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三)边境地区税费优惠

12. 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 免征 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2)适用企业仅为边销茶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生产企业仅指列名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4号)

13. 边民互市限额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享受主体

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生活用品的边境地区居民。

优惠内容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 8000元以下的, 免征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享受条件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不予免税商品已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 +BhQ1mIQq7tggzQHQzMXEjrmjYXYG6mY3tM1TpysbW12FWqNjit5gHJEdlQ/rBvw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