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2)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3)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免征 企业所得税。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 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 5%。
3)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含)的。
2)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 500万元的,可以 缩短 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 加速折旧 、 摊销 的方法。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 500万元的。
2)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15%的部分,予以 免征 。
1)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2)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
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 增值税。
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号)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中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五年内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年 12月 31日前已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业务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自 2020年至该企业设立满五年期限内按照本政策执行。
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第 1)项、第 2)项条件,以及第 3)项或第 4)项条件中任一子条件:
1)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
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2)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 1项关键产品(技术);
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3)企业投资主体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居于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4)企业研发生产条件:
(1)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3)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4)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5)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6)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横琴、平潭实验区内企业。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 免征 增值税。
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横琴、平潭实验区内企业。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 免征 消费税。
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 2011年 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3)对总机构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实验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实验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实验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
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2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 免征 个人所得税。
1)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3)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 2011年 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6号)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 2010年 8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3)对总机构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1)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2021年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 500万元的,可以 缩短 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 加速折旧 、 摊销 的方法。
1)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2021年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免征 企业所得税。
1)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 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②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 5%。
2)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2021年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产业企业。
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进行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3)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 15%的部分予以 免征 。
1)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2)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3)按照清单管理办法列入人才清单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规划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 免征 。
1)所得包括来源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2)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规划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
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3)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
4)南沙及南沙先行启动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
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
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 2022年 1月 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 弥补 ,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13 年 。
1)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应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3)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现行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4)南沙及南沙先行启动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
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
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 免征 ;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 免征 。
1)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2)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实施范围是《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