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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数年来,西方侦探小说家一再在作品中引入“中国元素”。他们常借用异邦唐人街或是中国本身具有的神秘色彩,来为情节营造出一派诡谲怪诞的异域氛围。无论是萨克斯·罗默笔下的超级反派傅满洲 ,还是厄尔·德尔·比格斯创作的英雄警探陈查理 ,都已经跟大名鼎鼎的利斯特勋爵 和福尔摩斯一样,为西方读者所熟知了。

尽管在西方大热的探案文学里,中国人总是被贴上标签,总是被过分曲解,但说到探案文学这一领域,中国人似乎比西方人更有发言权。这是因为,早在爱伦·坡和柯南·道尔出生的好几个世纪之前,探案文学这一文学门类,就已经在中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

以犯罪悬疑和破案为题材的短篇小说,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千年的历史,各种神探传奇更是以说书和戏剧的形式传诵了数百年。到了1600年左右,中国公案小说才开始向中长篇方向发展,并且在后来的18世纪和19世纪登峰造极。犯罪悬疑题材的中长篇小说就此风靡全国,如今依旧备受读者追捧。即便是到了今天,许多古代神探的大名仍然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然而据我所知,还没有一部中国公案小说出版过完整的英译本,最多也就是某些汉学期刊偶有刊登几篇英文的故事摘要,或者从中摘录一小段节译。几年前,文森特·斯塔雷特出版了《书人的假日》(1942)一书,其中包含一篇短小精悍的漫谈,也只大致提到了几部较为著名的中国公案小说。

因此,不可否认的是,西方读者对中国公案小说无甚兴趣;而中国著名的历史小说和民俗小说大多都有精良的全译本,使得公案小说更难为人所接受。

之所以出现这种形势,不外乎是以下原因:虽然大部分中国犯罪小说写得十分出色,在研究中国风土人情的学者读来不乏趣味,但这类作品对于西方公众而言却是索然无味。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中国犯罪小说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在中国读者眼里,这些小说绝对是十全十美的佳作。但一部犯罪小说究竟应该满足什么样的要求,在这一方面,中西方可谓各执己见。西方读者可不像中国读者,他们读侦探小说完全是为了消遣解闷,所以读到中国犯罪小说,才会觉得无趣。

两相比较,中国公案小说有如下五大异于西方的特点:

一是中国的公案小说,通常会在最开头向读者正式介绍犯人的姓名、身份以及作案动机。中国读者享受的是纯粹的头脑周旋,如同观望一场博弈般的快感:尽管案件的要素都已全盘给出,但小说的看点并不在此,而在于阅读的过程中,读者可以紧随探案者的每一步行动,同时观察犯人的反应和对策,一直到对弈结束,结局不言而喻,后者落网,前者为王。然而西方读者喜欢的是不断猜测,犯人的身份玄之又玄,直到小说的最后一页才会揭晓。所以说,大部分中国犯罪小说就是缺失了悬念这一要素。西方读者一直讨论的基本问题,也就是“是谁干的”,对于中国读者来说,不过是翻了几页书后就再清楚不过的答案。

二是在大多数中国公案小说里,妖魔鬼怪横行天地,来去自如,甚至连动物和厨具都可以上堂作证。探案者偶尔还会稍稍越界,跑到阴曹地府去和阎王爷对生死簿。 这一点恰恰和西方侦探小说强调的写实性原则相冲突。

三是中华民族是一个从容不迫、热衷于探究细节的民族。因此,包括公案类在内的所有中国小说无一不是平铺直叙,且插入了许多长篇诗词,或是离题万里扯到哲学话题上去,夹杂着诸如此类的东西。不仅如此,凡是与案件有关的公文,都少不了在小说中全篇引出。是故中国公案小说大多连篇累牍,能写一百章以上,以至于每一部译后都能印满好几卷。

四是中国人在人名方面有着超强的记忆力,对家庭关系的第六感也异常敏锐。须知汉语里有一套格外庞大的词库,专门用来形容人与人之间的辈分。只要是读过书的人,不费吹灰之力就能一口气说出七八十个亲戚的姓名、头衔和他们之间确切的辈分关系。中国读者喜欢人多热闹的小说,光是一本书就能罗列出两百个以上的出场人物。反观西方同时代的犯罪小说,通常只有十多个主要人物,即便角色少到了如此地步,编者近来也还是发现,有必要在小说开篇加列一份人物清单,便于读者理解。

五是对于一本公案小说,什么该加以描写,什么又该留予读者自行想象,中国人具备独到的见解。西方人虽执着于详尽无遗地叙述犯罪过程,但往往不会在乎罪犯最后受到了什么惩处。假如犯人没有自己坠机沉海、开车冲下悬崖,或是以其他方式自我了结,干净利落地退场,作者就只会在小说末尾隐晦地交代几笔,暗示此人最终上了绞架或是电椅。

中国人则恰恰相反,他们追求对犯人受刑的过程进行翔实的记录。除此之外,中国的作者通常还会奉送一份“号外”,详尽地刻画罪犯在阴曹地府受苦刑的情形。只有这样的结局,才能让中国人内心的正义感得到满足,但这种情节会令西方读者感到不适,因为在他们眼里,这无异于过度鞭尸。

除上述特点以外,中国的作家还默认自己的读者都精通中国律法的运作程序,通晓中国的礼仪和习俗。记得这一点的人就会明白,这显然意味着,如果要以西方公众为目标受众翻译一部中国公案小说,就需要把整部作品从头到尾改写一遍,即便是在改写后,仍不可避免在每一页留下密密麻麻的脚注。在侦探小说里,间或添加脚注,的确有助于增强故事的严谨性和真实性,就像范·达因写菲洛·万斯的小说一样;但如果每隔一页就是一条冗长的脚注,作品的可读性就会大大降低。

因此,为了向西方的探案文学爱好者呈现一部中国公案小说的全译本,在着手准备的过程中,我的主要问题就是找到一部合适的作品,既能最大限度地展现紧张刺激的探案过程,迎合大众口味,又能将上述中国公案小说独有的特点对西方读者造成的阅读障碍削弱到最小。

《大唐狄公案(七):昌平县谜案》(原名《武则天四大奇案》)这部写于18世纪、作者不详的中国公案小说,就恰好符合以上要求。

该小说符合西方小说一贯的标准:没有在一开始就揭晓罪犯的身份,也没有不切实际的灵异元素,出场人物数量有限,不含与情节无关的材料,篇幅也相对简短。同时,小说还具备绝妙的情节和出色的文笔,采用了西方读者熟悉的套路,让读者保持悬念,是一部高明的悲喜剧。这部小说不但是一部刻画探案者心理的杰作,还是一部能使读者跟随人物的步伐亲历重重险境的佳作,即便是在今天,它也能达到西方现代侦探小说的标准。还有一点,该小说引入了一种新的文学手法,而且据我所知,该手法还没有在西方流行的探案文学里出现过,那就是侦探同时调查三起不同的案件,并且每一起案件都有各自的人物和背景,完全独立,互不关联。

不仅如此,此书的作者还在道德说教方面表现出了非同寻常的克制。纵观全书,作者仅在卷首的开场白说了些题外话。

若是他连这一处的说教反省都省去,便会背离中国根深蒂固的文学传统,使该小说成为一次不可饶恕的反叛。

以西方人的口味来评判,本作最大的缺点还是怪力乱神。尽管这么说,书中也仅有两处涉及灵异元素,且都并非完全不能接受的情况,因为它们都涉及西方超心理学文学中频频讨论的某种现象;况且在这两处,鬼神都非是破案的决定性因素,只不过验证了狄仁杰先前的种种推论,激发了他试探性地对案件进行分析的灵感。第一处是一名受害男子的亡魂在自己的坟墓附近显灵了。即便是在西方国家,也有很多人相信,如果一个人死于非命,此人的灵魂就会在尸体周围徘徊,还有可能想方设法地让别人知道自己的存在。第二处是当时有两起案子还没解决,惹得狄仁杰极其困扰,焦头烂额,正当这时他做了一个梦,梦境印证了狄仁杰的某些怀疑,帮他将几条已知线索正确地串联了起来。这是出现在第十一章的剧情,如果有研究梦境心理学的读者,读来想必饶有趣味。

在该小说中,我们还会读到异常可怖的描写,讲的是衙门在审讯时如何对犯人用刑。对于这些内容,读者只能原原本本地接受。但另一方面,在小说的最后一章,作者对刑场的描写比中国其他公案小说更为简洁,并且能够不夹带任何感情地进行叙述。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小说的幕间。它篇幅简短,位于整部小说的二分之一处,也就是第十五章和第十六章之间。乍一看,它似乎与正文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大部分中国短篇小说一个非常有趣的共同点。这类幕间往往以戏剧中某一幕的形式呈现:两三名演员登台,说一些对白,再穿插几段唱词,就跟平日里戏台上演的一样。作者只点明了剧中角色的行当,譬如“小生”“老生”等。余下的就等读者开动脑筋,把剧中人和书中人对上号了。这样的趣味性在于:透过幕间,我们可以直接洞悉各主角的心思,看到他们不再拘谨压抑的本来面目。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中国式的幕间,相当于西方现代小说里的人物心理速写。中国古代小说从不花大篇幅对人物进行心理学层面的分析,而是会让读者通过戏剧幕间或者梦境,得以洞见人物内心深处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动机。这是一种叫“梦中梦”或是“戏中戏”的手法,西方古代作家也曾用到过,著名的例子有《哈姆雷特》第二幕第二场。

虽然相较于其他中国小说而言,某些中国小说独有的特点在此书中不甚鲜明,但此书仍是一部彻头彻尾的中国式小说。作者翔实地描述了中国探案者的办案方法、破案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凡尘俗世的是与非,与此同时,还大大帮助了读者了解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中国律例的主要规定以及中国老百姓的生活方式。

在内容方面,本小说共讲述了三起刑事案件:

第一起案子,我们姑且称它作“黎明双尸案”。这是一起简单粗暴的凶杀案,凶手完全是见财起意。该案可谓丝绸商人四处奔走、朝不保夕的生活写照:每年到了蚕丝上市时节,丝绸商人就在江苏低价采购生丝,而后踏上商道,一路北上,沿途售卖蚕丝,以此获利。这些客商眼光毒辣,不好应付,除了有精明的生意头脑,亦是身手不凡,深谙行商道路上所有的危险和陷阱。这起案子将引领读者随书中人物穿行著名的山东丝绸商道,接触狡猾的丝行行东、精明的客栈掌柜、强悍的土匪山贼和其他各行各业在商道上营生的人。

第二起案子是“怪尸案”,发生在当地的一个小镇上。凶手因一念之差冲动杀人,案子可不是一般的难破。其中最为写实的人物肖像,当属那个有杀人嫌疑的妇人。她尽管只是一家小小店铺的老板娘,却拥有坚如磐石的意志和极为强大的内心,令人想起清朝末年至为可畏的慈禧太后以及中国历朝历代曾居于统治地位的其他女性。在本案中,我们追随着人物视线,知晓了身为地保的职责与担忧;又与人物一同步入公共浴堂,观察了一番在此聚头的当地人;还在场协助,见证了掘墓和随后的尸检。

第三起案子则是“新娘中毒案”,关系到本地的士绅阶层。年轻可人的新娘是文学馆学士之女,在新婚之夜惨遭横祸;新郎之父则是一位致仕闲居的老刺史,府邸豪华,坐拥无数庭院游廊。为了完善整件案子的宏伟布景,作者将此案嫌疑人设定成了一名书生。

该小说上写士绅,下写平民,展现了一幅当时中国社会的剖面图。虽然涉及的阶层不同,但三起案子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它们都发生在同一个县辖区,都由同一人侦破。

读者眼前的已是原书的全译本。若能以西方读者更为熟悉的形式,将原作全部改写一遍,这本书可能会受到更广泛的欢迎;但如果那样做,小说就会流失许多原有的中国味道,到头来,不管是在中国读者还是西方读者那儿都讨不了好。在西方读者看来,书中的某些部分可能会略显乏味,但我坚信,这部直译本的可读性绝对不输于某些伪“中国”小说作家强加的胡话:他们信口雌黄,一味让读者受苦,其笔下的中国和中国人毫无根据可言,只存在于作者天马行空的想象之中。

跟所有中国公案小说的设定一样,本作的神探主人公也是一名县令。从中国早期社会直到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县令这一公职就凭一人之力包揽了相当于西方的法官、陪审团、检察官和侦探的全部职能。

中国古代的政府机构体系十分复杂,而县令所管辖的县级行政区,就是整个体系里最小的行政单位:一个县级行政区,通常包括一座四面围墙、面积相当大的县城以及县城周边(比方说六七十英里外)的村镇。县令即当地最高权力长官,除了管理城镇和土地、处理县衙事务、负责赋税征收和户籍登记,通常还负责维护全县的公共秩序。对辖区内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县令实际上可谓是全权负责,故老百姓称之为“父母官”。县令仅对上级(即州刺史和省巡抚)负责。

正是在履行判官职能时,县令方能显示其侦探才能。因此,在中国的探案文学作品中,解决棘手案子的主导者从不叫做“侦探”,而是称为“判官”。本作的主人公姓狄,人称狄公、狄判官,故这部小说的书名为《狄公案》。这是所有中国公案小说通用的标题模板。起名方式相同的还有《包公案》和《彭公案》。

虽然此书的作者隐去了自己的姓名,但他显然有过亲任县令的经历。这也不足为奇,因为在中国古代,大多数小说作者都是已致仕的官员,他们著书只为图个乐子,但因为在以前,所有小说都被认定为下等文学,故当时的作者都情愿匿名。在中文里,“小说”这个词有“微型闲谈”之意。那时的小说尚不能跟历史、哲学、诗歌和其他教益性题材的作品相提并论。从本作中可以看出,这位作者极为通晓中国古代的司法程序和刑法律例。我曾经对照书中所述的执法行为,认真查阅中国律例的条例规定,发现所有细节都正确无误。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本书末尾的后记,我在当中援引了相关的法律。

本小说清楚地说明了,作为县衙的首席判官,县令需要承担全面的职责。人们将发生的案子直接呈报给县令,县令再负责搜集和筛查所有证据,揪出犯人并将其缉拿归案,令其坦白,然后予以判决,最终使犯人受到应有的刑罚。

衙门的衙役通常一干就是一辈子,为了协助县令完成繁重的办案任务,他们也会搭把手,但力量甚微。捕快、书吏、守卫、刽子手、狱卒、仵作及刑房书吏等一众下级司法人员,全都只会执行各自的日常公务。至于不动刀枪的侦查之术方面,他们就对判官爱莫能助了。

因此,每位判官都会携带三四名亲信随从。这些亲随乃是他在为官上任之初精挑细选出来的,日后无论调任何处,这些人必定跟随左右,直到东家最终官至刺史或是巡抚。这些人的品级和官职都由判官行使个人权威授予,高于衙门里的其他衙役。判官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便是依靠他们襄助。

在每一部中国公案小说里,这些亲随都被描绘成英勇无畏的强健大汉以及中国拳跤双法的行家,且都是由判官收服的绿林好汉,即罗宾汉式的拦路劫匪。他们往往是因为受人诬陷、杀死酷吏、暴打奸臣或是其他类似的原因,才沦为强盗。后来他们受了判官规劝,改过自新,归其麾下,这才成了忠心的帮手和衙门的差役。

本小说的主人公狄仁杰就有四名这样的亲随。有两兄弟分别叫马荣和乔泰,过去曾是绿林好汉;一人叫陶干,是改邪归正的江湖骗子;最后一人叫洪亮,是狄府上的年老家仆,他被狄仁杰任命为都头,负责统领所有差役,故在此我们称他为洪都头。这位都头之于狄仁杰好比华生之于福尔摩斯。他看着狄仁杰长大,能够以老仆及心腹的身份向自家老爷提出建议;狄仁杰有什么疑问,也可以与之畅谈,从不顾虑是否有失颜面抑或有损为官的尊严。

四名亲随专为狄仁杰跑腿。狄仁杰派他们外出暗访,搜集各路消息,还吩咐他们私访证人,追踪嫌犯,寻找犯人的藏身之处,缉凶归案。因为中国侦探与后来的弓街同仁 一样,有着身无寸铁、赤手空拳捉拿犯人的高尚传统,所以精通摔跤和拳法,有高强的武艺傍身,对于亲随们来说尤为重要。

可除了洪亮以外,狄仁杰的其他三名亲随都四肢发达,无甚智谋。他们去哪里,做什么,全由狄仁杰指示;对他们带回的情报进行筛选和协调,然后靠超群的脑力破案的,也正是狄仁杰本人。

这并不意味着狄仁杰就一动不动,像雷克斯·斯托特笔下笨重的尼禄·沃尔夫 那样,从不肯离开自己的住处。中国高官的行为准则规定,每当判官离开衙门公干,都应该大开仪仗,一路到办公的地方,但狄仁杰往往能隐匿身份出门办公。一番乔装打扮过后,他便会暗中离开衙门,踏上私访案情之旅。

不过狄仁杰活动的主要场景仍然是衙门的公堂。公堂之上,狄仁杰阔步高谈,落座于高脚长案之后。他巧审妙问,把狡猾的疑犯耍得团团转;严刑威吓,将顽抗的惯犯逼至坦白;又连哄带劝,从胆小的证人嘴里套出真相。他的聪明才智,真是令众人无不拜服。

我们再来谈一谈办案所采用的方法。由于当时缺乏各种现代科学手段的辅助,狄仁杰在侦查过程中自然大受阻碍:对他来说,既没有指纹识别技术,又没有化学检测和摄影技术。但另一方面,刑律条例又赋予了他极为广泛的权力,促进了案件的查办工作:他有权逮捕任何人,亦有权对嫌犯刑讯逼供;如有证人违抗不从,他可以当场杖罚;哪怕是道听途说的消息,他也能将其作为证据;他还可以亮出物证,逼被告说出不实的言辞,再津津有味地指出这番谎话的不合理之处。总之,他就是有权在公开正式的场合,用尽各种三四流手段办案,令西方法官见了都为之颤抖。

可此处须得再提一句,狄仁杰之所以能成功破获大小案件,靠的不是严刑拷问或其他暴力手段,而是对乡亲们的广泛了解、自身超强的逻辑思维以及至关重要的一点——穿透他人内心的洞察力。正因具备以上优点,即便是许多放到今天对西方侦探来说仍是烫手山芋的案子,狄仁杰也能一一了结。

在中国,像狄仁杰这样的县令都道德高尚,聪慧过人,同时,他们又都是些文人雅士,在书画方面造诣匪浅。总之,他们是那种一旦接触,就愈发想要了解的人。

可遗憾的是,与西方侦探作品不同,中国公案小说不会花太大的篇幅在详细的人物描写上。本作主人公狄仁杰(630—700)是唐代(618—907)有名的政治家,官至宰相,是一位真实存在的历史人物。 其父狄知逊则是德高望重的士大夫。在狄仁杰的后半段宦场生涯中,他拜相朝廷,在国家社稷和外交事务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狄仁杰的光辉政绩,中国的史书留下了丰富的记载,但由于此类传记严于考据,讲求实际,故都没有提到过其个人生活,这是我更深感遗憾的地方。

本小说同样对狄仁杰的个人生活漠不关心。在故事的开头,狄仁杰“正坐在书厅,批阅例行公文”,在故事的结尾,狄仁杰仍然坐在书厅,“收拾文书案卷,将其依序摆放整齐,以便继任县令接办”。从头到尾,没有一个字提及他的子女家庭和兴趣爱好。

据文献所说,狄仁杰曾留下过“作品集”,但似乎已经失传,唯有狄仁杰对武则天进的九道谏言仍留存至今。虽然生在满目诗书的盛唐,但狄仁杰似乎不同于其他中国士大夫有此雅兴。《全唐诗》作为一部专门辑录唐代诗歌的著作,凡共多达一百二十册,却仅仅收录了狄仁杰所作的一首七言律诗。 该诗为狄仁杰应和武则天所作的一首赞美诗。全诗运用了大量晦涩的文学典故,以至于后世的编修者不得不加了整整两页密密麻麻的注解。如此一来,我们窥见狄仁杰个人感情的最后一丝希望也悄然而逝了。

遨游书海

此图参照一幅中国古代木刻版画绘制

文学史料的匮乏,让留存下来的零星几张狄公像显得弥足珍贵。在本书第一章前的画像中,狄仁杰身着全套冕服。这幅中国木刻版画,显然是由一块有些年头、经过数次重刻的木板印刷而来。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难想象,这幅画像的原版是何等精妙的艺术品。画中,狄仁杰姿态随意,右手捻起腮侧须髯,左手随意插入袍褶之间,看样子无疑是在为一桩难案反复思忖。从这幅复印的版画中,我们仍依稀可见,狄仁杰双眉紧蹙,心中必然升起了一团巨大的疑云。

此画虽然略有磨损,但比起《历代帝王圣贤名臣大儒遗像》几册里辑录的那些古板肖像,我还是更喜欢这一幅。依我看,其原画的年代必然十分久远;后世关于狄仁杰的著作里也大多印有这幅画,甚至是在最新版《狄公案》(1947)中,也可从一幅小插图里辨认该像。

翻阅众多中国古代图册,我们至少能从中窥见些许线索,得知狄仁杰是如何消磨为数不多的闲暇时光的。

以上附录一幅插图(见前言 此处 ),画的是高官宅邸里的书房,向读者大致展现了中国7世纪的“贝克街221号” 内景。我们不妨想象,至少在深夜时分,狄仁杰终于离开了衙门,回到宅中后也会偶尔这样放松。

只见地上铺着一张豹皮毯子,狄仁杰斜斜地倚在摇椅靠背上,头戴一顶便帽,沉浸于书中的世界。他旁侧的书案上,还摆着几册待读的书。也许这些书卷无关律法学问,当然也不讲风花雪月。狄仁杰已有家室,且如他这般品级的官员,通常都也有好几个妾室。狄仁杰亦是如此,恐怕他也不是一心一意之人。我敢说这些书十有八九是诸如庄子的某些道家学者的著作。道家著作往往采用轻松愉快的口吻,通过叙述短小诙谐的寓言或野史故事,描述官场上的尔虞我诈,向读者喻示最深奥的智慧。桌上的裂纹釉花瓶中,一株优美的珊瑚树正舒展身姿,带来视觉上的休憩。香炉之中腾起袅袅烟雾,引得满室熏香。

最后,寒夜来临,万籁俱寂,狄仁杰终于放下手中书本,走到琴边,在睡前弹奏几曲。狄仁杰的桌面正摆着一把七弦古琴,仍有织锦半掩其上。比起福尔摩斯的小提琴水平,狄仁杰的古琴技艺肯定更为高超,因为在当时,几乎所有士大夫文人都精通琴音乐律。

相信读过以上部分的前言,大家已经对这部中国公案小说有了大致的了解。至于关于该书中文原版的细节、对于译文较长的注解、文中适用的中国律例以及其他或多或少带有专业性质的资料,则可到书末的后记查阅。正是出于汉学研究者的良知,我才附上了这篇后记。对于普通读者而言,该部分即使略去不读,也不会产生任何的不便,因为了解这些细枝末节对于理解小说的故事情节并非必需。

然而,稍微了解一些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基本常识,不仅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小说中的情形,还有利于读者读懂字里行间的言外之意。因此,恕我冒昧,还请读者耐下心来,稍微浏览以下小结:

县衙是县令办公场所的一部分,在每部中国公案小说里都占据着重要地位,相当于西方的市政厅。衙内有许多单层院落,彼此由庭院和游廊隔开。衙门四面围墙高耸。县衙的大门是一道雕花拱门,左右两侧设有门房。一入大门,即可见坐落于一进院落尽头的公堂。公堂门前则有一个木架,其上悬着一面巨大的铜锣。无论何时,每一个百姓都有权敲响这面铜锣,请求将案子呈示县令。

公堂是一间宽敞的高顶大厅,墙上有几幅题词,从经典文录中征引寥寥几句,以彰显律法森严,除此之外,什么装饰都没有。公堂后有一方高台暖阁,离石铺地面约有一尺高。台上立着三尺桌台,是为公案,其上垂下一面深红的锦缎,完全盖住公案的正面。只见案上摆着一个签筒,内里放有许多支细长竹签;还有一方砚台,可以磨出红黑两色的墨水;山形笔架上搁着两支毛笔,几方官印则由一面锦缎包裹住。长案后的一把太师椅,开庭审讯时,县令就坐在椅子上。高台上方有一篷顶,篷上装有厚重的帘子,每当庭审结束,帘子就会被拉上。

在公案背后,有一扇通向书厅和穿堂的后门,前者是县令办公之处,后者是县令休息之处。门前设一道屏风作遮挡之用,其上绘有一头巨大的獬豸,象征着能辨曲直、明察秋毫。不升堂时,县令就在书厅内处理所有日常公务。衙门每日升堂治事三次,分别在早上、中午和下午。

坐在书厅向外看就是二进院落,院落周围有许多较小的房廨,乃是皂隶碰头的班房、保管卷宗档案的架阁库、负责誊抄证词和文书的抄案房以及其他衙役和县级行政人员的办事处。穿过公廨院落,就来到了一个更大的庭院,内有几方小型的荷花鱼池,或是建有花圃、假山;庭院后方的一座大厅即是寅宾馆,用于处理各种公共事宜和接待来访的达官贵人。

寅宾馆后面仍接着另一个院子,然而到此的访客务必止步,只因再往前走,便是县令同家人生活起居的内宅了。衙内的每一丛院落本身,就围成了一个小小的建筑群。

每次升堂之前,站班的皂隶都会到堂上集合,在公案前分成左右两列。他们手持竹棍、长鞭,提着手铐、夹棍 和其他彰显自身职能的刑具。皂隶身后站着几个杂役,各自用杆子举着告示牌,上面写着“肃静”“回避”等诸如此类的标语。

等所有人都已各就各位,台上的帘子就会打开,现出县令的身影。他身穿一袭深绿色官袍,头戴一顶乌纱帽,在公案后落座。与此同时,县令的亲随与署中主簿也一并就位,立侍于太师椅左右。

随后,县令一一点卯,衙门就此升堂开审。

县令会命差役提被告上堂,将人带到案前,而且在审案的过程中,被告必须一直跪在光秃秃的地板上。这样的目的在于令被告铭记自己乃卑贱之身,特此彰显律法的威严。被告屈膝而跪,地面上甚至还可能残存着血迹,是以前受过杖罚或刑具折磨的犯人留下的;一群差役站在被告的左右两旁,只要对方稍一招惹,就会动手打骂。如此说来,被告属实处在一个最不利的位置。跪在冷硬的石砖地上本来就够难受了,如果犯人顽抗不从,差役更会百般刁难,先把几根细链放在被告膝下,再按着对方跪下,使其承受极其剧烈的痛苦。

无论原告出身如何、年龄多大,衙门全都一视同仁,所以有一点无需怀疑:基本上在中国,只有在双方无论如何都不能够达成堂外和解的情况下,才会有人到衙门提起诉讼。

律法规定,在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允许判官对其动刑拷问。中国律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只要一个人没有认罪,就不能对其作出判决。 因此,为了防止有惯犯用拒不认罪的方式来逃避责罚,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罪,哪怕采用各种律法明文禁止的手段对被告严刑逼供,也是法律上默许的。但如果有人因为遭受所谓的“酷刑”而死,后来又被证明无罪,则判官与在堂上参与施刑的人员都会被判死刑。

正当合法的刑讯手段,包括用轻鞭抽打背部、用竹棍敲击大腿、用夹棍扣住双手和膝关节以及用皮掌 掌脸。

公案上摆放的签筒里,每一根竹签都代表一定的杖罚次数。判官命令皂隶杖责被告时,就会从中抽出数根竹签,扔在地上,随后由皂隶班头查看竹签,统计共应杖责多少下。

被告供认坦白后,判官便会依照当朝律例的规定对其进行严格的判处。中国律典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650年,直至清朝末年仍在施行,是一部引人入胜的鸿篇巨著,同时还是一部绝佳的立法典范。 至于其优缺点,对中国刑法颇有研究的权威人士阿查立爵士 曾用他的话恰如其分地概括为:“关于中国刑法,诚然,允许对囚犯刑讯逼供是不容忽视的污点;诚然,谋逆之罪和伦常之罪要受千刀万剐,实在是骇人听闻,而且用木质枷锁套住犯人脖子和手足的刑法显然违背人道主义,这一点无可辩驳,然而,中国律典——一旦我们理解了它的程序,就会明白——它其实比我们西方的法律体系还要精密严谨,还要大快人心,而远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那种野蛮残忍的恶习。”(《中国刑律注疏》,1899)

总的来说,中国的判官在应用律法规定时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像西方的法官那样受约束,必须严格遵从判决先例。不仅如此,除了死刑必须由皇帝批示方可施行,判官有权下令对犯人执行一切处罚。

如前所述,原告在公堂上和被告一样处于不利地位。双方都没有寻求法律顾问的渠道,也都不能自带证人。只有衙门才有权传召证人。

倒是有一群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西方的律师,那就是专门给人写诉状的讼师。

讼师在中国社会上的地位十分低贱。他们通常是些科考落榜的穷书生,走不了入朝为官的路子,就靠给人草拟诉状和辩词换取微薄的报酬,勉强度日。其中有些律法知识广博、通晓法定程序的人,常常通过巧妙地谋划讼案,对打官司的主顾暗中相助。然而讼师并不因此受待见,衙门对他们视若无睹,也没有任何中国公案小说的作者如同厄尔·斯坦利·加德纳一般,写出著名律师佩里·梅森这样的人物,为讼师一行歌功颂德。

乍一看,以上小结可能会给读者一种印象,认为中国的司法体制就是一场司法闹剧。而实际上,该体制运转得井然有序,已有数百年历史。虽说眼前这部小说的作者生活在18世纪,描绘的是他那个年代司法体制的样貌,但是他笔下的司法体制实质上与本作背景唐代(618—907)所施行的体制大体相同。以下这幅插图是唐代画卷的复制品(见前言 此处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由唐代到18世纪的一千年里,公堂审讯的程序几乎从未变过:判官端坐在高脚公案之后,其手下站侍左右,高台之下,则是原告和被告立于案前。

文献表明,以上评价在司法体制的运作方面同样适用。18世纪,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唐代盛行的社会结构实质上并无不同。

如果我们能从中国古代政府体系这一特定背景出发,从中国社会的大体结构来看,不难对中国司法体制作出正确的解读。

在当时,司法权力的滥用受到几大因素的制约。首先,在中国,流传着一个非常古老的说法:一个人死后他的魂魄必定会去到阴曹地府,由阴司审判。地府就是阴间的衙门,照搬了阳间的模式。且看公案跟前,左边站的是被告,右边站的则是负责名册登记的司录,手持一卷录有被告罪状的卷轴。出于某些缘故,司录与阴司身侧的两名侍者都以女儿身示人。(见前言 此处

在整个庞大的国家行政机构体系当中,县令不过是一枚小小的齿轮。他的一举一动皆须向其顶头上司汇报,还需附上所有与之相关的文件。由于每位官员对其下属的行为负完全责任,故他们会对呈报上来的文件进行仔细的核查;如有疑问,就需要开庭重审。不仅如此,任何人都有权向更高一级的司法部门上诉,最高可以告到皇帝的耳朵里。此外,朝廷还派出了钦差大臣 ,微服巡访全国各地,严加考察。他们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力,仅对皇帝负责;钦差大臣有权下令立即逮捕任何官员,并将其押送至京师进行调查。

第二个制约因素在于弹劾制度的施行。每位官员都有权向更高一级的权力部门递交对上级的举发弹劾。为了自身的安危,为官者不得不这么做,因为一旦上级因司法错误被查,其下属就要承担与上级同等的责任;即便要以“奉命行事”这一借口开脱,也不会为中国律法所认可。打个比方,如果有人明明是清白之身,却在审讯中受刑至死,那么下令对他用刑的判官、执行命令的皂隶和监督用刑的班头,都有可能被判斩首。

十殿阎罗之一

此图参考唐代经卷遗珍《佛说十王经》图文绘制

在中国,流传着一个非常古老的说法:在一个人死后,他的魂魄必定会去到阴曹地府,由阴司审判。地府就是阴间的衙门,照搬了阳间的模式。且看公案跟前,左边站的是被告,右边站的则是负责名册登记的司录,手持一卷录有被告罪状的卷轴。出于某些缘故,司录与阴司身侧的两名侍者都以女儿身示人

尽管中国古代实行专制的政治制度,但得益于中华民族深远的民本思想,公众舆论成了对司法权力滥用最有力的制约因素。衙门凡有庭审,一律向公众开放,而且庭审程序皆受到全县上下的关注和议论。如果判官残忍成性或行事武断,民众很快就会对他怨声连连。中国人口众多,人民群众具有高度组织性。除了家庭和宗族这类联系紧密的生活单位,还有更宽泛的组织,譬如行业公会、商会和帮派。要是平民选择蓄意破坏县令的管辖,就会不按时缴纳赋税,不配合户口登记,官道坏了也没人会去修;如此坚持几个月后,自然会有钦差大臣前来访查。

本小说就生动形象地描述了一名判官必须何等审慎,才得以昭示广大百姓自己秉公执法,行事妥当。

整一套司法体制下来,最严重的弊端莫过于这一金字塔结构对顶层过度依赖。一旦京城的官员水平恶化,衰败就会迅速蔓延至下层。假如碰上个正直的刺史或巡抚,兴许还能遏制一段时间;但如果中央政权长期处于疲软状态,底层的县令也难逃其影响。司法行政体制的整体恶化,在清朝统治的末期显而易见。因此,19世纪前来游历的外国人在目睹中国的政务后,对其司法体制的运作都颇有微词,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该体制的第二个弊端在于,县令的职务过多,导致过度劳累,积劳成疾。凡是醒着的时候,县令都在工作,否则他就只能把一大堆任务丢给手下完成。像本作主人公狄仁杰这类人尚可应付得来繁重的任务,但可想而知的是,有些人工作能力稍逊,上任没多久就会变得完全依赖主簿、班头等人,毕竟这些衙役是衙门的常驻人员。这些小人物尤其可能,并且最容易仗着职权作威作福。如果监管不严,就可能做出各种敲诈行为,把刑事案件牵涉到的每个人都勒索个遍。本小说对于这类“小鱼小虾”的描写就十分诙谐。尤其是衙内的捕快们,他们都懒散得很,最不情愿的就是多干一点活,还总是喜欢到处讹诈百姓,连两三个铜板都要贪;但有些时候,他们又出乎意料地通情达理,有人情味。

顺便再提一句,县令的职能是升官路上的垫脚石。因为晋升全凭实际表现,而且任期很少超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即便是懒惰或平庸之辈,也会尽全力扮演好令百姓满意的“父母官”角色,以求日后能擢升为更轻松的官职。

总的来说,这一司法体制有条不紊地运转着。中国历史上公然违背司法原则最甚的记载,则关乎政治和宗教迫害的案子。在这一方面,我们自己的历史也不怎么干净!最后,请允许我引用中国律例的天才译者小斯当东的一段话,致敬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我这么做,更是因为这段话写于18世纪末,当时清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已经处于瓦解阶段,结果造成了许多司法权力滥用的现象。这位严谨的观察员说道:“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实际上,无论是光天化日之下的不法,还是一而再再而三的不公,最终无论等级和地位,犯人往往都不能逍遥法外。”

高罗佩

本书主要译于太平洋战争年间(1941—1945)。当时由于战乱所迫,我不得不辗转各国,没有机会进行更深入的汉学研究,故本书的前言、后记和注释,均是我后来于华盛顿任职期间所补加。

在此,我想对我的朋友卡尔·巴克迈耶先生表达诚挚的感谢,是他以严肃认真的学术态度反复阅读了我的手稿,更正了其中的部分错误,为这部作品贡献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高罗佩

此图参照一幅中国古代木刻版画绘制顶部以篆体题曰:“狄梁公像” lIwyX4hJeCgbyPgvHsOs01yqPDnOsAg95i2fnZH5wUVamA4K5KIymcbT5BI34S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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