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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须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三、纳税环节

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发生在销售环节。如果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在移送环节。由于纳税人除了直接销售应税资源品外,还涉及连续加工和自用,情况较为复杂,具体情形列举如下: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的,在销售环节按原矿销售额计征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直接销售的,在销售环节按照选矿销售额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原矿自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在原矿移送环节按照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开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并自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在选矿产品移送环节按照选矿产品销售额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四、纳税地点

应税资源产品属于国家财产,因此资源税与其他财产税一样采取属地征收原则。纳税人应当向应税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资源税法》和《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五、部门配合

由于资源税征管工作涉及一些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为加强税款征收,推进税法有效实施,《资源税法》规定,在资源税征管中,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

六、水资源税改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资源税改革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试点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10个省(区、市),征税制度仍需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于法有据,《资源税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该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国务院应当自《资源税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关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内容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 FuY3oh/o0XolY7M9ls3TmyP6skDPRq5hNnx2ANAti21+8HMOsacxVaYHMU+ZH/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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