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
鼓励中文学术期刊提供论文英文长摘要、外文学术期刊提供论文中文长摘要,加强期刊外文或双语学术网站建设。
支持学术期刊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需要创办外文或双语学术期刊。
探索“中文+职业技能”的国际化发展模式。
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语言表达能力和接受教育能力。
建设中文传播平台,构建中国语言文化全球传播体系和国际中文教育标准体系。
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制定实施《第二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加快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将科技助残纳入科技强国行动纲要,促进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技术在残疾人服务中示范应用,开展残疾预防、主动健康、康复等基础研究,扶持智能化康复辅助器具、康复设备、盲文数字出版、无障碍等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和产品推广应用。
推动建立从中职、高职到本科、硕士、博士等较为完整的残疾人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院校增设康复治疗、康复工程技术、特殊教育、手语、盲文等相关专业,加强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和职称评定,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照护、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队伍。
持续巩固女性青壮年扫盲成果,加大普通话推广力度。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杜绝产生女性青壮年新文盲。普通话培训及各类职业培训向欠发达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群体倾斜。深化扫盲后的继续教育。
鼓励支持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出游等活动。
加强亲子阅读指导,培养儿童良好阅读习惯。分年龄段推荐优秀儿童书目,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室设立亲子阅读区。
加强网络语言文明教育,坚决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
加强学前幼儿普通话教育,推进学前学会普通话。
在特殊教育学校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公共图书馆单设儿童阅览区,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区为盲童阅读提供便利,鼓励社区图书室设立儿童图书专区。
推动智能计算中心有序发展,打造智能算力、通用算法和开发平台一体化的新型智能基础设施,面向政务服务、智慧城市、智能制造、自动驾驶、语言智能等重点新兴领域,提供体系化的人工智能服务。
在此基础上,稳妥推进外籍(境外)人员来华邮轮旅游、自驾游便利化和通关便利化,进一步提升入境服务水平,优化境外预订、金融支付、网络服务、语言标识等,让来华游客在用卡、用网、用餐等方面更顺畅、更舒心。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标准体系,优化发布方式,拓展发布渠道和发布语种,提升发布覆盖率、精准度和时效性,强化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特定时间的精准发布能力。
提升应急救援人员的多言多语能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力量建设专业化应急语言服务队伍。
在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按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考试科目。
优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大字版、语音版、简洁版移动政务服务应用,推出相关应用的“关怀模式”“长辈模式”,让老年人充分享受移动政务服务带来的便利。
优先发展边疆考古,重点加强新疆、西藏、东北和南岛语族考古研究。
加大力度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有翻译人员。
1.教育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语用〔2021〕4号,1月7日)(全文附件)
2.教育部关于印发《革命传统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的通知(教材〔2021〕1号,1月8日)
语文是落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核心课程,要全面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核心思想理念、人文精神和传统美德,引导学生理解和热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体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爱国情怀、中华精神、荣辱观念,提高审美情趣,厚植中华文化底蕴,坚定文化自信。
3.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3月30日)
对生活情境中的文字符号感兴趣,愿意用图画、符号等方式记录自己的想法和发现。
鼓励幼儿自主阅读,保护他们对符号、文字的兴趣和敏感性。
大班下学期,教师有意识地运用文字和符号辅助幼儿记录和总结游戏的过程、想法,让幼儿感受文字符号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和意义。
鼓励儿童用图画、符号、文字等自己喜欢的方式,制订计划表或任务清单,指导和督促儿童按时完成,体会有计划做事的重要性。
指导儿童借助田字格把握汉字的笔画和间架结构,掌握正确的运笔方法,保持正确的书写姿势。
学习认识汉字的笔画和间架结构,初步掌握写字的基本笔画、笔顺规则。
加深他们的阅读兴趣和理解,鼓励幼儿根据情节、图书画面对故事结果进行预测或续编、创编故事;通过绘画、手工、搭建、表演等方式再现故事情节、人物关系,促进幼儿语言、情感、社会性等多方面的发展。
4.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的通知(教职成〔2021〕3号,4月27日)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在“留学中国”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中设置职业教育类别,探索“中文+职业技能”的国际化发展模式。
5.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师函〔2021〕4号,4月30日)
将国家安全、法治教育、生态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幼小衔接、少先队工作、预防校园欺凌等内容纳入教师校园长培训。
6.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实现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教发〔2021〕4号,4月30日)
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加大农村牧区、民族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提高普及程度、提升普及质量。全面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提升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能力。加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推动学前学会普通话工作。与职业教育培训相结合,支持开展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基层干部等普通话示范培训,充分调动和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示范基地作用,巩固拓展推普助力脱贫攻坚成果。繁荣发展乡村语言文化,结合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实施经典润乡土计划、“家园中国”中华经典传承推广活动,创新传播方式,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加大语言学习资源整合开发力度,完善全球中文学习平台,助力脱贫地区语言学习。
7.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的通知(国教督办〔2021〕2号,7月16日)
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材建设和管理、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等情况。
8.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国教督〔2021〕2号,7月20日)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9.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21〕4号,9月1日)(全文附件)
10.教育部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教督〔2021〕2号,9月15日)
语文主要监测学生掌握语文基础知识情况、阅读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等。数学主要监测学生掌握数学基础知识和思维方法情况、运算能力、问题解决能力等。英语主要监测学生掌握英语基础知识情况,阅读、写作等综合语言运用能力等。
11.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12月9日)(全文附件)
12.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12月9日)
各省(区、市)部署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对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以及民办园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等进行清理整治,2022年6月前完成整改。
13.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12号,6月11日)
选派教师普通话水平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1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与健康〉教学改革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28号,6月23日)
丰富评价内容,倡导开展多元性评价,注重对学生语言表达(是否能说出)、动作表现(是否能做对)、能力体现(是否能会用)等的多方面检验,完善评价方式,提升评价效果。
1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童语同音”计划的通知(教语用厅函〔2021〕3号,8月2日)(全文附件)
1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5号,8月13日)
附件1: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各科目考试时(外语科目除外),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民族自治地区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成人高校或系(科)的招生,由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民族语文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成人高校专业,汉语科目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考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导语)可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文字答题。
1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精品课”遴选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3号,8月24日)
注重制作规范。教学目标明确、教学过程完整、教学资源充足、摄制技术规范(见附件1),语言、文字、符号、单位等使用要符合规范,精品课(除外语课程外)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有任何广告。
18.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21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0号,9月8日)
线上线下互动,推动全民阅读学习。
持续开展书香社区、书香之家、读书之城、好书推荐、好书诵读、书友会、智能学习等线上线下活动。广泛开展微信读书、数字化阅读等活动,采用线上线下互动等多种活动方式,广泛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加读书活动,营造全民参与、全民阅读的浓厚氛围。以网络互联互通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加大在西部地区、民族地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阅读活动力度。
19.教育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校园足球外籍教师支持项目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42号,10月8日)
对工作经验丰富的足球外籍教师申请人,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要求。汉语水平优异者优先考虑。
20.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教政法〔2021〕13号,11月3日)
深入学习宣传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
2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3号,12月3日)
支持非通用语种外语教材,艺术类、体育类职业教育教材,特殊职业教育教材等的建设。
1.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司法通〔2021〕34号,5月18日)
适应少数民族、老年人、残疾人群体特点和法律服务需求,完善法律服务网无障碍功能,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版、老年人大字版、视力残疾人语音版等服务。
2.司法部、中央文明办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12月31日)
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
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56号,8月10日)
通过集中培训、送培下乡等多种方式,对新疆、西藏、内蒙古、四川、甘肃、青海、云南等省份的有关民族地区农村(乡村、镇区、镇乡结合地区)幼儿园教师,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训,加快推进幼儿学会普通话工作。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1月14日)
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责任、品格、形象、语言、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引导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实操业务技能和传播方法创新能力。
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具有实践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1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可以单独划定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标准。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其他地区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2月7日)
支持工艺美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论文等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6月30日)
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人社部发〔2021〕58号,7月29日)
心理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调节能力;面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等内容。
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中国沿海航行船舶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指引》(海安全〔2021〕93号,4月27日)
沟通时要充分考虑口音、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局限,确保双方互相清楚对方意图。
2.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交法发〔2021〕53号,6月4日)
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规范》(附件3),全面规范执法人员着装、仪容举止、用语和内务,抵制“慵、懒、散”等不良工作作风,杜绝风纪不严整、语言不文明、出勤不出力、在岗不在状态等突出问题。
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以恶劣态度、粗暴方式对待当事人,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等语言与当事人交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禁止使用歧视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不得使用推卸责任的语言。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造国内水路旅游客运精品航线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1〕2093号,12月24日)
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按照要求配备符合专业技能水平和数量要求的服务人员,规范服务流程,熟练使用服务用语;外籍乘客多的航线,配备具备英语会话能力的服务人员,使用双语广播。
1.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支持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服贸规发〔2021〕73号,4月27日)
支持基地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培训,培养更多既懂中医药又懂外语及国际营销的复合型人才。
2.商务部、中央宣传部等17部门关于支持国家文化出口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服贸函〔2021〕519号,10月12日)
支持基地充分利用各类语言服务平台载体,为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开展提供高质量语言服务,降低文化折扣,提升文化传播效果。
1.文化和旅游部、中央文明办印发《2021年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方案》(文旅公共发〔2021〕30号,4月6日)
普及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升民族地区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语言援助和志愿服务。
2.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1—2023年)》(文旅市场发〔2021〕65号,6月10日)
研究在边境旅游相关地区试点实施区域内执业制度,加强外语导游储备,改进领队备案管理工作,研究盘活领队资源相关政策,解决旺季领队供给不足矛盾。
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举办首届全国旅游公益广告作品遴选暨展播活动的通知(办资源发〔2021〕66号,4月12日)
以方言或民族语创作的作品,一并报送作品普通话翻译文稿。
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81号,9月29日)
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5.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培养项目的通知(办资源发〔2021〕218号,11月25日)
身心健康,仪表端正,综合素质高,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讲解服务规范,态度亲和。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号,1月12日)
保育重点应当包括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
鼓励和协助幼儿自己进食,关注幼儿以语言、肢体动作等发出进食需求,顺应喂养。
第二章 目标与要求
对声音和语言感兴趣,学会正确发音。
学会倾听和理解语言,逐步掌握词汇和简单的句子。
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10月9日)
药师应当注意沟通技巧,注意特殊患者的沟通方式,如听力障碍患者、视力障碍患者、语言障碍患者等,对未成年人或无自主行为能力人员要与其监护人进行沟通。
1.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应急〔2021〕77号,10月15日)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做好纳税缴费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97号,12月9日)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纳税人缴费人群体特征,组建由税务人员、志愿者等组成的多语言服务团队或使用翻译辅助工具,在办税服务厅提供手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外语等服务,为确有需要的残疾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等提供便利。
1.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8月2日)
化妆品的标签存在下列情节轻微,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38号,11月12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图形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12月24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1〕37号,6月7日)
少数民族地区的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可具备少数民族语言播发功能。
1.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21〕222号,11月22日)
第十三条 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英语四科,每科满分为150分,四科满分为600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
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31号,2月26日)
第四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2.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32号,2月26日)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语言应当简明扼要,体现出质量控制关键点设置和日常执行管理要求。
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50号,4月8日)
除必须使用外文或其他字符的情形外,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77号,5月31日)
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
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
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宣称:(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5.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3号,9月30日)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0号,3月26日)
各商业银行要开发手机银行APP的大字、语音、民族语言等服务,突出查询、转账及缴费等老年人常用功能,实现关键信息易读、主要功能易找、步骤易懂。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0号,8月16日)
命名符合规定,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
3.中国银保监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36号,8月16日)
进一步发挥上海金融法院的职能作用,在涉及跨境再保险业务活动中,探索建立仲裁、诉讼的境内外对接机制,遵循国际惯例,在语言使用上提供更大便利。
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10月12日)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告知文本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提供,满足内容清晰明确、文字浅显易懂、表达简洁流畅的基本要求,减少生僻术语的使用。
1.关于内地居民拼音姓名中字母“Ü”在出入境证件中打印规则的公告(国家移民管理局,9月29日)
关于《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国家标准编号:GB/T28039—2011)和关于机读旅行证件的相关国际通用规范,现就内地居民拼音姓名中字母“Ü”在出入境证件中的打印规则公告如下:
内地居民申办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上打印的持证人拼音姓名中,LÜ(吕等字)、NÜ(女等字)中的字母“Ü”应当转换为“YU”;LÜE(略等字)、NÜE(虐等字)中的字母“Ü”应当转换为“U”。
考虑到一些内地居民仍持用按旧规则打印制作的出入境证件,为避免因新旧证件、不同证件上的字母“Ü”转换规则不一致给持证人旅行或办理相关事务造成困难,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签发新的出入境证件时打印与申请人原有出入境证件一致的拼音姓名。
(许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