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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课税要素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中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领海)、领空;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主要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

单位,一般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也是资源税的纳税人。但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二、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既不是全部的自然资源,也不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所有自然资源,而是仅限于已开发的矿产资源和盐。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个一级税目、17个二级子目、164个三级细目,涵盖了目前所有已发现的173个矿种。税目的分类、名称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标准基本保持一致,为了兼顾实际征管需要,从征管方面适当地归类或拆分了相关矿种的个数:

一是将镧、铈、镨、钕4个轻稀土矿合并为轻稀土税目;

二是将钜、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13个中重稀土矿合并为中重稀土税目;

三是将矿盐拆分为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5个税目;

四是延续了海盐、砂石等传统税目。

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征收资源税的164个资源品目列举如下:

1.能源矿产,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2.金属矿产,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两大类金属。其中黑色金属包括铁、锰、铬、钒、钛;有色金属包括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铝土矿,钨,钼,金、银,铂、钯、钌、锇、铱、铑,轻稀土,中重稀土,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非金属矿产,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和宝玉石类三大类。其中矿物类包括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萤石、硫铁矿、自然硫,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钒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岩石类包括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砂石;宝玉石类包括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4.水气矿产,包括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5.盐,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上述所称“应税产品自用的”,是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不是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具体地说: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是指纳税人将应税产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产品,自用的应税产品构成最终应税产品的实体。如将原煤加工成洗选煤、将铁矿石加工成铁精粉直接销售。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非生产项目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如将开采的煤炭作为本企业的锅炉燃料,将开采的铁矿石连续不断烧结冶炼,轧制、热处理加工生产钢材等。

三、税率

资源税采取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计征方式,对于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采用比例税率,对于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采用定额税率。同时,对适用上述两种不同税率方式的应税产品有的规定实行固定税率,有的规定实行幅度税率,并以实行差别幅度税率为主。资源税适用固定税率的应税产品仅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等9个重要战略资源品目,对其他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品目,授权地方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资源税税目、税率如表2-1所示。

表2-1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续表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原矿,是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选矿产品,是指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

除原油、天然气等少量税目征税对象仅为原矿,稀土、钨、钼等少量税目征税对象仅为选矿外,其他大部分税目征税对象均为原矿或选矿。海盐是从海水中提取的盐,不属于矿产资源,其征税对象不区分原矿、选矿。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下列情形从高适用税率: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上述所称“不同税目”,是指《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产品的细类,如“黑色金属”下的铁、锰、铬、钒、钛等5类矿产品为不同税目。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上述所称“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是指同一税目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税产品,区分原矿和选矿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

四、计税依据

应征资源税的应税资源产品,包括矿产品和盐,其中矿产品的征税对象为原矿和选矿产品。资源税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销售两部分。

(一)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1.一般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指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销售资源产品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已不属于资源本身的价值范畴,所以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各种“价外费用”。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核定销售额的情形。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其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销售额,只有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等6个税目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选择从量计征的,其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三)特殊情形下计税依据确定

为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2.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由于在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值或数量消耗,为确保税负公平,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或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或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进口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的,进口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也允许扣减。

五、应纳税额

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仅对经营分散、销售价格难以确定的少数应税产品,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仅有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等6个税目。对于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具体计征方式及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计征的方法计算。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其中,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根据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不同形态,分别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原矿、选矿产品和盐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

1.从价定率计征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六、税收优惠

(一)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1.下列情形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下列情形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气田和海上低丰度油田、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25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2.5亿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60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6亿立方米的气田。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30克以上的天然气;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的油气田。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稠油,是指地层原油黏度大于或等于每秒50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0.92克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40摄氏度的原油。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15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减免税政策

《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明确以下四项以前出台但未列入税法、现阶段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规定税率)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已将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上述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且减税享受主体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操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扩围的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并且将原来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统一调整为减半征收。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三)授权地方确定的减免税政策

《资源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情形: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4.除另有规定,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需要注意的是,《资源税法》仅规定对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开发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予免征或退还已缴纳的资源税。 CHVGYVy28fwQ6GASJnGK40mHUD2xLhaF6gH5K47kA1TCaiOXq3vMb1l39dH4j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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