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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收入分配理论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税收调节作用往往面临公平与效率的抉择,既要兼顾经济发展,做大“蛋糕”,又要平衡收入分配差距,避免矛盾激化。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2.1.1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

政府是否参与收入分配的争论曾经是经济学家讨论的焦点。19世纪有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经济能够达到内在的资源优化配置,无须政府采用财政手段介入收入分配。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在其代表作《和谐经济论》中提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不仅不会出现两极分化,而且劳动在社会中的份额,不论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都会增加,而资本所占的份额则会相对减少。美国经济学家凯里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收入将趋于均等化。他信奉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认为利润是资本创造的收入,工资是劳动创造的收入。在他看来,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已经积累起来的资本价值会降低,劳动的能力会增加。因此资本家所得的份额会逐步减少,而工人所得份额会渐次上升。

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个人和企业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通过市场能够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但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和社会矛盾也促使经济学家反思效率之外的公平问题。

1920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系统提出福利经济学的框架,认为“利己心的自由发挥”并不会自动使国家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得到很好的分配,进而增加社会总福利。垄断和外部性的存在、制度设计的不完美决定了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缺陷。庇古根据边际效用论提出了两个福利经济学基本命题:国民收入水平越高,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国民收入分配越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就越大。社会经济福利取决于国民收入的数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情况。因此,要增加社会经济福利,在生产方面必须增加国民收入总量,在分配方面必须消除收入分配的不均。由于福利经济学致力于以增进社会总福利和促进社会公平分配为目标制定经济政策,其税收思想也是以此为基础展开,其中蕴含了大量与共同富裕相关的思想。

福利经济学的第一定理指出,在完全市场化和自由竞争的前提假设下,不需要任何外在引导,经济运行会自动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即没有帕累托改进余地的状态。

福利经济学的第一定理旨在说明市场的“蛋糕”会越做越大,但并没有说明帕累托最优状态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会导致价格不稳定和市场失衡。因此,福利经济学的第二定理指出,通过诸如一次性转移支付和总付税等适当的方法对初始资源占有状态进行再分配,任何帕累托有效的资源配置都会导致市场均衡。

公平与效率的抉择此时成为争论的焦点,围绕这一主题的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个是公平与效率冲突论,另一个是公平与效率协调论。

公平与效率冲突论认为,效率是研究以最小的投入创造最大的财富,公平是研究社会财富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二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公平与效率冲突论又形成效率优先和公平优先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哈耶克、弗里德曼和科斯等经济学家主张效率优先,反对把收入公平分配作为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的前提,认为通过高效率的生产,促进社会总财富尽快增长,在此基础上通过适当的制度补偿就可以兼顾或促进公平。

琼·罗宾逊、勒纳和米尔斯等则主张公平优先,认为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会导致积极性的下降从而降低工作效率。新制度学派的加尔布雷斯从收入均等、减少贫困等角度出发,提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观点,认为公平分配收入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公正地对社会收入进行分配,才能使每个人积极去提高经济效率,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

公平与效率协调论认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同时也存在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问题。萨缪尔森、布坎南和阿瑟·奥肯等著名经济学家主张应该效率和公平兼顾,收入分配过度不平等不是件好事情,而收入分配完全平等同样也不是件好事,萨缪尔森认为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 阿瑟·奥肯也指出平等和效率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替代的关系,平等和效率双方都有价值,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达成妥协,即在有效率的经济中促进平等。因此,生产领域中应坚持效率优先,而在生产领域之外,尤其在分配领域中,则应把平等的原则贯彻下去,消除不平等,以促进社会公平。

2.1.2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必要性

不论是福利经济学的第一定理还是第二定理,都是在非常严格的假定条件下才成立的,而现实社会是很难满足假定条件的,此时,市场的资源配置是无效率的,需要借助公共权力主体——政府介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福利经济学的第一定理说明政府职责是克服不完全市场和非自由竞争所造成的福利损失问题,而第二定理说明政府需要介入收入再分配过程,即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主要职能之一是调节收入分配。

必须注意的是,国家的公共权力不同于资产所有权,它外在于生产过程,并不创造财富。例如国有资产经营者需要向其所有者(国家)以上缴利润、租金、承包费或者股息红利等形式支付纯收入作为报酬,此时,国家由于拥有财产所有权参与国民总收入的分配。而公共权力主体介入经济过程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性质决定了其无法通过等价交换的成本补偿方式,而是主要以税收的方式参与国民总收入的分配。

政府收入分配调节职能主要是通过征税等适当方式从国民总收入中获取补偿后,再补贴给其他社会成员。从福利经济学看,其理论依据是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从富有者获得一定数量的收入,只要适当就不会降低他们的福利,而转移给穷人会增进穷人的福利,从而促进全社会福利的提高。

公共权力介入收入分配只能是非等价交换方式,非等价交换获取收入的方式很多,历史上还曾有过摊派、掠夺、收费、进贡和劳役等,但这些方式不少已被淘汰或退居补充的地位,主要是因为这些方式在征收上往往有较大的随意性,收入来源有限,较难做到公平合理。此外,政府还可以凭借公共权力发行公债,但公债必须有借有还,最终还得用政府的收入归还本息。因此,诸如以销售、提供劳务和财产占有等产生的稳定、持续的收入来源作为征收对象,并且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征的税收就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时,凭借公共权力获得的成本补偿,也成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2.1.3 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的税收调控

实践中,市场经济的发展,会出现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的问题,给西方经济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带来了阻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通过市场手段、政府手段和其他手段来全方位地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其中,市场手段在调节收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手段是调节收入的重要手段,即使在市场机制非常完善的情况下,由于个体拥有生产要素的差异存在,政府通过税收进行调节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可以在收入的分配环节、使用环节和积累环节。

在各国的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税收优惠发挥了一定作用,从理论上说,对低收入者的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全部或部分免税,减轻其纳税义务,增加他们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分配不公。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对收入分配产生较大影响的税收主要有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财产税。

税收不仅通过税种、税基和税率调节收入水平以及产生收入的要素条件,改变和调整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从而影响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府通过财政支出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

具体采用何种税收手段来改进收入分配是经济学家们讨论的焦点。

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爱德华·米德认为,课征累进所得税对于改变收入分配不公平状态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并且如果累进所得税歧视不劳而获的收入,给劳动所得更多优惠,效果会更为显著。因此,米德主张对不劳而获的收入按较高的税率课税,对劳动收入适用较低税率。

琼·罗宾逊等新剑桥经济学派认为市场机制的调节效率很差,市场的垄断会导致社会不公,国家干预经济不仅要实现充分就业,更要消除社会不公。他们虽然也将税收视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经济杠杆,但更注重税收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他们建议实行累进所得税制度,对财产多和高收入的人征收更多的税;主张实行没收性的遗产税,只给孤儿和寡妇留下适当的终身财产权,其他财产一律没收,从而消灭私人财产的集中。在消费税方面,他们还主张对奢侈消费品征收重税,对生活必需品减免税。

马斯格雷夫认为累进税率最优。他指出,大部分支持单一税率的人都为这种税规定免征额,此时,规定免税额的单一税率在达到收入水平的中间值之前是保持累进的,在达到收入水平的中间值之后税率就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这样,大部分税收负担将从高收入者转移至中间收入者。

哈耶克抨击了希望通过累进税制来改变收入分配的方法。在《自由宪章》第二十章税收与再分配中,他对税制效率与公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他认为,累进税制依据的是经济学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但边际效用递减的观点是否能够恰当地适用于全部收入的分析值得怀疑。此外,累进税制实质上是以重税的形式对资本周转设置障碍,对资本形成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他强调税制的整体累进程度不能过高,要维护经济激励机制。

乔治·吉尔德等供给学派认可萨伊的“供给会创造它自身的需求”“资产阶级国家,关键问题是富人投资的质量和数量,增税对他们的消费并没有多大影响,消费支出在上层阶级的财富中只占相当小而稳定的一部分”,急剧上升的税率夺取较高收入中越来越大的部分,累进税率所产生的影响只会使税收减少,导致富人从生产性用途中抽回资本的投入,去储藏黄金或寻找避税的方法。

弗里德曼认为,政府运用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来改变收入再分配的做法,难以达到目的,应该“用一种固定税率的所得税代替”。1968年,他进一步提出负所得税的观点,其实质是通过补贴穷人的收入来扩展所得税。如果个人收入超过一定档次以上的部分,仍要按规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收入低于一定档次的,可以得到所得税补助。他认为,通过把所得税(正所得税)和负所得税结合一起,可以避免现行福利制度的大部分缺陷。

斯蒂格利茨认为,效率与分配问题需要一分为二,政府的作用应限于后者。原因在于:首先,效率与分配之间没有清晰的分界,经济中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公,会导致严重的激励问题产生。其次,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提到的总量税再分配通常是不可能的,会引起扭曲。

总体而言,一般的观点是通过累进所得税可以促进收入分配问题的解决,例如詹姆斯·爱德华·米德和罗宾逊等强调应对不劳而获的收入课税,这样对鼓励劳动有利,但也会忽略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哈耶克意识到累进所得税对经济的负面作用,主张以比例税取代累进所得税。弗里德曼则提出全新的负所得税方案,但在实践中较难实现。

2.1.4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收入分配效应的评价

对税收收入分配效应进行评价是收入分配环节中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由于不同社会成员拥有的生产要素数量及其单位报酬率不尽相同,由此导致现实中收入分配不公,需要政府主要运用税收来调节收入分配。

(1)测量收入不平等的方法。

测量收入不平等的指数主要分为四大类:收入分组、基尼系数、基于社会福利函数的不平等指数和基于信息理论的不平等指数。从目前的实践看,市场经济国家使用最为普遍的分析工具是基尼系数这一指标。它通常以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来判断收入分配公平与否,收入差距越小,收入分配越公平,反之,则越不公平。基尼系数可以用直观的洛伦兹曲线来判断收入差距大小及其变化趋势。

评价税收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通过比较税前和税后两种收入分配的状况,并计算出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的大小,进而大致判断税收在收入分配中发挥的作用。如果税前和税后的基尼系数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就说明税收在收入分配中发挥的作用较大,反之则小一些。然而,基尼系数的变化在判断税收对收入分配的作用时也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基尼系数是综合指标,难以反映收入分配的内部结构性变化。收入分布不同部分的变化对基尼系数的影响有差别,而且基尼系数分解法无法对不同人群进行分解。例如,如果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使收入差距较小的群体收入之间的转移变化引起基尼系数的增减差异,要大于收入差距比较大群体之间的收入转移,这使富人收入转移到中间阶层所引起的基尼系数下降,将大于富人收入转移到穷人中所引起的基尼系数下降。而在实践中,后者反而是社会收入分配更加公平的表现。如果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使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状况变好,另一部分家庭的状况变差,计算出的基尼系数可能没有变化,但实际上税收调节使低收入家庭的状况得到改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2)评价税收政策对收入分配影响的注意事项。

评价税收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时,必须注意到,由于公平和效率之间存在着互相替代的关系,因此,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进行收入再分配调节时还必须考虑对效率产生的负面影响。从理论上说,所得税累进程度越高,税后收入分配越公平。但是所得税的征收会产生增加工作、储蓄和投资的收入效应,同时也会产生减少工作、储蓄和投资的替代效应。所得税的累进程度越高,其替代效应也越大,由此而产生的效率损失也越大。采用差别税率并且课征局限在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范围内的选择性商品,是有利于收入分配公平的,但是对商品征税会干扰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效率损失。市场调节手段是政府调节手段的基础,效率是解决公平问题的前提,如果税收的收入再分配措施过多地伤害效率,最终也很难真正解决公平问题。不论是运用何种税收工具来调节国民收入分配,都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其在预期公平收入分配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效率损失。

评价税收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时,还必须注意到,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仅靠税收进行调节是不够的,税收发挥的作用是有其局限性的。首先,税收只能减少高收入者的收入,而对低收入或无收入者,税收往往并不能直接增加他们的收入,仅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或社会保障支出来实现。其次,税收只能调节合法收入,对于非法收入,只能依靠法律进行制裁。最后,税收及辅助财政支出的调节,只能缩小收入的差别,而不可能消除差别,特别是在社会财富并未达到极大丰富的时候,没有必要完全消除收入差别。 TlIhEHrD+PsV75TZx81t5G346rxEEbozI7d1TNYzNaPIynyVBeWu3g4cQzFxOi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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