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 增值税。
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 增值税。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出租国有农用地的纳税人。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 增值税。
1)出租的土地为国有农用土地。
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一条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免征 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三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契税。
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契税。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免征 印花税。
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第一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不征收 契税。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