉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征管制度。注重税收权力规范,完善税收法治相关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督察以提高执法效能,注重纳税人权利保障,依法妥善化解税收争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3.持续推进税制改革和政策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税制改革层层深入、落地见效,始终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更好地发挥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进营改增,逐步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税率,出台其他增值税减税措施,调整消费税政策,完善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政策。为策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台一系列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企业重组合并等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此,我国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调节社会分配作用日益凸显。
从“合作”到“合并”,再到“合成”,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部门在推动税收征管体制三次大变革中实现税收征管效能不断提升。
1.第一次变革:合作
2015 年 10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研究深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体制改革。2015 年 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2016 年实施《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 2.0 版》,全面落实基本合作事项和创新合作事项,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
2.第二次变革:合并
2018 年 2 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 年 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强调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合并省级及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划转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3.第三次变革:合成
2020 年 12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2021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全国税务部门坚决抓好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的 6 个方面 24 项重点改革事项,有力推进税收征管的技术变革、业务变革和组织变革,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
1.开展“互联网+税务”行动
2014 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构建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建成覆盖税收工作各环节,拥有自主可控核心技术,运行安全稳定、国际先进的税收信息系统。2015 年,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互联网+税务”战略,制定《“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2016 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到 2020 年建成全国通用的电子税务局、实现互联网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的总体目标。2018 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2022 年)》,提出建设以业务创新为引领,以大数据云平台为支撑,以电子税务局为核心,强大稳定、智能高效的税收信息化体系。2021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到 2025 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
2.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
2016 年 10 月,金税三期工程全面上线并平稳运行,建成了规范执法、优化服务、管控风险、信息共享的“大平台”。从 2016 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系统完善升级与“互联网+税务”深化推进有机结合,打造一个功能强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智慧税务信息系统。2018 年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启动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工作,并于 2019 年 4 月全面完成并库,实现了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系统数据库“两库并一库”、纳税人信息“两户变一户”。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建设基于金税三期工程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着力打造优化高效统一的税费征管体系。
3.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
2018 年 12 月,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各地税务机关建设“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关键创新事项统一”的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大大提升了办税网络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涉税事项跨区域远程、跨层级联动和跨部门协同办理。2019 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2019 年版)》。该规范从业务功能分类标签化、业务办理授权差异化、业务流程电子化、资料报送无纸化、数据推送主动化、业务审核在线化、办税渠道多元化等方面对电子税务局建设进行设计和规范,并补充了电子签名印章、消息通信服务管理、移动办税等方面的内容。
4.建成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自 2018 年 3 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历时 9 个月集中攻坚,于 2018 年 12 月底成功上线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ntegrated Tax Services, ITS)。此系统第一次实现了全国自然人的唯一赋码、统一建档,建立了“实名认证+办税提醒+预填确认+异议处理+电子缴退税”的新型管理服务模式和“一人式档案+风险共治+信用引导+分类分级管理”的征管方式,打通了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网页端及手机端 4 个渠道,为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地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开创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的新时代。
5.启动智慧税务建设
2021 年 9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上发言时指出:“当前,我们正以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启动实施金税工程四期建设,持续拓展税收大数据资源,深入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数据有机贯通。”这标志着智慧税务建设已正式启动实施。2021 年 11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第 50 届亚太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Study Group on Asian Tax Administration and Research, SGA TAR)年会上,提出了智慧税务建设设想,即围绕构建智慧税务这一目标,着力推进“两化、三端、四融合”(“两化”指推进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三端”指形成以纳税人端、税务人端和决策人端为主体的智能应用平台体系;“四融合”指实现从“算量、算法、算力”到“技术功能、制度效能、组织机能”,从“税务、财务、业务”到“治税、治队、治理”的一体化深度融合),开启了依托智慧税务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之路。
1.健全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2013 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科学的税收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人缴费人实行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控。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和监管体系。编制《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引》《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提升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查处发票违法行为的精确性。
2.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在全国税务系统部署应用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加强税收风险分析,及时识别税收风险点,并根据不同级别和类型的税收风险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科学应对,不断提升税收风险管理的精准性。
3.构建税收风险管理组织保障
2018 年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国家税务总局在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成立专门的大数据和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明确各层级各部门税收风险管理职责,统筹做好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工作,强化了税收风险任务扎口管理。2019 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大数据和税收风险管理部门,进一步拓展数据广度、提升数据精度、促进数据应用,统筹推进税收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理顺了税收风险防控机制。
1.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
2013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将国际税收工作作为全国税务系统年中工作会议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明确提出“加强国际税收工作十分重要,刻不容缓,要一年上一个台阶,三年有一个明显变化”,这充分表明了国家税务总局对国际税收工作的高度重视。2014 年 3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国际税收视频工作会议,第一次完整定义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国家税收的国际方面。国家税收协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国际税收协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这个定义远远超出过去传统的涉外税收概念,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国际领域,我国积极参与二十国集团(Group of 20, G20)国际税改,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在指导原则、数字经济、无形资产等关键领域作出了特殊贡献。参与《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等修订和编撰,税收协定谈签与执行水平显著提升,在国际税收规则体系重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为导向,加快与重点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谈签和修改进程。截至 2021 年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 112 个国家(地区),基本涵盖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税收朋友圈越来越大。不断加强国际税收交流合作,拓展合作广度和深度。打造国际化战略人才,推进税务全球化布局。
2.持续优化跨境税源管理服务
立足中国实际,借鉴他国经验,顺应国际规则,完善国际税收管理体系,更加注重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积极开展数据共享与合作,健全反避税管理体系,不断创新非居民税收征管,强化跨境税源管理和“走出去”税收管理,优化协定待遇管理,以“职能定位完整、法规体系完备、管理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组织保障有力、国际地位提升”为中长期目标,提升站位,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推动国际税收现代化。2015 年,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和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发布机制,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及我国主要投资目的地的国别税收信息进行全面研究,分批分国别发布对外投资税收指南并定期更新。2017 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引》,涵盖 83 个具体事项。2021 年,国家税务总局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引》进行修订更新,聚焦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服务举措四个方面,详细列举了“走出去”纳税人涉及的 99 项相关事宜。截至2022 年 10 月,已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104 份。
3.全面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积极推进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金砖国家税务合作。2013 年 1 月,首份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公报签署,金砖国家间的税务合作开启了新征程。2017 年,国家税务总局在杭州主办了第五届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联合签署了《金砖国家税务合作备忘录》,这是金砖税务合作的第一份机制性文件,标志着金砖国家税收领域合作上升至制度层面。搭建合作平台,完善合作机制,加强经验分享和技术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征管水平。2016 年 3 月,建立第一个设立于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成员国家的OECD多边税务中心,全方位开展税收领域的多边与双边培训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持续拓宽交流的广度和深度。2016 年 5 月,承办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orum on Tax Administration, FTA),这是我国首次举办的全球最高级别税收征管大会。2017 年 9 月,派税务代表团参加在挪威奥斯陆举办的第十一届FTA大会。2018 年 11 月,主办第 48 届SGATAR年会。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2019 年 4 月,由我国税务部门主导发起并主办的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浙江乌镇召开,正式建立合作机制。2021 年 9 月,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以线上形式召开,聚焦“数字时代的税收信息化能力建设”主题,共商“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发展大计。截至 2022 年 6 月底,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 36 个,观察员增加至 30 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站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扛牢抓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倾情带队、严管厚爱的思路,结合税务系统实际,以强化党建为引领,以抓班子为关键,以管干部为重点,以育人才为导向,以活基层为基础,创造性建立健全了“纵合横通强党建、绩效管理抓班子、数字人事管干部、人才工程育俊杰、严管善待活基层”的“带好队伍”机制制度体系,并不断丰富完善,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在不断实践探索中蹚出了一条带好税务队伍、锻造税务铁军的新路子。
1.建立“纵合横通强党建”工作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等重要论述精神。2014 年,开始探索推出以“条主动、块为主,两结合、互为补,抓党建、带队伍”为主要内容的“纵合横通强党建”工作机制。2018 年,出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税务系统党的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条主责、块双重,纵合力、横联通,齐心抓、党建兴”的新“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制度体系。2020 年 6 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党建工作完善新“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的意见》,从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加强条块协同、加强内部协同配合、抓实“下抓两级、抓深一层”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 5 个方面,对推动税务党建高质量发展提出明确要求。2021 年 6 月,印发《关于进一步丰富完善税务系统“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制度体系的若干措施》。综上,通过抓实“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制度体系,持续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基层延伸。
2.优化绩效管理促进工作质效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沉下心来抓落实”等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的十八大“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严格绩效管理”的精神和国务院“推行绩效管理制度”的部署要求,围绕抓班子探索推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绩效管理。从 2014 年试行绩效管理 1.0 版开始,年年持续改进,经过坚持不懈的探索实践,绩效管理不断迭代升级,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契合国际趋势、体现时代特点、科学管用高效的绩效管理之路。通过绩效管理来推动工作、发现短板、补弱学强,形成了各级税务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主动担当求作为、奋勇争先抓落实、想方设法谋发展的工作格局,确保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收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在税务系统得到较好落实。
3.推行数字人事激发干部潜能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等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干部考核评价和日常管理制度规定,从 2014 年起开始构建并逐步改进全面推广“数字人事管干部”工作机制及制度,并于 2019 年 7 月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开。数字人事运用大数据理念和方法,将现行按“事”考核评价和日常管理干部的制度规定,转化为按“人(岗)”量化归集的评价和管理指标,形成“个人成长账户”,构建科学化、日常化、多维化、数据化、累积化、可比化的干部考核评价管理制度机制,促使税务干部向上向善,为全国公务员考核工作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和样本。
4.实施人才工程培育税务俊杰
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按照“党管人才”总要求,从 2013 年开始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全面构建税务系统素质提升“1115”人才工程,力争用 10 年左右时间,打造拥有 100 名税务战略人才、1000 名税务领军人才、1 万名业务骨干和 5 万名岗位能手的“金字塔”式人才梯队。经过数年的努力,初步构建了以税收战略人才、领军人才、专业骨干和岗位能手为主体,以外派人才、青年才俊、专业人才库人才为支撑的“人才工程育俊杰”体系。2022 年,在继承和发扬素质提升“1115”工程的基础上进行提档升级,部署实施素质提升“2271”工程,着力构建由 200 名左右战略人才、2000 名左右领军人才、7 万名左右业务标兵和 1 万名左右青年才俊构成的税务人才队伍新体系。
5.通过严管善待增进基层活力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等重要指示精神,提出“抓实党建铸魂、配优班子聚力、带强队伍固本、真情服务暖心”的工作思路,推出了一系列抓基层打基础、促改革利长远的实招,逐步探索形成了“严管善待活基层”的有效机制,进一步激发基层活力,厚植干事创业氛围。稳妥积极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修订完善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1+7”、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1+6”两套制度体系,突出强化一体协同联动,深入推进党委全面监督、纪检机构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完善纵向联动、横向贯通、内外协同的“一张网全面覆盖”的监督体系。关心基层干部成长,减轻基层负担,加强人文关怀,强化基层保障,出台加强基层建设和激励税务干部担当作为的具体措施,稳妥实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把职级晋升与畅通领导干部晋升通道紧密结合,有效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
1.税收现代化建设 1.0 版
2013 年 12 月,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全国税务系统紧紧围绕到 2020 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目标,积极推进“六大体系”建设,即建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这是税收现代化建设的 1.0 版。
2.税收现代化建设 2.0 版
2015 年 10 月,国家税务总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文件精神,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丰富和完善了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建设的内涵和外延,使之更有时代性、更富创造性、更具引领性,以新的发展理念引领税收现代化建设,这是税收现代化建设的 2.0 版。
3.税收现代化建设 3.0 版
2019 年 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这是第一次以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召开的中央全会,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2020 年,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即建立“坚强有力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成熟完备的税收法治体系、优质便捷的税费服务体系、严密规范的税费征管体系、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体系、高效清廉的队伍组织体系”,为此要重点提升“政治引领能力、谋划创新能力、科技驱动能力、制度执行能力、协同共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六个方面的税收治理能力。
4.税收现代化建设调整充实完善
2022 年 10 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9 年 9 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2023 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指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税务部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就是要充分发挥、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展现更大作为。要紧扣这一要求,调整充实完善税收现代化建设“六大体系”,推进税务系统坚强有力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在深刻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中充分发挥最大政治优势;科学完备的税收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和税收法定原则;优质便捷的税费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严密规范的税费征管体系更加优化,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实现更加优化高效统一;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体系更加有效,在胸怀“两个大局”中进一步彰显大国税务形象;高效清廉的队伍组织体系更加有力,在建设担当党的税收事业发展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中进一步发挥支撑保障作用。要着力提高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领,不断增强政治引领能力、守正创新能力、科技驱动能力、制度执行能力、集成共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税收工作始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不断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在艰难探索、砥砺前行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为其他国家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体现了中国税收治理的特色,为我国继续深化税收治理,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
党政军民学,东南西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了税收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为税收工作取得显著成就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长期以来,税收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党的伟大事业发展,所有税收改革和税收政策运用,都是基于党对特定时期经济形势的判断和经济发展方向的把握。如 2016 年营改增适应的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适应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2019 年以来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适应的是国家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新冠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探索构建以“条主责、块双重,纵合力、横联通,齐心抓、党建兴”为主要内容的“纵合横通”强党建机制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税务局党委的重要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确保了党的全面领导始终贯穿税收改革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为做好各项税收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实践证明,税务部门只有自觉提升政治站位,始终保持政治机关定性,不断增强政治机关意识,统筹“国之大者”和“税之要事”,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才能跟上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才能在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找准定位,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思想就是旗帜,旗帜指引方向。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马克思主义财税理论中国化不断取得重要成果,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和强烈的时代特点,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财税制度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和理论源泉。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税收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突破性地把税收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谋划,把税收制度作为基本制度安排,把税收治理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布局,使税收的职能作用超越经济层面,拓展到政治、社会、文化、外交和生态文明等领域,强化了税收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障,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税收学说的新飞跃。税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指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肩负起“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税收改革实践相结合,只有坚持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治理的思想,税收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
税收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的历史道路,税收制度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不断发展,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统一税制、改革开放初期的工商税制改革,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分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化,我国长期致力于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税收制度体系,坚决维护税法权威,坚持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税收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要求的税收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税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相结合,加快了税制改革和税种立法步伐,推进建设科学完备的税收法治体系,我国税制改革实现了“三大转变”,即从作为经济体制组成部分向国家治理体系组成部分的定位转变、从构建现代公共财政体制向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转变、从注重税收总量向更加注重税收质量的关注点转变,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日益凸显。
实践证明,只有持续构建和完善现代化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应有的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七十多年来,税收工作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新中国成立之后,税务部门坚持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税收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国家财力显著增强,税收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长期以来,税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2002 年 8 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纳税服务处,2008 年 7 月升格设立纳税服务司,连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充分彰显了税务部门一以贯之的为民情怀。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部门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纳税服务措施,升级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逐步构建起了符合税收现代化管理要求的税费服务新体系,明显提高了办税缴费的便利度,提升了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显著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
实践证明,只有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目标,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切实为人民谋幸福,自觉把纳税人缴费人放在心上,着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才能获得人民最坚实的依靠,赢得人民最广泛的认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以来,围绕不同历史阶段的中心任务,以明确清晰的改革目标推进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各项制度建设和改革中的“排头兵”和“突破口”作用,不断增强税收改革发展的内生动力。无论是推进信息管税、税银库建设和多元化申报方式,还是“互联网+税务”应用、电子税务局建设、金税三期应用、智慧税务建设等,都折射出税收改革依托科技力量而发挥出来的重要作用和影响。每次重大税收改革都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纳入国家层面的战略决策。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部门坚持新发展理念,创新税收工作思路,既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又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既大胆探索又脚踏实地,为经济社会领域治理积累了宝贵经验。特别是 2021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后,税收改革进入历史发展的快车道。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在改革中守正出新、不断超越自我、不断优化完善,税收事业才能获得不断前行的动力,税务干部才能充满向上向善的活力,才能汇聚起在新发展阶段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大踏步向前的磅礴力量,税收现代化建设也才能行稳致远。
长期以来,税务部门持续深化拓展全社会税收共治格局,致力于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情报交换、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推进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多地出台《税收保障条例》,合力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机制,在全社会营造了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国际上,始终遵循多边主义和全球共治原则,大力倡导合作共赢、相互依存的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贡献中国税务治理智慧和治理方案,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税收利益。2021 年 9 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求是》杂志发表的署名文章《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顺应人民群众期盼》中强调,通过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和标准制定、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等,为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贡献中国力量,让中国税务的“朋友圈”越来越广,“影响力”越来越强,“话语权”越来越大 。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合作共治,大力实施社会综合治税,推进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群众参与,努力构建严密的协税护税网络,同时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税收治理能力水平才能整体性提升。
干部队伍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视的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七十多年以来,税务部门始终把干部队伍思想教育、素质提升和管理监督摆在突出位置,锻造了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税务干部队伍,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始终坚持倾情带队、严管善待,积极探索、逐步构建并不断完善“带好队伍”的工作机制体系,在加强班子建设、搞好干部选任、深化基层建设、强化干部管理、实施人才培养等方面持续用力,厚植了想干事有机会、能干事有舞台、干成事有地位、干部队伍少出事不出事的良好氛围,生动践行了“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显著增强了税务干部的组织归属感、工作责任感、职业荣誉感、价值实现感,确保打赢了营改增试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退税减税降费等一场场攻坚战。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新时代税务铁军,党的税收事业才能永葆生机活力,不断取得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