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免征 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免征 增值税。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不缴纳 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缴费人。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缴费人。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免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三项
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 减半征收 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免征 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免征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
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免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 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 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 免征 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 免征 增值税。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 免征 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 免征 房产税。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 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 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 免征 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 免征 契税。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免征 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 免征 印花税。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