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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热点解析与风险管理

一、纳税人

【问题 1】 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由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 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 2】 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解析】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 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因此,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应由自然人股东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自然人股东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该企业)缴纳。

二、征税范围

【问题 3】 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 4】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 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 5】 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 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 6】 索道公司经营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规定,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收优惠

【问题 7】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对公共租赁住房部分能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3 号)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 8】 某专业物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城南和城北各建有一处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钢材、水泥等工业原材料,城北的仓储设施占地 3000 平方米,城南的仓储设施占地 7000 平方米,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规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二是主要用于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该企业的仓储设施分散在两地,应当分开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位于城北的仓储设施占地 3000 平方米,未达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规定的面积标准,无法适用该政策;位于城南的仓储设施占地 7000 平方米,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的规定,可以享受优惠。

【问题 9】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 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 10】 个人出租住房,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 11】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可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1 号)规定,各地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该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问题 12】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 号)规定,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 20000 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 3000 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 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 70%。

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qf1OtOiaNkBvmu8F7ZKbZqtQOwjEFMEVKi8PAAEbry51VQzUYOPiH2/tMT158q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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