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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共同富裕框架下初次分配环节的税收职能

市场调节在初次分配中起基础性作用,税收参与初次分配,必然会在初次分配中发挥调节职能作用。

2.3.1 初次分配环节税收职能的一般性

在市场经济中,国民总收入在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侧重按贡献分配,注重效率,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根据市场机制调节的结果,初次分配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形成初步的分配格局。其中,第一部分国民总收入以税收形式上缴国家的部分形成政府收入,第二部分国民总收入以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形式留存企业支配的部分形成企业发展再生产等方面的资金来源,第三部分国民总收入以劳动报酬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的部分,形成职工个人的收入。国家、企业和个人构成了初次分配的三大主体。

间接税(商品税)是以货物和劳务为征税对象,并以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所课征的税种,国际上称为“货物和劳务税”,一般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初次分配过程从各部门的增加值开始,经过劳动力、资本、土地等要素收入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经过间接税在各部门之间的调节作用,形成各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总体而言,间接税有利于筹集财政收入,符合税收的效率原则,通过影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以及居民的消费结构决定其税负分配,在收入初次分配中能发挥较大的作用。

间接税可以分为一般间接税和选择性间接税两种,不同的间接税对收入分配产生的影响不同。

(1)一般间接税与收入分配。

一般间接税在收入再分配方面通常被认为具有累退性。一般间接税的征收,普遍提高了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从而降低了个人的购买能力。一般来说,边际消费倾向是随着个人收入增加而递减的,因此,在采用比例税率对个人消费征收间接税的情况下,间接税占个人收入的比重就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递减,这实际上起到了拉大高低收入者之间收入差距的作用。

(2)选择性间接税与收入分配。

选择性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取决于具体选择对哪些商品征税以及选择什么税率形式来征税,如果选择对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征税并课以相对较高的税率,那么选择性间接税对收入分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这是因为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收入比重必然下降,而用于购买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的收入所占比重会增加。对非生活必需品征税和奢侈品征收选择性间接税,将使税收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随个人收入增加而递增,从而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异。如果选择对生活必需品征收选择性间接税,那么对收入分配而言,将比征收一般间接税产生更为强烈的负面效应。如果一般间接税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来征收,那么在调整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将产生与选择性间接税同样或类似的效果。

2.3.2 初次分配环节税收职能的特殊性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共同富裕框架下初次分配的税收职能有其特殊性。我国的税收收入主要以间接税为主。其中,作为间接税第一大税种,增值税是中性税种,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有利于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保障,从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但是,增值税税负的转嫁会影响价格机制,增加最终消费者的税收负担。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所占比重越高,征税对象就越容易通过价格机制将税收负担转移到下一个环节,最终可能会增加消费者的购买负担,降低消费者的购买力。 相比高收入群体,中低收入群体往往具有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恩格尔系数也较高,收入中的大部分会用于基本消费品的支出,如果间接税的税率过高,中低收入群体相应也会承担较高的间接税税负,由此可能导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从间接税及其变动对我国居民收入的影响看,不同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对我国居民收入影响存在差异。其中,消费税对抑制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作用较为有限。总体来看,政府启动间接税改革机制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间接税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难以从根本上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我国间接税具有税源丰富和征收简便等特点,是我国筹集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国间接税在初次分配中主要发挥其筹集收入的职能,而非利用间接税来调节收入分配。 woQ9fnmuWNqrexiFEgHjUQJLIHEjIT/Xw/+scuFPtDKKfFvHz+jpW5M0NAlVEX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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