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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共同富裕框架下再分配环节的税收职能

直接对纳税人的纯收入和财产征收税收,可以发挥明显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因此,许多国家都把直接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高低悬殊的重要手段,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

2.4.1 再分配环节税收职能的一般性

在市场经济中,拥有较多生产要素并以较高价格得到市场的承认,即可获得较多的收入;拥有较少生产要素以较低价格得到市场的承认,获得的收入较少。对每个社会成员来说,市场提供生产要素的机会是均等的,每个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公平竞争去实现自己的市场价格,从而最大限度地刺激要素的投入。但完全让市场来分配个人收入,可能会使相当一部分人的收入低于最基本生活需要水平。

市场机制分配收入客观上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需要政府出面干预。依靠政府调控机制发挥作用的收入再分配是对初次分配的调节,侧重维护社会公正,注重公平,保障低收入者或失去劳动能力者基本生存权。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对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具有关键作用,政府不仅以法律、行政手段保障市场机制正常发挥,而且可以通过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财产,向无劳动能力者和贫困者提供必要社会保障和财政转移支付等。在收入再分配环节,直接税中的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财产税都能发挥较大的作用。

直接税概念起源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由魁奈最早提出,指对土地课征的税收。 穆勒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提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征收的税为直接税。 欧盟在欧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将直接税定义为包括所得税、经常性财产税(以保有财产为征税对象)和非经常性财产税(以转让财产为征税对象)等税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税种的分类标准与欧盟基本一致,随着财产形式变化与国家治理的进步,直接税的发展经历了以土地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古老直接税阶段和以所得税、财产税为主体的现代直接税体系。

目前,直接税主要是指税负相较于货物和劳务税较难转嫁的税种,其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在强化税收调节时能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其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因而强化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及财富差距的作用明显。

从目前的国际情况看,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较高的国家,直接税占比也相对较高。一般认为,累进性的直接税可在改善居民收入及财富分配状况的同时,减轻边际消费倾向更高的非富裕人群税负,进一步释放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

2.4.1.1 再分配环节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的功能

在收入再分配环节,政府一般可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来直接影响个人收入。例如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个人的应税所得,税负不易发生转嫁,如果在税率设计上采用累进税的形式,能更好体现量能课税以及税收公平性。因此,可以有效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公平分配,有利于整体消费水平提高。

(1)个人所得税与收入分配。

①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通过对收入进行调节实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税基、税率和征收方式设计可以对纳税人税负水平和税负结构产生影响,进而作用于收入分配。

1798年,英国为了筹措对法战争的费用颁布了具有个人所得税性质的“三级税”法案;1808年,为筹措对法战争赔款,德国借鉴英国的经验创设了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861年,美国由于南北战争军费的需要,经国会同意,在战时开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开征初期,往往随着战争状态而时征时停,在社会生活中影响不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各国财政需要,个人所得税课征范围日益扩大,成为各国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具体而言,个人所得税在西方的发展变化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税制由比例税制向累进税制转化。个人所得税刚产生时,人们大多从亚当·斯密不干涉财富再分配的“利益说”赋税思想出发,认为比例税制合理公平。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扩大,通过国家政策尤其是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对收入分配干预的经济思想日益“占上风”,凯恩斯也主张实行累进税制。因此,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得到广泛采用。

二是税率由高向低转化。20世纪 30年代,凯恩斯主义提出以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作为实行累进税制的重要理论依据,因此,在税率选择上,对个人所得税采取较为激进的累进税率,最高档税率为 70%~80%。但是,凯恩斯主义人为地扩大需求,一定程度上导致 20世纪 70年代西方经济出现生产停滞、失业严重的“滞胀”局面。与之相反,以萨伊定律为理论基础的供给学派提出以“减税”为核心的“经济复兴”计划。从 1981年到 1984年,在美国时任总统里根的推动下,美国个人所得税从原来最低税率 14%和最高税率70%,分别降为 11%和 50%。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 35%。日本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 1983年的 75%降至目前的 37%。德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 2000年的 51%降至目前的 45%。

三是税率档次由多向少转化。西方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次总体由多向少转化。1981年,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有 10个或 10个以上税率档次是很普遍的现象。在当年有数据可查的 22个成员国中,5个国家个人所得税(非零)税率档次超过 20档,其中意大利 32档,西班牙 30档,墨西哥 27档,比利时 24档,卢森堡 21档,另外有 9个国家的税率档次不少于 10档。后来,许多OECD成员国持续减少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目前,各国税率档次平均为 5档,税率结构持续朝着扁平化方向发展。

②个人所得税税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税基,是从个人总收入中减去扣除项目的应税所得。各国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有标准扣除法和分项扣除法两种扣除方法。在对个人所得只进行标准扣除的情况下,由于不同收入的个人按同样标准数额扣除,所以低收入者扣除项目在个人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一般都要高于高收入者,这有利于相对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在对个人所得进行分项扣除的情况下,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取决于扣除项目的选择。如果选择的是与个人生活基本支出有关的费用项目进行扣除,有利于降低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从而缩小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异。

③个人所得税税率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个人所得税采用的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在比例税率下,对于取得不同收入的个人按同样的比例征收,只会影响个人收入水平,难以改变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异。在累进税率下,由于税率随个人收入的增加而提高,低收入者按比较低的税率计算征税,而高收入者按比较高的税率计算征税,税收占个人收入的比例也是递增的,这不仅会影响个人收入水平,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一般来说,当个人所得税以累进方式征收时,只要税率结构得当,征管有效,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越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就越强,越能发挥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④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为了消除或减轻通货膨胀对收入分配的扭曲效应,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还可以采取所得税指数化的措施。即:个人所得税往往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通货膨胀虚增了应税名义所得,纳税人因此适用更高的税率档次,造成多缴税款和税后实际收入的下降。因此,一些通货膨胀严重的国家,往往会采取按照每年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自动确定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减少通货膨胀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

税式支出也是个人所得税可以采取的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为目标的税收措施。最常采用的形式是直接对低收入者的许多纳税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例如医疗费用的扣除、儿童抚养费用的扣除、老年人和残疾人所得的扣除、社会保险的扣除等。

(2)社会保险费与收入分配。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机制之一,社会保障税(费,下同)是应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是指国家为筹集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所需的资金按不同纳税人相应税率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在不少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

①社会保障税的发展。19世纪 80年代,德国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法律,初步建立了现代社会保障体系。1935年,美国通过《社会保障法》,第一次明确了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此后,英国和法国等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均尝试构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并相继开征社会保障税。从开征历史看,社会保障税的时间并不长,但却为各国社会保障提供专项资金,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社会保障税的发展变化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用途多样化。最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时,主要是为退休职工筹集资金,现在已经覆盖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老年关怀等方面。

二是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对象日益扩大。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既包括雇佣双方,也包括个体经营者,有些国家还开征与行业特点相联系的社会保障税,以满足一些特定行业员工的需求。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对象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保障税收入占各国GDP的比重不断提高。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其他税源来补充社会保障税收入的不足,如日本在 2013年启动的社会保障一体化改革中,采用提高消费税税率的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三是社会保障税的资金使用更加灵活。为满足社会保障税纳税人各个阶段的不同需求,个人社保账户的资金使用总体越来越灵活,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使用安排是大势所趋。

②社会保障税税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社会保障税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计算依据。一方面,纳税人的其他所得项目,如利息、股息、租金等并不纳入其应税所得中,许多国家还常对作为社会保障税计算依据的工资薪金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限额部分的工资薪金所得无须缴纳社会保障税,并且一般没有宽免扣除,也很少考虑家庭人口和其他特殊情况,这使低收入者相对承担了较多的税收份额。另一方面,如果能考虑增加免征额的设计,则能在一定程度上使高收入者多缴纳社会保障税,低收入者少缴纳社会保障税,从而使社会保障税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③社会保障税税率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社会保障税税率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取决于采用何种税率。目前,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往往采用比例税率,不根据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加以区别对待,不利于低收入者,具有相当的累退性。如果在社会保障税政策设计时能采用累进税率,则能体现一定的累进性。

④社会保障税的支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从支出角度可充分体现社会保障税对收入公平分配的意义。社会保障税为个人失业、退休养老和医疗保险提供了资金来源,保障了最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税筹集的收入,最后能通过社会保障的支出补助需要帮助的人,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认为社会保障税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3)企业所得税与收入分配。

在再分配中,企业所得税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例如企业所得税的高低,直接影响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格局,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会带来企业税后利润下降,减少可分配利润,影响分配给个人的收入,同时也影响企业扩大再投资,进而影响做大经济“蛋糕”。 企业所得税税率过低,会带来国家税收减少,影响政府扶贫济困等职能的发挥。

①企业所得税的发展。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的发展变化主要呈现以下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断降低。经济活动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使企业所得税国际竞争局势逐渐加剧。为了争夺全球企业所得税税源,一些国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弱化了企业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以比例税率为主。从税率形式的发展来看,各国的企业所得税普遍发展到以比例税率为主,实行累进税率的国家日益减少。三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不断扩大。在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同时,不少国家均采取了扩大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改革措施,弥补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对亏损结转条款的限制仍然是扩大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常用方法。旨在减少跨国公司避税的BEPS多边公约汇集了全球 100多个国家的意见,提出了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措施。 充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仅能够为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来源,而且可遏制资本收入的快速增长,调节收入分配。

②企业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在收入分配环节调节的职能如何,是在初次分配还是在再分配环节发挥作用,发挥作用的大小如何,理论界的意见并不统一,一些实证分析结果也存在较明显的差异。

一是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作收入分配调节的工具。有观点认为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对企业纯收益即净利润课税,来调节企业的盈利水平,缩小不同盈利状况企业之间的税后收益差距,同时减少资本收益,有助于缩小资本收入者与劳动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特别是在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这一调节职能将发挥得更加明显。

相反的观点认为,企业所得税不适合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这是因为尽管企业所得税是向企业所有者征收,但考虑到税负转嫁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国民经济的各方面,经济学家并未就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最终归宿达成共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最终承担者究竟是股东、消费者、劳动者还是这些群体的组合,并不确定。

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归宿问题。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归宿问题是研究企业所得税对收入分配影响的重要问题。研究企业所得税税负归宿问题的方法主要包括经验分析和理论研究两种。从经验分析方法看,Harris(2009)指出,现有的经验分析文献大部分认为企业所得税与工资水平呈负相关性,认为劳动要素承担了很大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但这些文献所使用方法的有效性均受到来自各方的很多批评。研究企业所得税税负归宿问题的理论研究可分为短期与长期两种,Harris(2009)指出,大部分的经济学研究认为在短期中资本要素承担大部分税收负担,而在长期中并没有定论。

2.4.1.2 再分配环节财产税的税收职能

在收入的积累环节,政府通过征收财产税,对收入的积累进行调节。对财产征税,既可减少纳税人即期的可支配收入,从而调节不同个人的收入水平,又可影响未来产生个人收入的要素条件和个人增加收入与财产的动力,是对个人所得税的有益补充。此外,财产税也不易发生税负转嫁,有助于防范财富的过度集中。

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看,可以对财产存量从持有、继承和转赠等各个环节进行征税,其中最常用的是在财产的持有环节征收不动产税和在财产的继承与赠与环节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OECD成员国对不动产征税的方案多样。有对房、地产合并征税的,也有对房、地产各自分开征税的,税率的设计有比例税率,也有定额税率。

在财产的继承与赠与环节,一些国家会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征收的对象不仅包括不动产,还包括有价证券等以经济价值计量的所有资产。各国的遗产税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先税后分”的总遗产税制度,即先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征税后,再在其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国家采用这种形式。二是“先分后税”的遗产税制度,即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征税,日本、法国和德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形式。三是总分遗产税制,即将前面两种形式结合起来,先对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可以作为再分配的税种,也可以作为第三次分配的税种。

2.4.2 再分配环节税收职能的特殊性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份额呈现上升趋势,但是,比较若干国家(地区)部门可支配收入分配格局,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份额不仅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甚至也低于同等发展水平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份额仅为 60.31%,不仅低于美国(77.76%)和英国(67.11%),还低于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巴西(73.79%)和南非(62.69%)。反之,我国企业部门收入分配份额偏高,直接挤压了居民的分配份额。造成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份额较低的原因包括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缓慢和我国劳动力市场总体仍然处于过剩阶段,导致工资仍然为居民最主要的收入方式和较低的劳动成本拉低了劳动要素的分配份额。 由于综合所得覆盖范围有限,税收基数不足的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远没得到充分发挥,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累进性,但也导致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和收入再分配指数的大幅降低,反而削弱了再分配效应。所以,短期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仍是以工薪阶层为主,而对于高收入群体却没有有效的手段进行调节。

相比个人所得税,我国以社会保障支出为主的转移性支出使得基尼系数的下降程度约为个人所得税的 6倍,与个人所得税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再分配效应比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效用明显。 然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低保、税收和社会保障等各种公共政策只减少了初次分配差距的 12%左右,也就是说基尼系数由于再分配政策只能降低 12%。与OECD成员国相比,它们的再分配政策可以有效缩小收入差距的 40%左右,两者存在很大差距。

企业所得税对我国收入分配的影响可区分为对初次分配的影响和对再分配的影响两部分。从初次分配看,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减少资本要素收入者的收入;从再分配看,企业所得税会通过影响居民消费的商品中所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来影响收入分配。这主要因为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的资本要素收入占比均相对较高,而低收入群体的资本要素收入相对较低。 以 2001—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在不同资本规模企业间的分布及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若假设企业所得税税负由全部社会资本承担,企业所得税呈现微弱的累退性;若假设税负仅由企业资本承担,则企业所得税呈现一定的累进性;若税负归宿是以上两种情况的组合,则企业所得税的负担相对资本而言可能是接近比例分布,若考虑到资本要素大部分为高收入者所持有,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应该是累进性,企业所得税整体上有助于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 xOTdMWUKedSZIiisZDcCbh5cL1YncelkaFuk7HCCb868JYQ44F9eT5bNW0LPSk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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