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分配主要是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在第三次分配环节,税收政策可以增强捐赠主体的捐赠意愿,如规定捐赠者达到一定捐赠额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国际上对慈善捐款的一般做法是把其作为遗产税中的扣除项目,激励更多个人和企业从事慈善和公益事业,参与第三次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在第三次分配环节中的职能发挥主要是基于道德和自愿性,通过税收政策的导向,引导和鼓励有余力的个人和企业帮助低收入群体,同前两次收入分配制度相比,并不具有强制性。
近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捐赠总量快速增长,但捐赠总量占比仍明显过低,捐赠主体以企业为主。因此,发挥税收职能,引导个人自愿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但优惠力度仍然较小,税收优惠的门槛比较高,难以充分发挥激励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我国允许企业的现金捐赠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实物捐赠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再如,目前对慈善税收优惠的主体有严格限制,个人只有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方面的捐赠,才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从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额扣除,通过其他途径捐赠则不能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