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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税制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城市维护和建设上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国家在城建方面一直资金不足。1979年以前,我国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拨城市维护费。1979年开始在部分大中城市试行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办法,由于提取资金不足,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981年国务院在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中提出“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县以上城市和工矿区市政建设的专项资金”。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后,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简称《城建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最初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了产品税,对其中部分产品改征消费税,因此,自1994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相应调整为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但《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的修改,直到2011年才完成。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

原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原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城建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时机已经成熟。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简称《城建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城建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维持税率不变,明确了计税依据和授权减免范围,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税制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附加税性质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具备一个独立税种应有的特征,不能独立征收,完全依附两税,属于两税的附加税。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比例随两税同时征收;二是征收管理不独立,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率设计独特

由于城市市区的公共设施好于县城、镇,需要的维护和建设资金也多,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没有采用单一税率,并且根据维护建设资金需求和纳税人受益程度不同,按纳税人所在地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三)税款专款专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最初开征目的是为城镇市政建设筹集专项资金,所征税款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这不同于国家的一般税收,一般税收都直接纳入国家财政,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等发展需要安排使用,税法并不规定税款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

三、立法宗旨

最初,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城建税暂行条例》(2020年8月上升为《城建税法》)施行以来,城市维护建设税运行平稳,为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至2021年,全国累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54 836亿元,其中2021年征收5 217亿元。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目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目的是为各级政府筹集财政资金。 ubeRmVDSrlx4Glbq7kS3h8kqZVkhoWO740HwR+1+xCAjWZq0K1zcKBL17KbL45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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