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作为特殊药品进行严格管理,以避免流入社会危害他人。
1.麻醉药品 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生理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吗啡、哌替啶、可待因等。麻醉药品在医疗上主要用于外科手术、各类癌症晚期疼痛及急诊患者的镇痛等。麻醉药品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定期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2. 精神药品 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药物导致人体精神依赖的难易程度以及对人体的危害程度,精神药品可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包括麦角乙二胺、麦司卡林、氯胺酮、三唑仑、司可巴比妥等;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巴比妥类(司可巴比妥除外)、苯二氮䓬类(三唑仑除外)、曲马多、唑吡坦等。医生在开具精神药品时,应严格依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严禁滥用。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同麻醉药品。
3. 医疗用毒性药品 是指毒性强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易致患者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故使用时必须小心。医疗用毒性药品主要包括去乙酰毛花苷丙、洋地黄毒昔、阿托品、毛果芸香碱等。
4. 放射性药品 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供医学诊断和治疗用的一类特殊药物,如放射性碘131 等。
5.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和化学助剂等物质,如麻黄碱、1-苯基-2-丙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