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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曾谈到,我们应从法与诸社会现象的关联中探寻其精神,而这种精神往往表现为一个地域、族群或国家的生活样式与意义系统。这种视角使孟德斯鸠不同于当时的其他启蒙思想家,成为法律与社会研究的先驱。

近三个世纪以来,沿着这条道路,无数思想家投入法律与社会研究,使其成为一个内容丰富、方法多样、特点突出的研究领域。不同国家的学者基于各自学术传统,形成了不同的研究进路。在德国,法律与社会研究深受以马克思和韦伯为代表的古典社会理论影响,寻求社会理论与法学的结合,很多创见源自著名社会理论家,如哈贝马斯、卢曼等人。而在法国,这种研究可追溯至涂尔干,此后发展出以狄骥为代表的社会连带学说。二战后,法国的法律与社会研究一方面深受以列维-施特劳斯为代表的结构主义影响,另一方面又在福柯和布迪厄等学者的推动下,向着后结构主义方向迈进。在英国,法律与社会研究可追溯至梅因的比较历史法学,二战后吸收了韦伯及马克思社会理论的养分,在权力社会学上大放异彩,其中迈克尔·曼与吉登斯等人的作品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参考,但在法学家中,罗杰·科特雷尔可谓一枝独秀。与欧陆的发展有所不同,战后美国的法律与社会研究最初围绕着对帕森斯社会理论的赞成、修正和批判而展开,形成了以威斯康星学派为代表的研究中心,其中麦考利、楚贝克和格兰特是核心人物。

法律与社会研究在中国走过了一条蜿蜒曲折的道路,世界上的各种流派都汇入其中。20世纪20年代,陶希圣就开始运用梅因的理论分析中国亲属制与中国社会问题,进而经由狄骥的社会连带说和庞德的社会法学说,开创性地提出了法律社会史的研究路径。其后,瞿同祖受陶希圣的影响,先后出版了《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意识地用法律与社会的研究透视传统中国法的内在机理,其思想和关怀与梅因之《古代法》颇为相通。1949年之后,法律与社会研究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亦可谓独树一帜的法律与社会研究方式。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引入西方的不同研究方法,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研究呈现出异彩纷呈的局面,除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之外,还有接续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理论传统的“社会理论之法”,以及深受美国法律社会学影响而形成的“法律与社会科学”。前者偏重经验,后者重视理论,可谓各擅胜场,互相补充。近年来,随着留法学人的增加,一些源自法国的法律与社会研究成果开始陆续被引入,福柯、布迪厄乃至拉图尔等思想家的作品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总体而言,法律与社会研究形成了四对不同的观察视角。第一对是外部视角与内部视角。所谓外部视角,是从社会看法律,更重视影响法律的社会条件;而内部视角则从法律来看社会,由此更重视法律影响社会的观念、技艺与制度。第二对是理论视角与经验视角。理论视角是指从社会理论高度总体把握法现象,而经验视角则更强调经验考察,从实践中提炼理论。这两种视角一个胜在高屋建瓴,一个贵在田野扎根,各有千秋。第三对是冲突视角与协作视角。过去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研究受马克思主义影响,采取冲突视角;而改革开放以来,协作视角日益受到重视,团结取代斗争成为时代主题。第四对是功能视角与意义视角。所谓功能视角,是从法律对社会所发挥之作用、影响的方面考察,而意义视角则强调法律扎根于文化、价值等规范内容。前者或借鉴帕森斯的结构功能论,或吸收卢曼等人的功能结构论,版本不一;后者则开辟出法文化研究进路,形成别有洞天的盛景。

本丛书扎根于海内外法律与社会研究的丰厚土壤,但并不寻求巨细靡遗地展示其所有成果。与学界同僚所做贡献相比,本丛书更倾向于选择现有研究中具有历史性、哲理性和文化性的部分,可谓孟德斯鸠、马克思与梅因的“三位一体”。由于这种偏好,使本丛书的选择较偏重外部视角、理论视角、协作视角和意义视角,但这并不意味着内部视角、经验视角、冲突视角和功能视角被排除在外,因为经典作品往往能够兼收并蓄前述四对视角。我们希望,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研究能对法的意义世界加以探查,对法的历史时空加以扩展,对法的哲理深度加以钻研,使法与人心、人生密切交织在一起,能够在跨文明对话以及古今联通的努力中,形成中国法律与社会研究自身的特色。

是为序。

鲁楠
2022年7月
于清华园 MFpKWZOCf/FZ0b8W5ZWFI0TlKZ+nak/+eF2VLD7VS2ZeRCBiJp7QjmtYe6Lt8l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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