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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学科(领域)体系的建构,归根结底源于时代进步与社会需要。人类已进入信息社会,现当代传播技术不仅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而且使人类社会形成了“传播依赖”,传播成为人类社会工作与生活的常态和必须,很难想像一个没有传播的社会能够正常存在与发展。与此同时,传播也给人类社会带来各种侵害或威胁:传统的如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一次性)侵害,新型传播侵害如非法买卖他人生物识别信息(可能对他人造成终生不可逆转的伤害或威胁)。另外,传播工具与技术的发展,也使许多以前不是问题的问题成为问题,如传统媒体时代,新闻传播侵权中,“新闻”概念不是问题;但在自媒体时代,法律上的“新闻”就成了难以界定的概念——从单一部门法的角度,这些问题的解决可能并不复杂;但基于传播法体系的角度,问题的解决可能更有前瞻性,从而更为科学合理。因此,时代进步与社会需要才是传播法体系化的根基。

当然,从学科本身而言,体系化也有必要性。在2018年出版的《传播侵权研究》的“自序”中,笔者就简述了传播法体系建构的重要性:传播法在信息社会中是一个体系庞大、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虽然“新闻法规与伦理”也早就被教育部确定为新闻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由于交叉学科的性质,由于近二十年来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传播方式的根本变革和传播生态的颠覆式变化,根本性质属于法学的“传播法”或“媒体法”研究,其在与时俱进过程中仍呈现出被动性——这种被动性的原因之一就是学科体系的模糊,或者说研究范畴的不清晰,而研究中的被动又进而导致学科体系、范畴研究的薄弱,这种循环导致传播法在作为一级学科的新闻传播学学科中始终处于边缘状态。

事实上,传播法体系化已经具备相当的基础,即传播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领域的品质日益得到广泛承认:

第一,在学术研究方面,传播法学领域的学者,自上世纪改革开放伊始,就已经开始对新闻传播法的探讨。作为传播法研究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出版了20多期、70万字的《新闻法通讯》;2016年以来,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和政策研究中心推出的电子刊物《传媒法律与政策通讯》双月刊,8年共出版50期。至于传播法的专著,民事侵权问题(包括分割人格权和著作权)的著述丰富,这方面,从2010年以前的名誉权保护到近年的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焦点转移的特点非常明显。当然,在传播法制史、宪制传播法、行政传播法方面,也有诸多成果。

第二,在课程设置上,传播法已有30多年的历史。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传播法与传播伦理揉合为一门课程,开始登上新闻学院的讲坛;之后,教育部相继将此课程作为新闻学本科和专业硕士的核心课程——至此,传播法在教学体系中的独立性正式确立(但传播法作为二级学科的硕士点和博士点,尚未出现)。

第三,基于前述两方面的原因,传播法的社会承认度日益广泛。首先,新闻传播学的权威和核心期刊如《新闻与传播研究》《国际新闻界》《新闻记者》《新闻大学》等,都设有相关专栏。其次,这些核心期刊经常开展相关传播法的专题探讨,如2020年《新闻记者》开办的有关《民法典》传播条款的系列探讨。另外,国家社科基金每年都有传播法项目,其重大招标项目也几乎每年都有传播法领域课题。

尽管传播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领域在新闻传播学界得到承认,但在法学界并未得到承认,至少未清晰地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领域对待,更不用说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或学科。在法学界看来,传播法没有统一、完整、系统的法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因信息传播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民商事法律关系,也调整不平等主体、如政府与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甚至还调整刑事法律关系和宪法法律关系,因此,其具有私法和公法结合的特征——这可能是传播法体系化的主要障碍。

传播法的体系当然尚未构建起来:一个学科领域的构建,不会因为几部教材式或教材式专著的概述和几篇研究其体系的论文指出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就能完成,而需要这个学科领域志同道合的学者对相关问题孜孜不倦的研究,这些问题绝非只是细节性、个别性问题,纵然这些细节性、个别性问题的研究是建筑高楼必需的砖石,但体系恰如“四梁八柱”构筑的框架。以民法为比照,如果只有民法体系的概述型教材,而没有对其所属的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法这些分体系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构建,民法不可能成为一个部门法——传播法目前缺少的就是基于部门法的对分体系的“进一步”建构。

传播法主要涉及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这几个部门法。目前而言,在我国,民事传播法的研究成果最为突出,但主要集中于侵权角度,合同角度的研究很少、主要探讨媒介消费问题;新闻法制史的研究比较丰满,但也仅限于“新闻法制”史;宪法传播法的研究,虽有不少关于表达自由的专著,但很难说是基于传播的研究,当然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研究则多如牛毛;行政传播法方面,关于特殊传播内容(如涉色情、暴力及未成年人传播)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研究比较丰厚,其他方面难言深入;刑事传播法的研究则最为薄弱,虽有网络法的研究涉及到,但其不仅涉及网络传播法,也涉及以网络为工具以及对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的内容,所以其很难归属于传播法体系,而是与传播法有交叉的一个学科领域……至于涉及其他部门法的研究,虽在具体问题上已经比较深入,但有体系性、类型化思维的专著,目前尚未见成果。

目前,传播法体系建构中的问题或障碍主要是:

第一,在教学内容中受英美教材影响较大,与我国成文法体系有矛盾之处。英美法作为案例法,主要特征就是问题解决出发型,不关注或不太关注部门法分野;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继承大陆法系传统,是典型的部门法思维。目前国内已有的20多部此类教材或教材式专著,其一级目录(章)的设置标准,问题与部门法两种标准共存,这与英美传播教材是一致的。多标准共存,与部门法的类型化方法存在抵牾,必然削弱体系的逻辑性、严密性和科学性。

第二,在内容上除了前述分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目前的教材以“新闻传播”为基础概念,研究范畴主要是“新闻传播法”。由于历史的原因,英美传播法的起步就是以“新闻传播法”为基点,我国传播法学界也不例外,而且整个新闻传播学界的研究范畴都经历了或正在经历从“新闻传播”到“传播”的转变,所以不能苛求目前已经存在的新闻传播法教材,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对于“新闻传播法”的执着,无疑是影响传播法体系构建的主要因素之一。

第三,传播法与传播伦理未分开。如前所述,传播法与传播伦理自课程设置伊始,就因为专业教师的缺乏而揉合为一门,许多学者也将两部分内容揉合或并列在一本教材中。伦理学属于哲学学科,与本质上属于法学的传播法是根本性质不同的学科领域。尽管直观上,传播法属于对传播的“他律”,传播伦理属于对传播的“自律”,两者都有一个“律”字即规范的内容,但其规范手段与后果均有本质不同。将本质不同的内容合并成一门课程,不仅使该课程不堪重负,也无疑对两个学科领域品质的提升形成障碍。

总之,一个学科领域或方向,如果没有自己清晰的内容体系、范畴、语言,没有自己的特点,没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将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难以提升学科品位。

刑事传播法(传播犯罪)研究是传播法体系中的重要分体系,本著突破“新闻传播”的范畴,以“传播”为研究对象,在研究中基于法学的思维方式构筑体系,希望对传播法大体系的建构有所裨益。

传播法内容广博,疆界广袤,体系庞大,惟愿与同仁共耕之、共乐之。 drCubt4yUMmLYV5V0f7L/oNoL35p9c++zd3pMX8A46Cix2/kUIM/zjvmxKUdIz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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