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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课税要素

一、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还包括城镇以外的广大地区。可以说,凡是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的征税范围,除另有规定外,都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只要上述单位和个人缴纳了两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扣缴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两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两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换言之,两税的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2.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3.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4.增值税免抵税额,是指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退增值税税额抵减内销增值税税额的部分,也就是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应退税额所产生的余额。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5.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是指退还给纳税人期末未抵扣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简称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两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仅指两税实际缴纳的税款,不包括非税款项。如对违反《征管法》有关规定而课征的与两税相关的滞纳金和处以的罚款,是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惩戒,不是两税的税款,不能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四、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如下三档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城建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住所地是指自然人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市区,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镇,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按行政建制批准设立的镇,即建制镇。市区、县城、建制镇应按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5〕55号)]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如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适用税率仍为5%。[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5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税总函〔2016〕280号)]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补充规定如下:

1.纳税人适用税率按其所在地行政区划归属确定,而不是其隶属关系。如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设立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见《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1985〕69号)]

2.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确定适用税率。即工矿区位于市区的,按市区适用税率(7%)征税;位于县城或建制镇的,按县城、镇适用税率(5%)征税;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按1%税率征税。[见《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1985〕69号)]

3.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两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见《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1985〕143号)]

此外,以下两种情况属于特案规定:

1.由于铁道部 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其实际集中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难以适用地区差别税额,因此,特规定其统一执行5%的税率。[见《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财税字〔1985〕159号)]

2.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五、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六、税收优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规定,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如下: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六税两费”。[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扩围的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并且将原来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统一调整为减半征收。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但自2023年1月1日起,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政策有所调整。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但自2023年1月1日起,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政策有所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按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之相应减免。以上列举的只是有关单独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政策,限于篇幅,其他与两税一同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Lz+7EZhrufuxv2JG+W7vYiHOoQP6/U7FJ3hUqNtcilJ9kjXEfegwhrScz2bHTL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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