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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房产税

房产税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 1951 年 8 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改革开放以后,考虑到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允许买卖,故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 年 9 月 15 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自 1986 年 10 月 1 日开始施行。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8 号对《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 ydmD1EQZ5qROd8X67+tNP58t0YDAMb1PvX8aXxKfaG0PqGX2cSIV4UjKqbvfWV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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