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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本章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指导思想,党组织和党员遵守、维护党的纪律的一般要求,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基本原则,以及《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等内容的规定,共六条。作为“总则”的第一章,本章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新要求的基础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以及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作出明确规定,充分彰显严明党的纪律,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信念和决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条文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及纪律处分工作,以党章中的原创性制度安排为依据先后三次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管党治党实践需要。当前,直面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新要求,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实施《纪律处分条例》旨在达致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全党最基本、最重要、最全面的行为规范。党章作为集中体现全党统一意志的根本大法,不仅确立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管党治党的总要求和治国理政的重大领导主张,同时也是党的一切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总源头,在党内具有最高权威,是最为根本的党内法规。党章之外的其他党内法规,如《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组织工作条例》等都是对党章的细化和延伸,对于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引导党组织和党员作出正确行为选择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才能在全党树立制度权威、建设制度文化、强化制度意识,形成尊崇制度、学习制度、遵守制度、运用制度的浓厚氛围,进而通过依规治党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在这个过程中,《纪律处分条例》因其本身所特有的强制性、惩治性、权威性等特征,可以为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其二,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坚强政治保证。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就是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重点聚焦管党治党,着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适用《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的党纪责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途径。一来可以通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惩戒,及时纠正偏差,对于违犯党的纪律情节特别严重的党组织和党员则可以分别予以解散和清除出党;二来可以通过惩戒本身形成的震慑效应,让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其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章规定党员以履行义务为优先,同时兼顾党员民主权利。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员享有知情权、表决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各项民主权利。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有利于发挥党内民主,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章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民主权利。任何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对此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权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处分,由此也可为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进一步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

其四,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中国共产党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党的纪律对党员的要求必须要高于国家法律,党员违法犯罪必先违纪。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就是要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工作原则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以提高广大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通过党纪国法教育强化党纪国法本身的警示教育作用,可以增强广大党员对党纪国法的敬畏意识,做到知规知法、懂规懂法,从而带头遵纪守法,切实树立先进分子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为此,《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负面清单”,且注重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不仅为惩戒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处分提供了裁量基准,也为全体党员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使其能够明白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为。

其五,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是政治组织,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旗帜鲜明讲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根本要求。截至2022年底,中国共产党共有党员9000多万人,地方党委3000多个,党组(党委)10万多个,党的基层组织506.5万个。由如此之多的党组织和党员构成的党,只有形成统一意志、保证思想统一,才能保证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为此,《纪律处分条例》通过严明党的纪律,协调、规范、统一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动,以党的纪律保证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进而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纪律处分条例》指导思想的规定。

【条文解读】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党的纪律建设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指导,以严明的党的纪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的纪律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都能够体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为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纪律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其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纵观党史,党的纪律建设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一以贯之的理论成果为指导。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与发展,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同时也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思想理论武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首要特征就是继承与创新并举,以创造性发展和原创性贡献为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有关党的纪律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立意高远且内涵丰富,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为什么建、为谁建、怎么建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

其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国家根本制度条款中,为党全面领导国家和社会提供了最为直接的规范依据。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最关键的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最大政治成果和宝贵经验,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以严明纪律作保障,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的必然要求。

其三,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要求,新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以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新要求,实现党的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自我革命,抓思想从严、抓管党从严、抓执纪从严、抓治吏从严、抓作风从严、抓反腐从严,依靠党的自我革命不断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时代维度上,需要整体把握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深刻认知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的互动关系。其中,党的纪律建设重在严明党的纪律,通过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让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自觉遵纪守法。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党组织和党员遵守、执行、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文解读】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等具有根本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作为万规之本、万规之源,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皆根源于党章中的相关规定。对此,本条予以重申与强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其一,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在党内具有最高权威。首先,党章是全党统一意志的集中体现,对党的性质和宗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路线和纲领以及党员和党的干部、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体系、党的纪律等作出基本规定。其次,党章对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作出基本安排,确立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管党治党的总要求和治国理政的重大领导主张,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的总依据和总遵循。再次,党章为全党提供基本行为规范,对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以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为、应当为、禁止为的纪律要求等作出根本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提供根本依据。最后,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统领地位决定了其在所有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否则无效。

其二,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广义上说,党的纪律是党内行为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类成文党内法规,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狭义上说,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类。对于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党的纪律的追究。

其三,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维护党章”,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党的纪律区别于其他政党纪律的显著特征,就是建立在高度自觉的基础上。党章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强调,中国共产党“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四个自信”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始终牢记,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仅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更是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对党的纪律处分实践艰辛探索并不断进行经验总结而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纪律处分工作所依据的基本行为准则。对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五项重要原则。

其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旨在把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险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党章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反复证明,如果没有一套严明的党的纪律并得到严格执行,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通过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可以切实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体现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无数案例表明,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往往是先从违犯党的纪律开始,把纪律挺在前面,就是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并予以纠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其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章明确规定,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类似,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体现的是党的纪律对于党内民主权利的维护,不允许有任何超越纪律之上的特权存在,任何党组织和党员只要违犯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执行党的纪律必须严肃、公正,不能因身份、职务、资历、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选择性执纪,更不能允许有任何不受党的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存在。

其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执纪执法贯通”。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中国共产党思想路线的核心所在。从根本意义上讲,实事求是不仅是“求真”的过程,本身也是为人民服务“求善”的过程。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在理想信念、价值立场和具体实践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执纪客观规律,注重执纪执法贯通。将实事求是这一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重要法宝融入到党的纪律处分工作中,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准确认定,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恰当处理。

其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章明确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基础之上实行正确的集中,坚持“四个服从”。就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处分而言,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都不得擅自决定和批准,而对于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中国共产党从丰富的纪律检查实践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一贯方针。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目标不仅仅是惩治,更重要的是教育挽救。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只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能达到既严明法纪又教育挽救的目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党的纪律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不仅契合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

【条文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新要求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策策略,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此内容经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并于2021年12月新制定的《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进一步细化,正式成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总体要求。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一种形态新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在第四种形态将“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修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与《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相协调。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总体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的是必须将“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层层设防、分类施治,在“治未病”上积极作为,在高压震慑上不放松,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其一,第一种形态即针对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党纪处分等情形而运用的执纪形态,具体体现为可以依规依纪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所对应的是监督执纪对批评教育类措施的运用,其要义是强调及时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的强化,重在发挥预防功能。

其二,第二种形态即针对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等情形而运用的执纪形态,具体体现为可以依规依纪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离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第二种形态所对应的是监督执纪对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类措施的运用,其要义是强调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及时处理,重在发挥纠正功能。

其三,第三种形态即针对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且并不具备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等情形而运用的执纪形态,具体体现为可以依规依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政务处分。一般情况下,党纪重处分会附带产生重大职务调整的处分后果。第三种形态所对应的是监督执纪对党纪重处分和组织处理类措施的运用,其要义是强调对严重违纪党员的惩治,重在发挥惩戒功能。

其四,第四种形态即针对党员、干部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的情形而运用的执纪形态,具体体现为可以依规依纪给予开除党籍的党纪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政务处分,并经由国家监察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种形态所对应的是监督执纪对开除党籍处分的运用,其要义是强调对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党员的严肃查处,重在发挥惩处功能。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面临如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问题。当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执纪执法体系,各种形态之间环环相扣,亦体现了各种处理处置之间的衔接贯通。为避免实践中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不当运用,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应当以严格依规依法对违纪违法行为事实的厘清为前提。根据党纪和国法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对违纪的党员进行相应的处置必须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意味着不论运用何种形态采取何种具体措施,均应当以严格依规依法厘清违纪行为事实为前提,并以此为据作出相应的处理。质言之,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要以违纪违法行为事实的厘清为前提,该运用哪种形态就运用哪种形态,除非是依据行为事实的判断不构成相应的适用条件。由此,才能够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条款索引】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纪律处分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关于《纪律处分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对象,即党组织和党员。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全面覆盖”,以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为基本点着力构建党内监督“全面覆盖”,并已形成和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相辅相成、相互保障的治理格局。党内监督“全面覆盖”即意味着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容许存在不受党的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根据党章规定,党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党委工作部门等,党员包括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干部和未担任党内职务的普通党员。

二是明确了《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要件,即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和“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是《纪律处分条例》适用的两个客观要件,二者缺一不可。从纪理上来说,党纪责任是党组织和党员由于违犯党纪而引起的特殊义务,它总是与违纪行为联系在一起,有违纪行为才会有党纪责任,无违纪行为则无党纪责任。一方面,违纪行为是产生党纪责任的事实根据,它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决定着党纪责任的有无及党纪责任的程度;另一方面,党纪责任是违纪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它有着不同的分类标准和方法,按照违纪行为性质和类型不同,可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责任、违反组织纪律的责任、违反廉洁纪律的责任、违反群众纪律的责任、违反工作纪律的责任、违反生活纪律的责任。尽管党纪责任因违纪行为的存在而产生,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纪行为必然会产生党纪责任。比如,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受到党纪责任追究。就纪律处分而言,党纪责任的功能在于调节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党纪责任是纪律处分的前提,纪律处分是党纪责任的后果;另一方面,党纪责任的程度影响纪律处分的轻重,纪律处分是实现党纪责任的重要方式。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面临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追责”与“问责”的关系问题。从党内法规体系来看,党的责任制度事实上是由以党章为统领的众多党内法规所共同建构而成,不同的党内法规在责任内容的设定上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这意味着各种责任之间存在责任竞合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追责”与“问责”的关系,是准确适用《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的重要前提。实践中,对“追责”与“问责”关系的认识不清,容易将“追责”与“问责”混为一谈,没有根据地扩大问责对象范围,抑或应负责任的对象未被问责,从而出现“追下不追上”“甩锅式”等问责泛化简单化现象。从纪理上来说,“追责”主要指的是党组织特别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章、《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的党纪责任,“问责”主要指的是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党的工作机关依据党章、《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两者虽同为责任追究,但是在责任追究的依据、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等多个面向上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并且,“追责”强调普遍意义上的违纪惩戒,“问责”则强调特殊意义上的责任承担。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作为新修订的《问责条例》新增的一项工作原则,不仅彰显新时代党的问责工作以严的主基调监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秉公用权的价值理念,同时也凸显职权赋予与职责承担相统一、相匹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功能作用、责任后果不一样的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条款索引】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 pxB15TruNrX/9VH0ocORLq9g246+cb7qUV0Nx9l8HxwdohedNbNCBUuqdjBwRz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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