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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创新优惠税制:惠及研发全过程、多要素

丁娜娜

比利时素有“科技小巨人”之称,在微电子、生物医药、航空航天、能源环保等领域居世界领先水平,并拥有全球最大、最先进的纳米电子和数字技术研究与创新中心——比利时微电子研究中心。据欧盟发布的《欧洲创新分数榜》报告,2021年比利时创新指数为 127.5,高于欧盟各国平均水平,跻身欧盟创新领先国家之列。

比利时创新优惠税制设计亮点

比利时自 2005年引入创新优惠税制以来,不断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充分发挥税收导向性作用,鼓励科技创新产业蓬勃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9年报告显示,比利时创新优惠税制吸引力排名全球第三。

打造全方位税收优惠,惠及研发全流程。比利时创新优惠税制的最大特点是,优惠政策贯穿研发全过程,涵盖研发活动全链条、多要素和多维度。

初创期着眼资本要素,引导技术变革。为降低科技企业的初始投资风险,比利时税法给予纳税人灵活的投资成本扣除选择。比如:投资者可一次性进行投资成本扣除,其投入或购买研发资产价值的 13.5%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一次性扣除;投资者投资环境友好型先进技术和产品研发活动,可选择分期扣除投资成本,每年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折旧额的 20.5%计税,当年未扣除完可无限期向后结转;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折旧期为 5年的资产可采用加速折旧办法在 3年折旧,以更快释放企业现金流,鼓励技术更新换代;对地方政府鼓励的研发活动给予资本或利息补贴,如研发成功后形成的无形资产 3年内不转让,则可免税。

成长期着眼人力要素,大力“筑巢引凤”。比利时通过税收优惠来吸引本土和外籍科研人才,不断激发创新活力。一是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可部分免税。根据比利时税法,成立未超过 15年,且研发费用超过总费用 15%的初创企业,自 2018年 1月起,企业中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研发人员工薪所得的 80%可免工薪税。二是研发人员奖金可免税。为公司研发活动提供创意,且该创意得到启用后被授予奖励的研发人员,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中由个人和公司缴纳的部分均可享受免税,每人每年免税额不得超过其 1个月的工资收入。三是给予外籍研发人员特殊税收优惠。临时在比利时工作的外籍研发人员,其每年津贴中不超过 29750欧元的部分可免税;外籍研发人员在比利时境内工作时发生的诸如学费、安装费等一次性费用报销后的部分可免税;计算外籍研发人员在比利时停留时间和纳税义务时,其在比利时境外国家和地区从事研发活动的时间不计算在比利时连续工作时间。

成熟期着眼成果转化,激励研发产出。从事研发活动的比利时企业或在比利时设立常设机构的企业,其研发活动创造的合法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或补充性的权利保护证书,各种权利或罕见药及版权软件等,或者从第三方购买并用于继续开发的知识产权,其净所得的 85%可享受免税,因此该所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约为 3.75%,大大低于比利时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 25%。

引入预先裁定机制,保障税收确定性。科技研发具有周期长、不确定性强、风险大的特征,特别是集团内企业无形资产合约研发,因为其市场主体边界不明晰,导致税务处理争议较多,税收不确定性和研发沉没成本成为科技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此,比利时引入税收预先裁定制度,对集团内部合约研发业务采取预先税收裁定机制,以减少征纳双方的税收争议,增强税收确定性。比如,集团内研发劳务提供方的定价问题,企业在独立交易原则下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来签署劳务合同,经税务机关预先裁定后即可实施。对于创新成果落地后取得的所得,在集团内各方进行分配时,基于独立交易原则采用剩余利润分割法进行合理分配。税收预先裁定机制最大限度兼顾了税务监管和企业纳税遵从的需要,有效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

加大税基式减免力度,精准扶持中小型初创科技企业。中小型初创科技企业的发展痛点是资金压力大,抗风险能力较弱。针对这一特点,比利时推出系列定向优惠措施,精准扶持中小型初创科技企业。比如,上文提到的初创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研发人员可享受工薪税部分免税。此外,比利时中小企业税前利息扣除时享有更高的利息扣除率,由于欧盟成员国均为负利率,比利时大企业的利息扣除率为 0,中小企业则每年可享受贷款金额 0.34%的利息扣除,且中小科技企业的研发资产可加计扣除。自 2019年起,比利时中小科技企业除了享受正常的投资成本扣除政策外,其投资成本的 25%还可以额外扣除。

对完善我国创新优惠税制的启示

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为主的创新优惠税制体系,有效降低了科技企业税负,为企业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动力。

完善人才驱动型税收激励机制。为进一步广泛吸纳研发人才,为科技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应当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优惠措施的导向效应,建立和完善人才驱动型税费激励机制。一是探索研发人员工薪所得激励措施。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重视科研成果产出,对于个人及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研发投入期缺乏相应的人才激励措施。可借鉴比利时做法,对于中小科技企业研发人员或参与绿色科技产品研发活动人员的日常工薪所得给予税收减免。二是探索外籍研发人员工薪所得激励措施。通过放宽外籍研发人员在华停留时间标准,或提高外籍研发人员在华工薪所得的专项扣除额,或实施税额式减免,从而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广泛吸纳外籍专家来华从事科研工作,营造海内外研发人才“虹吸效应”。三是探索社会保险费为辅的激励措施。配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适度减免相关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降低科技企业人力成本和研发人员税费负担。

量身定制“减成本+降风险”研发税收优惠措施。一是引入税收预先裁定机制。对于集团内合约研发的劳务定价、成果共享、成本分摊等问题,可依据独立交易原则事前提出定价原则和方案,由税务机关裁定其合理后实施,充分保障集团内合约研发业务的税收确定性。二是引入投资成本扣除机制。除现有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外,给予企业更灵活的投资成本扣除选择,企业可根据成果转化周期长短选择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扣除,充分释放现金流。三是探索继续用于研发活动的外购无形资产的投资成本扣除政策,促进研发成果再创新。

出台“普惠+特惠”中小型初创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的同时,可根据中小型初创科技企业的特点,提高中小型初创科技企业税前利息扣除标准,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出台投资成本加计扣除等优惠措施,以降低其税收负担。此外,针对研发初期的中小企业,加大财政补贴和税额减免;针对研发成熟期的中小企业,加大税基式减免,多措并举,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本文刊载于 2021年 9月 15日《中国税务报》,有删节) 27fA9VcwgGpsb7cLtoLyJby/QCg+LxBkCPIwPNEVAA04sJqVUviFQG4vpCtk8tq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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