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征 增值税。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畜禽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 减免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免征 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 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征 增值税。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免 征 增值税。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 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 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免征 印花税。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的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