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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调节收入(财富)分配机制的国际比较研究

根据我国改革需要,本节对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新加坡8个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措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研究。

一、调节再分配的税收制度

各国通过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构建了有效的居民收入再分配的税收制度体系,在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二次分配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从各国情况看,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1.综合所得覆盖所得类型较为广泛。与按所得项目分类课征、按次课征个人所得税相比,综合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更大。因此,纳入综合所得覆盖所得类型多有利于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为综合所得税制,包括工资、小费、应税利息和股息红利、商业和农业所得、已实现的净资本利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信托所得、遗产所得、合伙所得、应税养老金和年金等。日本个人所得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所得包括10大类,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利息所得、红利所得、营业所得、租金所得、退职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一次性所得和杂项所得。其中,利息所得、转让所得中的土地房屋和股票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为分类所得,单独计算纳税,其他为综合所得。加拿大联邦个人所得税为综合所得税制,包括:雇佣所得、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

2.综合所得普遍采用控高、稳中的超额累进税率。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采用10%、12%、22%、24%、32%、35%、37%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每年根据通货膨胀数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申报方式分为个人单独申报、户主申报、夫妻联合申报和已婚单独申报四种方式。日本采用5%、10%、20%、23%、33%、40%和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法国采用0、11%、30%、41%和4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加拿大联邦个人所得税采用15%、20.5%、26%、29%和33%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从收入结构来看,收入占比较低的50%纳税人适用15%的最低边际税率。 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采用0、19%、32.5%、37%和4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2020/2021财年将个人所得税第二级19%税率级距上限由3.7万澳元调升到4.5万澳元;将第三级32.5%的税率级距上限由9万澳元提升至12万澳元,并计划2024 /2025财年将第三级32.5%税率级距再次提升至20万澳元,彻底取消37%税率一级,将个人所得税率调整为4档超额累进税率。2021年1月1日,俄罗斯联邦个人所得税开始适用两级超额累进税率:13%和15%,从而结束了自2001年以来施行的个人所得税13%单一税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税制的累进性。

3.税收抵免或税收扣除向低收入群体倾斜。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涉及多种收入扣除和税额抵免,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免税。免税项目包括雇主负担的医疗和退休计划、税收优惠储蓄收益、未实现及出售主要住房的资本利得、特定国债和地方债券的利息等。第二类是税收抵免。一是不可退税抵免,包括高等教育学杂费抵免等。二是可退税抵免,包括中低收入工人税额抵免、未成年子女税额抵免等,且可退税抵免额度随收入增长而下降。如2021纳税年度未成年子女税额抵免,5岁及以下的每人3600美元,6 ~17岁的每人3000美元。而对于高收入人群,个人单独申报、户主申报、夫妻联合申报分别达到75000美元、112500美元、150000美元时,子女税额抵免标准降低至每人2000美元。第三类税收扣除。一是“线上”(“Above the Line” )扣除,包括大学生助学贷款利息、自雇医保计划支出、个人退休账户缴款等。二是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只能二选一享受),包括住房贷款利息、慈善捐赠、州税和地方税、特定医疗费用。三是经营所得可扣除项目。以分项扣除为例,部分扣除具有数额限制,如州税和地方税的扣除限额是1万美元,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只允许扣除房贷在75万美元以下部分产生的利息。法国对特殊群体给予税收减免:年龄超过65周岁或残疾的符合收入条件的纳税人,可根据净收入情况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纳税人用于未满7岁的子女的日托费用可享受支出费用50%的抵免,最高限额为每个受托儿童2300欧元,在共同监护的情况下为1150欧元;纳税人若有子女正在接受中学或大学教育,可享受子女61欧元、153欧元、183欧元3档抵免额。加拿大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实施两类优惠政策。第一类是税收抵免,包括基本个人税收抵免额、医药费用、社会保障缴款、捐赠、符合17岁以下儿童或残疾儿童税收抵免资格的儿童福利,以及就业、护理、技能培训等其他个人税收抵免。以医药费用为例,如果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2021年为2421加元)或者个人净收入3%中的较小者,则个人可以申请税收抵免,其抵免额等于超过阈值的合格医疗费用的15%。第二类是税收扣除,包括利息费用、保险费用、育儿津贴、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符合条件的托儿费用等特定类型的个人开支。以育儿津贴为例,为鼓励生育,在设计育儿费用扣除项目时充分考虑年龄因素,对7岁以下子女和7岁至16岁子女的扣除额度分别为8000加元和5000加元,如果孩子被认定为残疾,最高扣除额度均提高至11000加元。

4.部分国家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法国引入家庭商数。法国的综合税以家庭为征税对象,目的是根据每个家庭的缴费能力调整税额。家庭商数指的是分配给每个纳税家庭用于计算所得税的股数,按照家庭人数的多少而确定,也就意味着家庭人口越多,优惠越多。成年人的扣除商数为1,被抚养的子女为0.5,人数越多,商数越高,用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商数,然后再扣除费用和减免,才得到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法国家庭人口数量对于纳税人来说影响非常大。这里的原则仍是公平,因为人口多显然负担大消费多,公平原则就如此体现。

(二)公司所得税

多数国家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中小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设置中小企业优惠税率、资本费用化等。日本法人税的法定税率为23.2%,对于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其每年所得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适用15%的税率,这是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负而设置的优惠税率。加拿大2022年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8% ,2021年10月实施的“新政”中规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加元的加拿大居民企业享受9%的优惠税率。澳大利亚的标准税率为30%,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澳元的中小企业适用的优惠税率从2020/2021财年的26%降至2022年的25%。韩国的公司所得税采用10%、20%、22%和25%的4级超额累进制税率,适用于全部企业,中小企业由于营业额较低相应应纳税所得额也较低,一般适用低级次税率。俄罗斯公司所得税总税率(包括联邦和联邦主体)为20%,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制度,代替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财产税和个人财产税等,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就收入全额纳税或对收入减支出的差额纳税,前者税率为6%,后者为15%。

(三)增值税

很多国家的增值税采用标准税率加低税率的模式,通过对基本生活用品适用低税率减轻民众负担,对收入分配起到间接调节作用。法国的增值税税率分为三种:标准税率(20%)、低税率(10%、5.5%)和特别税率(2.1%)。生活必需品以及为弱势群体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水、面粉、电力、燃气,残疾人专用设备等,适用5.5%的低税率。 加拿大联邦层面征收的货物劳务税(GST),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基本税率为5%,同时设置了零税率。适用零税率的包括基本生活品、某些处方药、某些医疗器械、某些农业和渔业产品等。此外,住宅租金、大多数健康和牙科服务(包括医院和疗养院服务)、儿童日托服务、大多数教育服务、二手住宅出售(包括二手公寓)等则属于免税品类。澳大利亚的货物劳务税(GST)基本税率为10%,优惠税率为零,大多数基本食物、水、医疗用品和器具、女性卫生用品、教育和儿童保育服务都适用零税率。

(四)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服务)进行课税的一个税种,除发挥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外,还具有特殊的调节作用。其中,消费税通过对奢侈品、高档商品征税,提高了高收入阶层的税负水平,因而对收入分配起到间接调节作用。加拿大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售价超过10万加元的高价汽车和私人飞机,以及价格在25万加元或以上的私人用船征收奢侈税。韩国对首饰、珍珠、玳瑁壳、珊瑚、琥珀、象牙及其产品、贵金属产品、高档照相机及其附件、高档手表、高档皮毛及其制品、高档地毯和家具等,价值超过500万韩元的部分,征收20%的特别消费税。

(五)房地产税

1.房地产税。美国联邦征收房地产税。应纳税额一般用财产的公允价值乘以评估比率再乘以税率确定。应税不动产的公允价值一般根据附近地区可比不动产的销售额确定,而评估比率根据不动产的类型或用途确定,一般每3年或4年对财产价值做一次重估。地方政府根据不动产的用途和状态(如住房、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空置房产、损坏房产等)以及公共政策目标,制定不同的税率。财产税减免措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税基减免。它是运用最广泛的,最典型的是针对政府或特定社会组织所有的用于公共用途(或非营利用途)房地产的豁免。二是税率减免。对住宅和商业房地产分别适用较低和较高的税率,通过差异化税率降低住宅的财产税负担。三是税额减免。主要针对特定纳税人如老人或残疾人等,以比例或定额的方式降低纳税额。法国的房产税包括两个税种:房产税(property tax)和居住税( dwelling tax)。加拿大征收房地产税,税率为当年该市政府预算数除以所辖地域内所有房产估价总值(不包括医院、学校和教堂)的商数。房地产价值由专业机构城市物业评估公司(MPAC)采用销售价格比较法进行评估,每4年评估一次,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居住面积、房产质量、房龄以及重大的改建。

2.房屋空置税。法国征收房屋空置税。房屋空置税适用于位于特定城市、在特定时间段内无人居住的住宅。税率根据空置的时间长短而有所不同,第一年为12.5%,次年起为25%。对于那些因正当原因导致房产非自愿空置的,可以对该空置房产免征房屋空置税。法国的房屋空置税征收后被用于居民房屋建设,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保障居民住房。加拿大部分省开征了房屋空置税:温哥华市2017年率先开征了房屋空置税( empty homes tax或vacancy tax),要求房屋所有者在其住房每年至少居住6个月或将房屋出租;不列颠哥伦比亚省2018年开征了性质类似的房产投机空置税( speculation and vacancy tax或vacancy tax),对在本省内不缴纳所得税并且将其房产空置的房产所有者按年征收的财产税,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的税率为0.5%,其他房产所有者的税率为2%;2021年7月,多伦多市议会执委会也批准对空置房屋征税的计划和实施方案。2021年4月加拿大联邦预算案提出,将从2023年起,对非加拿大人且非居民所拥有的空置住宅征收一项1%的联邦税,“空置”的界定及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政府通过法案,自2017年起对墨尔本内城区和近郊区16个特定市政区域每年空置超过6个月的住宅开征1%空置住宅土地税。联邦政府也同期推出空置费,对海外买家在一个空置年度 内居住或出租(包括公开投放出租广告)未超过6个月(183天)的住宅,开征年度空置费。

(六)净财富税

法国2018年开始征收不动产财富税,并同时废止了财富团结税。不动产财富税主要针对纳税年度内拥有不动产净资产价值超过130万欧元的家庭,80万欧元以下部分免税,以上部分按照0.5%(超过80万欧元至130万欧元的部分)、0.7%(超过130万欧元至257万欧元的部分)、1.0%(超过257万欧元至500万欧元的部分)、1.25%(超过500万欧元至1000万欧元的部分)和1.5%(超过1000万欧元的部分)5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七)遗产和赠与税

通过征收遗产税,能够有效调控财富的代际传递,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加拿大没有颁布专门的遗产税法,但对公民死亡后各项遗产处置所得视同其在世予以征税,依据财产类型来确认收入类别,从实质课税角度看,可视同征收遗产税。比如公民在死亡前持有公司股份,自死亡之日起,对股票增值部分征税。德国的遗产和赠与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农林不动产、土地和房产、商业财产、专利、债券等;税率根据转让人与受让人关系亲疏 分为3档累进税率,并根据亲疏关系确定了免税额,最高为第一类中的配偶,免税额为50万欧元;最低为第二类和第三类关系的继承和赠与,为20万欧元。法国开征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于因法国居民的去世而继承的遗产,不论遗产继承人是否为法国居民,均需在死者去世半年之内(如死者在国外去世,则延长为一年)评估并申报继承的遗产价值,计算缴纳遗产税税率为5%、10%、15%、20%、30%、40%、45%七档累进税率。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基本相同。美国联邦遗产和赠与税采用18%到40%的十二级超额累进税率。基本免税额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的数据加以调整,2019年度为1140万美元,2020年度为1158万美元,纳税人生前的赠与和死后的遗产共享基本免税额。美国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制度安排体现出税制一体化的特点。日本的财产继承税对个人所继承的遗产征税,税率为10%到55%超额累进税率。财产继承税可以依据法定继承人个人的情况进行一定的税额扣除,包括基础税额扣除、配偶者扣除、未成年人扣除和残疾人扣除等。日本继承税税率很高:1000万日元以下税率是10%,5000万日元以上1亿日元以下是30%,3亿日元到6亿日元之间是50%,6亿日元以上是55%。

二、促进第三次分配的税收制度

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对于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出台了针对慈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

(一)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普遍对慈善组织给予税收减免优惠。美国的慈善事业非常发达,慈善捐款总额及GDP占比均远高于其他国家。美国的慈善组织主要包括公共慈善组织(public charity) 和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 。符合条件的公共慈善组织接受的慈善捐赠可享受税收减免,并且其大部分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在内)通常免税;对于私人基金会等税务处理的方法不同。澳大利亚将慈善组织分为慈善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两类,慈善组织较其他非营利组织享有的税收优惠更宽泛。免税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免除所得税;二是减退慈善从业人员员工福利税;三是捐赠给慈善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礼品不视为销售,不属于捐赠人商品及服务税的应税范围;四是个人股东可申请退还澳大利亚居民公司股息分红已纳的所得税。

(二)鼓励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对于个人捐赠给公共慈善组织、私人经营性基金会以及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现金或短期资本收益财产,扣除限额为捐赠额的60%(原来为50%,特朗普税改后提高至60%,有效期至2025年);捐赠长期资本收益财产的,扣除限额为捐赠额的30%。对私人非经营性基金会捐赠的现金或短期资本收益财产,扣除限额为捐赠额的30%;捐赠长期资本收益财产的,扣除限额为捐赠额的20%。个人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可最多向后顺延结转5年。加拿大对于个人向已登记慈善机构捐款200加元及以下部分,抵免率为15%(个人所得税第一档税率),即联邦个人所得税可享受慈善捐款额乘以15%抵免率的税收抵免。捐款200加元以上的部分,如果个人所得税有适用33%最高档税率的部分,慈善捐款中的等额部分同样适用33%的抵免率;除上述两部分,其他部分适用29%(个人所得税五档税率中的第四档)的抵免率。限额为捐赠者当年净收入的75%、当年捐赠资本所产生的资本利得中符合条件部分的25%和当年捐赠财产产生回收折旧的25%的总和。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未来5年内结转。澳大利亚将捐赠划分为无偿捐赠(gifts)和有利益回报的捐赠(contribution)两种类型。利益回报不超过150澳元且不超过捐赠额20%的,捐赠个人可享受所得税全额扣除。德国对于个人的慈善捐赠可以全部扣除。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也规定了特定捐赠的扣除,扣除限额为“特定捐款总额或年所得总额×40%(取其二者中较低者)-2000”日元。新加坡对个人向社区福利基金(community chest)和经批准的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均可在下一个纳税季享受2.5倍的税前扣除,未扣除部分,最多可在5年内递延扣除。上述捐赠可以是现金、股票、股权、艺术品、不动产等。此外,自2003年5月1日起,向经批准的公益机构捐赠不动产或股权免征印花税。

(三)鼓励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对企业的慈善捐赠给予税前扣除的优惠,税前扣除设定限额,公司的慈善捐赠扣除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0%。允许公司就其超出限额部分的捐赠向后结转最多5年。《新冠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将2020年公司慈善捐款的扣除上限提高至应纳税所得额的25%,将企业捐赠食品的扣除上限从15%提高到25%。加拿大对企业捐赠给予税前扣除优惠,扣除限额为捐赠者当年净收入的75%、当年捐赠资本所产生的资本利得中符合条件部分的25%和当年捐赠财产产生回收折旧( recaptured depreciation) 的25%的总和。超过扣除限额的捐赠可在未来5年内结转。如果捐赠物为已通过认证的加拿大文化财产和生态脆弱土地,则可对捐赠物按照市场价值100%予以扣除,且可在未来10年内结转。德国对企业的慈善捐赠最高可以扣除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5%,或者扣除全部营业额的2%。

(四)鼓励遗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遗产捐赠是慈善捐赠的重要来源之一,特别是在遗产和赠与税税负较重的国家,对遗产捐赠给予税收减免能够有效激励遗产捐赠。美国对遗产捐赠给予被继承人税前扣除慈善捐款的优惠。美国对于高出法定免税额的遗产实际适用40%的税率,2018年特朗普税改将遗产税的免税额暂时提高一倍,至每位被继承人1118万美元(政策期限至2025年)。通过进行慈善遗赠,遗产继承人可以获得遗产税税收减免。

三、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征管措施

从征管层面看,相关国家围绕调节收入(财富)的税收制度与政策,积极推进征管科学化、数字化,突出对高净值人群、虚拟资产(货币)等重点监管,深化国际税收合作,促进纳税遵从,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一)优化纳税申报、评估与激励制度

日本实施“蓝色申报制度”,以优惠政策促进纳税人自行核算、自行申报、自行纳税;建立全国统一的征管信息综合管理系统(KSK系统),能够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与申报纳税情况,同时与有关部门和企业互通共享,并且通过法律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加拿大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紧密协作,为符合资格条件的纳税人提供一系列配套性福利,激励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澳大利亚实施预填报办法,将税务应用程序接口(API)嵌入纳税人的营商管理系统中直接访问企业的财务、税务等信息,并预填纳税申报表;同时以法律规定,银行、企业雇主等机构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银行资金流水信息、证券交易数据等外部涉税信息。瑞典建立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税融合报税系统,实现税费同征共管。新加坡科学实施财产税年值评估制度,要求所有的财产业主在发生规定情形时必须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不断深化适用人工智能(AI)技术,并与新加坡全国人工智能核心(AISG)合作强化财产年值的数据分析能力;中央公积金征管部门利用侦测系统、审计等方式识别少缴、晚缴和未缴中央公积金行为,视情况予以处罚。

(二)积极推进征管数字化

美国强化数据管税机制,成立由国内收入局(IRS)局长主管的研究分析和统计司(RAS),建立高质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平台,聚焦反退税欺诈、个人收入不实申报等问题,利用数据技术对纳税人内外部商业数据进行全方位交叉对比,精确定位、跟踪、筛选有异常的纳税人; IRS与相关部门、州和地方政府实现数据共享,进一步促进涉税事项的有效监管。法国税务机关、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和纳税人使用全国统一的梅道柯管理软件并互联互通,真正实现涉税信息的有效共享共管。加拿大推进税财信息融合,成立“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卓越中心”,逐步将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流程嵌入第三方纳税人业务管理系统中,通过从第三方财会软件中提取财务数据,自动生成申报表和相关附属资料,促进精准监管。澳大利亚运用“一键薪酬支付系统”实时监控收入与纳税情况,将纳税信息的计算、报告和调整嵌入企业工资系统,实现对税收和养老金支付情况实时监管。

(三)实施严厉的违法惩处制度

美国设立税务法庭,在IRS内部设立独立的刑事侦查部门且可依法传唤、调查、逮捕调查对象,处罚力度层层递进,有效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日本国税厅具有税收违法犯罪的刑事侦查权,可以独立预审案件,有效发挥税收执法的警示作用。法国税务稽查部门职能类似于税务警察,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对于纳税人拒绝税务处罚的,可以刑事诉讼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增值税诈骗和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不需要通过税务案件委员会,可以直接向检察官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加拿大对未履行义务的纳税人依法严惩,对为税不廉的税务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取消退休金等处罚。新加坡实施指定代理人制度,有权指定欠税人的代理人,由该代理人从应支付给欠税人的养老金、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中支付欠缴税款;经税务部门授权的税务稽查员会对纳税申报存疑的财产税主体进行不定期的税务审计,并基于审计结果给予补税及相应的处罚或警告。

(四)有效监管高收入高净值人群

美国将资产或者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确定为高收入高净值(以下简称“两高”)个人,成立全球财富行业团队、设立高收入高净值小组,综合运用“一揽子审计”等多种方式对“两高”人群进行全面税务审计,并实施强制披露制度。德国实施反避税法,在《涉外税法》第二章规定,德国居民即使移居到“避税天堂”等低税管区,只要其交易与德国有实质性经济联系的,就必须按规定向德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加强与欧盟各国之间的情报交换,定期从他国获取本国居民的收入信息,依法征税。加拿大设立专门的高净值人群监管部门,建立风险评估模型与信息交换机制,通过分析内部电子数据、第三方电子数据(包括外国税务部门交换的数据)精准识别“两高”人群;健全相关法律、反避税和反滥用规则,与其他政府部门、第三方及国际同行合作,开展同步稽查审计,应对“避税天堂”,严厉打击滥用过度税收筹划行为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与高净值人群签订财务信息公开协议,促使其对税务部门公开财务状况;实行自愿披露计划,通过免于罚款或起诉等措施,激励纳税人主动纠正之前申报不准确或报送信息不完整问题。俄联邦税务局设立监管局,将年内收入超过5亿卢布的高收入纳税人作为管控对象,同时监管外国公司、海外交易和账户,以及应税投资交易;自2021年7月起,通过监控居民银行卡收入和支出的差额,打击“影子经济”;规定银行及信贷机构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俄罗斯人账户和银行卡的资金流动信息;如果个人无法证明其收到的资金不属于收入,则税务机关有权征收20%的罚款以及滞纳金。

(五)加强虚拟资产(货币)征管

法国2014年开始对虚拟货币征收资本利得税,2019年以立法规定数字资产资本收益的申报和计算的日期,规定投资者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才能出售比特币并以欧元获得报酬,加密货币的资本利得税执行30%的单一税率(包括12.8%的基本税率和17.2%的普遍社会保险缴款)。瑞典税务局以纳税人能否证明其加密货币的购买额为标准,将加密货币分为股票、证券、黄金、房产类的资本财产和“个人商业活动”两种类别,前者如果虚拟货币出售所得大于购入成本,即对差额按照30%的资本利得税纳税;后者则不扣除最初购买加密货币的价格,百分之百征税。

(六)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避税逃税

法国将税收信息交换的主体由原来的中央税收主管部门扩大到了一些边境城市的地方税务部门,将税收信息交换的范围由直接税扩大到了间接税(增值税),赋予税务机关更多的调查权,加大各国联手打击跨国涉税犯罪的工作力度。澳大利亚2017年开始实施统一报告标准(CRS)法案,与100多个司法管辖区签署国际条约,与英美、加拿大等国合作成立全球税务执法联席会议(J5),通过联合调查和执法行动共同打击跨境税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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