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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热点解析与风险管理

一、征税范围

【问题 1】 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如何缴纳契税?

【解析】 根据《契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 号)及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问题 2】 乡镇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缴纳契税吗?

【解析】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有效衔接,《契税法》在关于征税范围的条款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这意味着《契税法》正式实施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也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2021 年 9 月 1 日之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则不属此列。

【问题 3】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的,是否需要照章缴纳契税?

【解析】 依据《契税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买房拆料,是指购买房产的目的是取得该房产的建筑材料。翻建新房,是指购买房产的目的是重新翻建该房子。这两种情况,都构成房屋买卖。首先应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按买价缴纳契税。例如,甲某购买乙某房产,不论其目的是取得该房产的建筑材料或是翻建新房,实际构成房屋买卖。甲某应首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按买价缴纳契税。

【问题 4】 房屋产权证增加产权人是否缴纳契税?

【解析】 对于因家庭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房屋权属增加或者减少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属于转让或赠与行为,对权属承受人(增加的权利人或剩余权利人),应按所承受的份额,适用规定的税率征税。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权属人增减以及法定继承除外。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问题 5】 哪些情形,税务机关需要核定契税计税依据?

【解析】 根据《契税法》第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核定的情形包括:一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二是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问题 6】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的规定: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征收管理

【问题 7】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解析】 根据《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规定,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 年第 23 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1.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2.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3.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4.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问题 8】 契税缴纳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什么关系?

【解析】 根据《契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问题 9】 个人转让住房时,因产权纠纷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何判定购房时间?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FjRp+m8QGT3eKOYK8+pVmUUey8tU5/bmzRk4EAeNf7oNFjOT5HeHJuEdG+0hW0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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