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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国务院于 1993 年 12 月 13 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开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于 1995 年 1 月 27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以房地产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种。 JChxWsAvtKUkSBywarptCz6XkGk+cFeMvc2qkk5Imv4ZCf9G090vTfjuy5J2F/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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