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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为税概论

一、行为税的概念

行为税是以社会成员的特定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社会成员的行为有很多,政府不可能对其所有的行为都征税,一般只选择特定的行为征税,因此也把这一类税收称为特定行为税。在税收分类方法上,通常将那些不属于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的其他税种,都归属于行为税。

行为税是一类古老的税收,历朝历代都曾开征行为税。据史载,我国在战国时期,楚国就已对牲畜交易行为征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交易行为征收的“估税”,唐代的“除陌钱”,宋代商税中的“住税”“印契税”,清朝的“落地税”等都属于行为税。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公布《印花税法》,并首先在北京开征,以后陆续在各省推行。南京国民政府工商税制中属于行为税的有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娱乐税等。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所规定的14个税种中,属于行为税的有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五个税种。1973年简并税制后,保留的行为税有牲畜交易税、屠宰税二种。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这一时期的重要方针政策,对某些特定行为体现国家的奖励或者限制政策,1982年和1983年,相继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和建筑税(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在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的基础上,陆续开征或恢复征收了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等行为税。1994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工商税制作了结构性的重大改革,合并或取消了一些税种。目前,在我国属于行为税类的税种主要有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契税等。

二、行为税的特征

以社会成员的特定行为作为课税对象是行为税的基本特征。各种行为税虽然名称五花八门,征收方法也多种多样,但是他们都是对社会成员的某种特定行为征税。如耕地占用税是对社会成员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征税,印花税是对社会成员书立经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征税,车辆购置税是对社会成员购买应税车辆的行为征税,因此,才把这些税归为行为税。具体来说,行为税具有以下特征:

(一)课税的特殊性

任何一个国家对某种行为进行课税,其用意往往不在于取得多少财政收入,更主要目的是配合一定阶段的社会经济政策的贯彻与执行。以耕地占用税为例,其课征目的在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另外,行为税区别于其他税类之处,还在于它并不局限于对经济行为课征,有时也对其他非经济行为课税。行为税在课征时不管纳税人是否取得收入或取得多少收入,只要应税行为发生就要课税。

(二)收入的不稳定性

相对于流转税和所得税等具有长期稳定税源的税类,行为税这类税收具有收入不稳定且调节目的明显的特点。征收行为税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更主要是为了通过课税对某种行为加以限制或加强监督管理。所以,当这种目的达到后,相应的税种就有可能停征,甚至取消。如征收烧油特别税就是国家运用税收的特殊调节作用,促使企业以烧煤代替烧油,尽快改变我国能源利用结构不合理现象和节约能源。这个税种于1982年7月开征,到1994年就不再征收。当然,在行为税中,也有少数税种的税源相对比较稳定,如印花税。

(三)课征的灵活性

就全国范围而言,行为税一般税源分散,收入零星,名目繁多且税费交错并存,而且征收管理也比较复杂,具有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的特点,因此,行为税作为辅助性的地方税种存在。地方政府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征收幅度或限额内,对某些行为税的课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征收管理方法等,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三、行为税的分类

现代税收理论认为,行为税的设置应当力求简化、方便纳税人。根据需要和可能,可征可不征的,应当尽可能不征,或用其他手段来代替;可多征可少征的,应当少征,避免行为税过滥过重而出现“苛捐杂税”。关于行为税的分类,不同学者观点也不同,一般可以做以下划分:

(一)按照课税目的可以将其分为调节行为税和监管行为税

调节行为税是为调节与控制某些经济行为而征收的行为税。它主要对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可能会严重影响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的行为进行课税,以增加这些经济行为的成本,降低其收益水平,从而达到约束该行为规模的目的。如我国曾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监管行为税以对某些社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为目的而征收的行为税。它主要针对某些容易产生问题的行为,以通过税款征收来监督这些行为。如印花税。

(二)按照课税行为的属性可以将其分为财政行为税和约束行为税

财政行为税是以取得财政收入作为基本目的而设置的行为税。它主要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某些行为课税,并且通常规定较高的税率,以获取较多的财政收入。这种行为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减少。约束行为税是以约束某些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为基本目的而设置的行为税。它主要针对某些博彩和娱乐性质的行为进行征税,并且通常规定比较高的税率以约束这些社会行为。

四、行为税开征的意义

开征行为税不但可以为国家增加一部分财政收入,而且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税制起着重要作用。

(一)补充作用

行为税虽然不是国家的主体税种,但仍然是各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主体税种的必要补充,行为税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行为税是完善和优化总体税制结构,促进税制改革,发挥税收总体作用所必不可少的配套税种。

(二)财政作用

作为一个辅助性税类,就国家财政而言,行为税的财政作用并不突出,给中央财政提供的收入有限。但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某些行为税可能成为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行为税在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以及保证中央和地方都有稳定、充裕的财政收入来源等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三)限制作用

行为税只是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的一种经济手段。行为税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的课征目的主要是对某些特殊行为的发生起必要的限制作用。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行为,既有进步的应该鼓励和大力提倡的行为,也有消极的应该限制和大力反对的行为,甚至还有违法的应该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的发生,可以视其不同性质采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分别给予鼓励、限制和打击。行为税的“寓禁于征”政策具有明显限制消极行为发生的作用。 H3FKDZFkz6qcTCUqU3PR6ivuEDrrvpcHY02lp9ot/+FJXKgWh0Adv1DfwZ8mi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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