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令人爱戴的先生:
我最近从一位正在英国访问的朋友处获悉,您如此高龄却依然矍铄,非常高兴。 [2] 因此,我情不自禁地提笔给您写信。倘若我这样做不无冒昧,您也可以置之不理;对于我来说,只要能够借机表达一下我的仰慕之情,也就心满意足了。我相信,我差不多读过了您所有的著作,这些著作有些是单行本,有些则是以文集的形式出版的。 [3] 我坦率承认,您的这些著作使我获得的教益堪比我们世纪所有其他思想家的著作。我不是在阿谀奉承,每个在国家理论问题上有幸了解您的作品的人都会像我一样承认您的理论简洁明快,无以复加。 [4] 没有什么比您的各种定义更加优美,更加符合公共福利(usui publico)。 [5] 在您从中推演出来的各种原理中,有许多至今依然是确定无疑的。虽然有些人滥用它们,但我相信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事情之所以发生,乃是由于人们对正确的应用原则置若罔闻所致。倘若有人想要应用运动的普遍原则(Si quis generalia illa motusmecum principia),如除非受到另一个物体的推动,就没有任何一件事物能够开始运动,一个处于静止状态的物体,不管有多大,都会受到一个运动中的物体的最微乎其微的运动的推动,不管它有多小,亦复如此,如果有谁想藉一种不合时宜的跳跃将其应用到感性事物上,他便会受到普通人的嘲笑,除非他事先进行了推证,使人们有所准备,想到似乎处于静止状态的大多数物体其实是以一种人们觉察不到的方式处于运动状态之中。 [6] 同样,倘若有谁想将您关于国家和共和国的思想应用到通常以这样的名称称呼的所有团体,将您归于至上权力的东西应用到所有那些自称国王、国君、君主或最高权力的人士身上,将您关于自然状态(statu naturali)下的完全自由的观点 [7] 应用于不同国家的公民处理他们自身事务的所有情况,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他在很大程度上误解了您的意见。因为您承认,地球上有许多社团并非一个国家,而是许多个国家的邦联,有许多徒有其名的君主,其他人从未将他们的意志转让给他。您也不会否认,在设定这个世界上有一位统治者,就不可能存在人的纯自然状态,使人超然于任何共同体之外,因为上帝乃所有人的公共君主(Deus sit omnium Monacha communis)。因此,一些人把自由放纵和缺乏虔诚(licentiam impietatemque)归因于您的假说显然毫无道理。 [8]
一如我已经说过的,我始终是这样理解您的著作的。我承认在构建理性法学(Jurisprudentiae rationalis)方面,我从您的著作中获益良多。在这一领域,我和一位朋友合作。当年,罗马法学家以难以置信的精妙而健全的措辞推断出他们的保存在《罗马法典》(Pandectis)中的条文。 [9] 现在,我注意到您的作品在气派和风格方面与其极其相似。我意识到您的大部分作品几乎完全仅仅由自然法(naturae jure)推证出来,而其他部分则是以同样等级的确定性从一些原则推断出来的,这些原则虽然也确实有些专断,但却是从共和国的实践中得出来的。 [10] 所以,当我开始踏上法学道路时,我在四年前即制定了一项计划,以古老永恒法(veteris Edicti perpetui)的形式、以尽可能少的语词提炼出蕴含在《罗马法典》(Romano corpore)中的法学原理(Elementa juris),以便人们可以最终由它们推证出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leges ejus universas)。 [11] 有许多法律证明不宜用这种方法来处理,《帝国法令》(imperatorum rescriptis)尤其如此,这是因为它们并不属于自然法的缘故。不过这些在其他部分倒是清晰可辨,从而为许多其他内容相抵消,既然我斗胆断言罗马法中有一半内容为纯粹的自然法,事情便尤其如此了。众所周知,几乎整个欧洲,只要这种法律不与当地风俗有明显的冲突,都践行这种法律。
但必须坦然承认,有时我也离开这些冗长乏味的话题,而转移到其他一些更加令人惬意的话题上来。因为我还有一个习惯,这就是不时地默思一下事物的本性,尽管这就像是进入了另一个世界。我一直在思考运动的一些抽象原则, [12] 您关于运动基础的论述在我看来显然是正当的。我绝对赞成您的说法:一个物体除非与另一个物体相接触并且处于运动状态(contiguo et moto),它便不可能推动一个物体,而且,每个运动一旦开始,除非遭到另一个物体的阻碍,它就将继续下去。 [13] 不过我也承认,有一些问题,我尚拿不定主意,尤其是下面一点:我并未发现您已经解说得非常清楚的关于事物凝聚或结合(cohaesionis in rebus)的一致性的原因,或者说关于事物凝聚或结合成一体(quod idem est)的原因。因为如果照您在某个地方所说,反作用乃凝聚或结合的唯一原因,那就会出现甚至没有碰撞的反作用(erit reactio etiam sine impactu),因为反作用是与运动中的物体方向相反的运动,但碰撞却产生不出与其本身相反的运动。不过,反作用是一个物体的各个部分由其中心趋向其四周的一种运动。这种运动或是未受到阻碍或是受到阻碍。如果未受到阻碍,这个物体的各个部分就将向外运动,从而离开它们所属的那个物体,这种情况与经验相反。如果受到阻碍,这种反作用运动就将停止,除非它为一种外在的帮助所激活,在这里你通常是发现不了这样一种外在帮助的。我说的并不是几乎解释不了究竟是什么原因推动任何一个单独的物体在每个感觉得到的点上从中心趋向四周的运动,或者说几乎解释不了受到撞击的物体的反作用单独地能够成为随着进行撞击的物体的推动而不断增加的反弹的推动的原因,而这就将与致使反作用减小的更大的推动的理由相一致。但我心中之所以萌生出这样一些小小的疑虑,兴许只是我并未充分弄懂您的意思所致。我应当想到各个部分相互趋向的努力,或它们借以相互施压的运动,自身便足以解释各个物体的凝聚或结合。因为相互施压的物体总是处于一种相互穿透的努力的状态之中。这种努力是开始;而这样一种相互穿透则是凝聚或结合(Conatus est initium,penetratio unio)。 [14] 但当各个物体开始结合的时候,它们的边界和表面便合而为一了。其表面合而为一的各个物体,或其边界同一的事物(τα εσχατα εν),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定义, [15] 不仅是接触的,而且还是连续的(non jam contigua tantum,sed continua sunt),并且确实是一个物体,在一个运动中是可移动的。您将会看到,在这些思想中如果有任何真理的话,它们在运动理论方面就将改变许多东西。不过,在我看来,这依然表明,相互挤压的各种物体处于穿透的努力状态之中。压力就是努力进入至今为另一个物体所占据的位置。努力是运动的开始,从而是存在于该物体力求进入那个位置的开始。存在于某个别的物体现在存在的位置也就是穿透了这个物体。因此,所谓压力也就是穿透的努力(pressio est conatus penetrationis)。 [16] 但几乎没有谁能够比您这样一位卓越的人士更精确地考察这些推证,也几乎没有谁能够比您这样更精准地对这些问题作出判断。……
至于其他,我渴望我们能够有一套您的著作集,其内容包括您的第一部出版物一直到现在的所有作品,尤其是既然我从未怀疑您已经解释清楚了涉及如此丰富实验的种种原则,这些实验有的是您在最近几年做出来的,多半是由许多别的天才人士做出来的,这些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原则是不会失去其价值的。我还渴望能够将您自己关于心灵本性的观点阐述得更为清楚一点。因为尽管您已经正确地将感觉界定为持久的反作用(reactionem permenentem), [17] 但如我早些时候所说,在纯粹形体事物的本性中根本不存在任何真正持久的反作用(non datur in rerum mere corporesrum natura reactio permanens vera)。 [18] 只有对于感官来说才显得如此,但实际上却不是连续的,而且始终受到一种新的外在原因的激发。所以,我担心,如果考虑到了一切因素,我们必定说,在野兽身上,根本不存在任何真正的感觉,而只有一种表面上的感觉,与我们说沸腾的水中存在有同感并无二致;在我们自己身上所经验到的那种真正的感觉仅仅靠物体的运动是解释不清的; [19] 既然您如我所知,从未推证出您如此频频使用的其大意为凡推动者都是一个物体这样一个命题,事情就更其如此了。 [20]
我因这些鸡毛蒜皮的琐事耽误您太长的宝贵时间了。现在,我就此搁笔。既然我已一诉衷肠,足矣。我将一如既往地宣称,既在我的朋友圈内宣称,如果上帝愿意的话,我也将公开宣称(因为我自己也是一个作家):在我认识的人中不曾有一个像您这样如此精确、明白、典雅地进行哲学思考,即使非凡的天才笛卡尔本人也不例外。我期望您,我的朋友,能够顾及笛卡尔试图完成却并未完成的哲学伟业,藉证实这种不朽的希望来推进人类的幸福。也许上帝保佑您有足够的时间来成就这番事业。
[1]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国经验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近代机械唯物主义的主要代表。其哲学著作主要有《论物体》(1655年)、《论人》(1657年)和《论公民》(1642年)。在《论物体》中,霍布斯一方面系统地论述了他的机械唯物主义世界观,另一方面又系统地论述了他的经验主义认识论,并提出了“推理即是计算”的思想。在《论人》中,他着重阐述了人性问题,即“人究竟为何物”这样一个问题。在《论公民》中,他着重阐述了他的“公民哲学”,即他的社会学说和国家学说。《利维坦》(1651年)一书所发挥的正是《论公民》的思想。
在给早年莱布尼茨思想打上烙印的近代哲学家中,霍布斯无疑值得格外关注。尤其是霍布斯的《论物体》(De Corpore)和《论公民》(De Cive)给早年莱布尼茨留下的印象至为深刻,给他早期百科全书式的哲学思考和哲学筹划打上了多重印记(参阅玛利亚·罗莎·安托内萨:《莱布尼茨传》,宋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9—81页;也请参阅莱布尼茨:《新系统及其说明》,陈修斋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页)。正因为如此,1670年7月,当莱布尼茨从友人那里获悉霍布斯依然健在时,他便即刻写下本文,一方面向霍布斯致以敬意,另一方面,又广泛地讨论了霍布斯的公民哲学、运动理论和感觉学说。
本文原载格尔哈特所编《莱布尼茨哲学著作集》第7卷,莱姆克将其英译出来并收入其所编辑的《莱布尼茨:哲学论文与书信集》中。
本文据Leibniz:Philosophical Papers and Letters,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Leroy E.Loemker,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69,pp.105-108和G.W.Leibniz,Die philosophischen Schriften 7,Herausgegeben von C.I.Gerhardt,Hildesheim:Georg Olms Verlag,2008,pp.572-574译出。
[2] 霍布斯是西方近代早期著名哲学家中最长寿的一个。他一直活到92岁。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活到66岁。笛卡尔(1596—1650)活到55岁。洛克(1632—1704)活到73岁。斯宾诺莎(1632—1677)只活到46岁。莱布尼茨致信霍布斯时,霍布斯也已经83岁了。
[3] 至1670年,霍布斯已经出版的著作主要有:《法学原理》(1641年)、《对笛卡尔〈第一哲学的沉思〉的诘难》(1641年)、《论公民》(1642年)、《利维坦》(1651年)、《论自由与必然》(1654年)、《论物体》(1655年)、《论人》(1657年)、《物理学问题》(1662年)和《哲学著作全集》(1668年)等。
[4] 霍布斯的机械唯物论、经验主义认识论、奠基于概念计算的逻辑学等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也享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使其在西方学界享有广泛影响的则是他的政治哲学。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里主要就是从政治哲学层面介绍霍布斯的。他写道:“他是克伦威尔同时代的人,他在时代的事变里,在英国革命里找到了机会对国家和法律的原则加以反思;并且事实上他在这些问题上充满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参阅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5页)。《英国哲学史》的作者索利在谈到霍布斯时,也强调指出:“他作为一个著作家的持久的声望基于下面这三部书:《法学原理》,《政府与社会哲学入门》(《论公民》的英译本)和《利维坦》”(参阅索利:《英国哲学史》,段德智译,陈修斋校,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54页)。著名政治哲学家列奥·斯特劳斯也曾将霍布斯视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创始人”,断言:“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为近代所特有的第一次尝试,企图赋予道德人生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秩序问题,以一个逻辑连贯的、详尽的答案”(列奥·斯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另一个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福山在《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一书中则把霍布斯视为“当代自由主义的基石”,宣称:“虽然霍布斯绝对算不上当代意义上的民主主义者,但他是地地道道的自由主义者。他的哲学是当代自由主义的基石,因为正是霍布斯第一个确立了政府的合法性来自被统治者的权力而不是来自君主的神圣权力或统治者的自然优越地位的原则”(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黄胜强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其实,霍布斯本人对其在西方近代政治哲学史上的奠基地位也是非常自信的。他在《论物体》“作者的献辞”中就写道:“在我自己的著作《论公民》出版之前,是根本无所谓公民哲学的(我的这样一种说法可能会受到挑衅,但我的诽谤者可能知道他们对我影响甚微)”(参阅Thomas Hobbes,Concerning Body,John Bohn,1839,p.ix)。
[5] “公共福利”既是霍布斯哲学的根本目标,也是莱布尼茨哲学的根本目标。霍布斯在谈到“哲学的效用”时,曾经明确指出:“什么是哲学的效用(the utility of philosophy),特别是自然哲学和几何学的效用,要理解这一点,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合计一下人类所能得到的主要福利,比较一下享受这些福利的人们的生活方式与另一些没有享受到这些福利的人的生活方式”(参阅Thomas Hobbes,Concerning Body,John Bohn,1839,p.7)。当年,莱布尼茨在谈到他之所以执意要把自己筹建的柏林科研机构称作Berliner Soziett der Wissenschaften,即“柏林科学协会”或“柏林科学社团”,而不是“柏林科学学会”的深层动机时,强调说:“这样一个高贵的协会绝不能仅仅依靠对于知识或无用的实验的兴趣或欲望来运作……与此相反,人们应当从一开始就将这整项事业导向功利并且将它看作是高贵的缔造者们可以从中期盼荣耀与公共福利之富足的典范”(参阅玛利亚·罗莎·安托内萨:《莱布尼茨传》,宋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53页)。
[6] 莱布尼茨在这里所阐述的这样一种静止观在当时是很难得的。第二年,莱布尼茨在致阿尔诺的一封信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与笛卡尔所断言的相反,在静止的物体中根本没有任何黏合性或坚固性,再者,凡处于静止状态的物体,不管其如何小,都受到运动的驱动或划分。到后面,我将把这个命题进一步向前引申,发现没有任何一个物体处于静止状态”(G.W.Leibniz,Die philosophischen Schriften 1,Herausgegeben von C.I.Gerhardt,Hildesheim:Georg Olms Verlag,2008,p.71)。但我们很难将其理解为霍布斯的观点。因为从总体上讲,霍布斯是将静止与运动对立起来的。霍布斯明确说过:“任何一件静止的东西,若不是在它以外有别的物体以运动力图进入它的位置使它不再处于静止,即将永远静止。”(参阅Thomas Hobbes,Concerning Body,John Bohn,1839,p.115)
[7] 霍布斯是西方近代自然状态学说的创始人。他把自然状态理解为国家出现以前的人类社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占有满足个人生存所需物品的权利,这就是所谓“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下,由于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而且“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但由于这种状态极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们便签订“契约”,将他们的自然权利“转让”给“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转让给“国家”这一“公共权力”。权利的“转让”不是权利的“单纯的放弃”,而是为了更好地“保卫”人们的“权益”。此后,洛克和卢梭也都提出了他们自己的自然状态说。虽然这些自然状态说的措辞迥然有别,但目标却大同小异。参阅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97—108页。
[8] 随着《利维坦》的出版,霍布斯不时地遭受到这样的批评。《英国哲学史》的作者索利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强调了他的这种遭遇的必然性。他写道:“《利维坦》的作者几乎不能指望逃避论战,……在这部著作中所提出来的人的本性的观点,成了连续几代各种论争哲学特别喜爱的战场;它的政治理论不适宜取悦于两个党派中的任何一个;而对它的宗教学说,当教士们再度得势时,他们也会有话要说的。”在霍布斯的批评者中,布拉姆霍尔主教是最坚决的一个。从1655年起,他这个王权的坚定拥护者先后写出《对于从在先与外部必然性获得的人类行为的真正自由的辩护》和《对霍布斯先生的申斥》(其中包含有一个题为“捕捉利维坦这条大鲸鱼”的附录),攻击了霍布斯的“全部宗教和政治理论”,称其是“无神论、渎神、不敬神,颠覆宗教”。后来成为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托马斯·特尼森和后来成为剑桥圣凯瑟琳学院院长的约翰·伊查德也发表文章对霍布斯进行类似的攻击。此外,詹姆斯·哈林顿在其出版的《奥克安那》(1656年)中,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在其出版的《族长论》(1680年)中,克拉伦登伯爵爱德华·海德在其出版的《霍布斯先生书中关于教会和国家的危险有害的谬误之一瞥》(1674年)中,都对霍布斯的政治理论,特别是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攻击。1666年,伦敦发生特大火灾。一些人认为此乃霍布斯等人触怒上天所致。1667年1月,英国下院通过了针对渎神作品的议案(《利维坦》是该议案提到的两部著作之一)。这使霍布斯大为惊恐。据说,他变得更加规矩地进教堂参加圣餐礼了。他还专门研究了关于异端的法律,还就此题撰写了一篇短文,证明没有一个法庭能够审判他。参阅索利:《英国哲学史》,段德智译,陈修斋校,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50—52、64—68页。
[9] 《罗马法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罗马法典》指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时期编撰的《罗马民法大全》,亦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广义的《罗马法典》又称《罗马法》,为罗马法律体系的总称,含三大系统,即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新敕》构成,可以视为罗马法的最高成就。其中,《法典》是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宪令,按年代顺序编排,共10卷;《学说汇编》收集和节录的是当时公认的法学家著作,共50卷;《法学总论》是一本罗马私法教科书,由皇帝钦定,本身即具有法律效力;《新敕》为查士丁尼皇帝在上述各项法律文献编完后陆续颁布的168条敕令汇编。
[10] 所谓自然法,指人们由理性观察自然(宇宙)所获得的有关人类行为的义务或原则。其精髓或最高准则在于“按照自然生活”或“按照理性生活”(斯多葛派语),要求一切成文法以自然法为依据、来源或准绳。霍布斯是西方近代自然法的倡导者。在《利维坦》中,他给自然法或自然律做了如下的界定:“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这条基本自然法规定人们力求和平,从这里又引申出以下的第二自然法: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参阅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98—99页)。《英国哲学史》的作者索利中肯地指出了霍布斯自然法思想的利己主义性质。他写道:“按照霍布斯所定义的自然法,就它涉及的而言,与自然权利一样是利己主义的。后者是一个人为了保存他自己的天性,亦即保存他自己的生命,当他自己愿意时,得以运用他自己的权力的那种自由”(参阅索利:《英国哲学史》,段德智译,陈修斋校,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60页)。
[11] 其实,改革法学体系和法学教育是大学时代的莱布尼茨就立下的志向。早在1664年,莱布尼茨就发表了《有关法律的哲学问题集萃》一文,明确提出了在哲学与法学之间建立理论、实践和教育学方面紧密联系的主张。1666年,他在《论组合术》一文中不仅重申了“法学应当以普遍的哲学原理为基础”的主张,而且还强调了法学的基础在于理性,从而强调了自然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1667年,莱布尼茨在《集萃》和《论组合术》的基础上,著述并出版了他的《法学研究及教育的新方法》。1671年,莱布尼茨在一份报告中谈到他的法学改革的目标时写道:这项改革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改变法典的实质,而只是重新组织它的形式并使之理性化,从而给罗马法的原则做出一个清楚、简洁、综合而又一贯的概括。参阅玛利亚·罗莎·安托内萨:《莱布尼茨传》,宋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2—75页。
[12]
早在1669年,时年23岁的莱布尼茨就试图纠正当时欧洲学界一流的物理学家和数学家惠更斯和雷恩(Christopher Wren,1632—1723)所提出的运动规律。1671年,时年25岁的莱布尼茨发表了《新物理学假说》(Hypothesis physica nova),对他的物理学和宇宙论的新原理做了一番不太连贯的勾勒。这部著作分两个部分发表,其中第一部分《抽象运动论》(Theoria motus abstracti)寄交巴黎王室科学院(Académie Royale des Sciences)发表,第二部分《具体运动论》(Theoria motus concreti)寄交伦敦皇家学会秘书亨利·奥尔登堡。奥尔登堡交给英国皇家学会会员瓦里斯、虎克、波义耳和佩斯等人传阅,并将莱布尼茨的来函在当年5月会议上宣读,又将一些会员对《假说》的肯定意见发表于8月出版的学会会刊《哲学学报》(Philosophical Transaction)。《抽象运动论》所阐述的各项基本原理,虽然是意大利数学家卡瓦列里、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各种观念的比较生硬的结合和分析,却涉及许多后来他进一步阐明的形而上学原理,可以视为莱布尼茨形而上学改革的最初步骤,尽管力的中心概念在这里依然尚付阙如。
在《抽象运动论》里,当谈到碰撞与事物的凝聚或结合的关系时,莱布尼茨写道:“在碰撞时,两个物体的各种边界或各个点不是相互渗透,就是处于空间的同一个点上。因为当两个碰撞的物体中的一个努力进入另一个物体的位置时,它便开始进入其中,也就是说,它便开始渗透或者与之结合在一起。因为所谓努力,即是开始、渗透和结合。因此,各个物体开始结合,或者说它们的各种边界开始成为一个。因此,相互逼迫或相互推动的物体便处于一种结合的状态,因为它们的各种边界变成了一个。而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其界限成为一个的几个物体是连续的或者说处于一种粘合的状态。因为倘若两件事物处于一个位置,如果没有另一个,一个便不能开始运动”(G.W.Leibniz,Die philosophischen Schriften 4,Herausgegeben von C.I.Gerhardt,Hildesheim:Georg Olms Verlag,2008,p.230)。
[13] 这些是霍布斯关于运动基础和运动本性的两个重要观点。霍布斯是在《论物体》第九章在阐述“哲学的第一根据”和“因果关系”时提及并论述他的这两个观点的。此后,他在第十五章“论运动和努力的本性、特性与种种考察”中又重申了这两个观点(参阅Thomas Hobbes,Concerning Body,John Bohn,1839,pp.124-125,205-206)。莱布尼茨之所以特别赞赏霍布斯的这些观点,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这就是用物体的接触或碰撞来解释物体的运动具有明显的本体论意涵:从根本上否定和排除虚空或空的空间理论。因为霍布斯之所以坚持认为“一个物体除非与另一个物体相接触并且处于运动状态,它便不可能推动另一个物体”,乃是因为在霍布斯看来,“因为如果假设有两个物体,它们并不是接触的,而且它们之间的中间空间也是空的,或者如果被充实的话,也是为另一个处于静止状态的物体所充实,而且,还设定所提到的物体中的一个被假定是静止的,则我就断言它将始终处于静止状态。因为如果它将运动的话,那么……其运动的原因就将是某个外在的物体。所以,如果在这个物体与外在物体之间不存在任何别的事物,而只存在有空的空间,则无论对那个外在物体或受动物体或受动本身作出什么样的安排,只要假定它现在处于静止状态,我们就可以设想它将继续处于静止状态,直到它为某个别的物体接触为止”(参阅Thomas Hobbes,Concerning Body,John Bohn,1839,p.124)。后来,莱布尼茨激烈反对牛顿的“超距作用”或“万有引力定律”为一种“野蛮的物理学”,宣称:“这种无形的引力被说成是在无论多么遥远的距离都起作用,根本无需任何媒介或手段。我们几乎想象不出在自然中有什么比这更愚蠢可笑的事情了”(G.W.Leibniz,Die philosophischen Schriften 7,Herausgegeben von C.I.Gerhardt,Hildesheim:Georg Olms Verlag,1978,pp.342-343)。莱布尼茨这一立场显然与霍布斯的这一主张密切相关。
[14] 霍布斯的“努力”概念是一个颇受莱布尼茨青睐的概念。关于霍布斯的这一概念,有两点值得注意:(1)在《论物体》中,霍布斯使用的对应的英文单词为“endeavor”。他写道:“我将努力(ENDEAVOUR)定义为在比能够得到的空间和时间少些的情况下所造成的运动;也就是说,比显示或数字所决定或指派给的时间或空间都要少些;也就是说,通过一个点的长度,并在一瞬间或时间的一个节点上所造成的运动”;(2)“应当把努力设想成运动”(参阅Thomas Hobbes,Concerning Body,John Bohn,1839,p.206)。开初,莱布尼茨也和霍布斯一样,仅仅把努力理解为最小的运动或运动的单元。例如,他在《抽象运动论》(1671年)中说道:“努力(conatus)之于运动,一如点之于空间,或者说一如‘一’之于‘无限’,因为它乃运动的始点和终点”(G.W.Leibniz,Die philosophischen Schriften 4,Herausgegeben von C.I.Gerhardt,Hildesheim:Georg Olms Verlag,2008,p.229)。但后来,随着动力学理论的提出,莱布尼茨开始将其理解为一种力,一种“死力”。例如,他在1686年发表的《简论笛卡尔等关于一条自然规律的重大错误》一文中就用“努力的开始或终止”来界定“死力”,进而断言:“活力之于死力,或者说动力之于努力,一如一条线之于一个点或者说一如一个面之于一条线的关系”(Leibniz:Philosophical Papers and Letters,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Leroy E.Loemker,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69,p.299)。
[15] 亚里士多德关于“连续”和“接触”的定义如下:“如果它们的终端是一个,就是连续的,如果它们的终端在一起,就是接触的。”参阅亚里士多德:《物理学》,231a 21—22。
[16] 在《论物体》中,霍布斯将“压力”(press)界定为:“在两个运动的物体中,其中一个压迫另一个,它以它的努力使另一个物体或是整个或是部分地离开它的位置。”参阅Thomas Hobbes,Concerning Body,John Bohn,1839,p.206。
[17] 感觉问题是英国经验主义的一个基本话题。霍布斯既然身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一个代表人物,就不能不特别注重感觉问题。在《论物体》中,霍布斯以一整章的篇幅来讨论感觉问题,不仅给感觉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而且还讨论了感觉的本质、想象、睡眠、感觉种类、快乐、痛苦、欲望、厌恶、慎思和愿意等相关问题。他的感觉定义是:“感觉是一种心像(SENSE is a phantasm),由感觉器官向外的反作用及努力所造成,为继续存在或多或少一段时间的对象的一种向内的努力所引起。”参阅Thomas Hobbes,Concerning Body,John Bohn,1839,p.391。
[18] 莱布尼茨在《抽象运动论》中强调指出:“除非在心灵中,任何一种努力如果没有运动都不可能持续超过一个瞬间。因为在一瞬间努力的东西即是一个物体在时间中的运动。这就为我们在物体和心灵之间作出真正的区分提供了机缘,迄今为止,尚无一个人对此作过解释。因为每一个物体都是一个瞬间的心灵,或者说都是一个没有记忆的心灵。因为它并不保持它自己的努力,而另外相对立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却能够保持不止一个瞬间。因为两件东西对于感官的快乐或痛苦是必要的,这就是作用与反作用,对立与和谐,倘若没有它们便不会存在有任何感觉。因此,物体没有记忆,它没有关于它自己的活动与受动的知觉;它没有思想”(G.W.Leibniz,Die philosophischen Schriften 4,Herausgegeben von C.I.Gerhardt,Hildesheim:Georg Olms Verlag,2008,p.230)。按照莱布尼茨的说法,这是他先前就有的观点,是他一以贯之的观点。由此看来,莱布尼茨和霍布斯在感觉论上的分歧既有认识论的意义,也有本体论的意义。
[19] 霍布斯是将感觉解释成一种“动物运动”,甚至“生物运动”。例如,他在讨论“感觉的主体”问题时,就明确指出:“感觉的主体(the subject of sense)为感觉者自身(the sentient itself),亦即某个生物;当我们说一个生物在看时,比我们说眼睛在看,要更正确些”(Thomas Hobbes,Concerning Body,John Bohn,1839,p.391)。现在,莱布尼茨这样说似乎是在提醒霍布斯,他的感觉论将会产生出他所意想不到的逻辑结果:像笛卡尔一样,根本否认动物具有感觉,从而使得自己的感觉论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20] 尽管莱布尼茨对霍布斯的自然哲学和公民哲学大加赞赏,由衷地说了那么多恭维话,但在事关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认识论的根本问题上,亦即在感觉的成因这一重大的认识论和本体论问题上,莱布尼茨却毫不含糊,还是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异议,强调我们的感觉不可能由物体的机械作用和运动得到解释,而应当由非物质实体的知觉活动得到说明。第二年,莱布尼茨在其致阿尔诺的一封信中,强调“几何学或位置哲学(philosophiam de loco)是达到运动和物体哲学(philosophiam de motu seu corpore)的一个步骤,而运动哲学又是达到心灵科学(scientiam de mente)的一个步骤”(G.W.Leibniz,Die philosophischen Schriften 1,Herausgegeben von C.I.Gerhardt,Hildesheim:Georg Olms Verlag,2008,p.71),可以视为莱布尼茨对霍布斯上述感觉论的一个正面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