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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也有利于筹措地方财政资金。1988 年 9 月 27 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98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颁布了第 483 号令,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并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后,2011 年、2013 年、2019 年又先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修订。 bJfTnBzjVkaDsBZR+uOlC4DGcZ52k79gETIBy2bcXhhKgSa0qkIKWsnRufdv3n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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