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 2021年 1月 1日至 2030年 12月 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2)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年第 2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14号)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号)
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矿业权人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审批。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 免缴 ,第二个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 减缴 50% ,第四个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 减缴 25% 。
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 免缴 ,矿山投产第二年至第三年可以 减缴 50% ,第四年至第七年可以 减缴 25% ,矿山闭坑当年可以 免缴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可以依照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缴或免缴。
2)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①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②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③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发布。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实行两级审批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批准文件报送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 免征 印花税。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23号)
青藏铁路公司。
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免征 印花税。
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23号)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 免征 资源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32号)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 免征 契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29号)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 免征 房产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非自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五条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 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土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