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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侵害国家法益传播犯罪的主观特征

犯罪主观性,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35] 在侵害国家法益的传播犯罪中,只有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过失犯罪,其他犯罪均为故意犯罪。当然,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而且,行为人也有不同的目的与动机。本节仅以侵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功能的传播犯罪为例进行研究。

一 侵害国家安全传播犯罪的主观特征

侵害国家安全的传播犯罪的责任形式均为故意。该类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政权的意图,明知自己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会带来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第一,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须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或侵害国家功能的意图,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传播过程中,行为人须意识到传播内容包含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颠覆国家政权的文字、图片等信息,仍予以传播,以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颠覆国家政权。在如某某煽动分裂国家一案中,如某某与宗教极端分子阿某乙都拉纠集在一起,接受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随后,如某多次通过手机应用软件登录宣扬“圣战”等内容的非法网站,收听、观看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音频、视频等,并利用手机应用软件转发相关链接给同案人努尔艾某·喀迪尔,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鼓动他人“圣战”,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36]

实践中,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往往可通过相关行为细节表现出来。如在何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中,其违反保密制度,在接触涉密文件后将自己认为重要的部分内容用笔标注下画线,并用手机对该文件内容拍照,随后,将拍照的三张照片连同其编辑的评论一并上传到其在《新浪微博》注册的“云南—梯田彩云”微博上。截至删除时止,微博上共有3人对何某上传的上列微博内容进行7条评论,1人转发。 [37]

第二,间接故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侵害结果的情况下,仍放任结果的发生。如传播者明知出版物、储存介质中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仍予以传播。在网络传播中,网络媒体的管理者允许或放任发布上述内容的,往往构成间接故意,以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阿某煽动分裂国家罪一案中,被告阿某虽主观上没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但明知上传的内容包含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宣传“圣战”、挑动民族仇恨,对社会稳定有较大的危害性,其仍将上述内容上传至QQ群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被认定属于间接故意,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38]

在过失侵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中,行为人虽为过失,但侵害对象往往极其重要或敏感。在李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一案中,其在“飞扬军事论坛”上“大陆狂飙板块”对一篇主题为“说说公安现役部队”的帖子进行了跟帖,其跟帖内容涉及我国重要国防战备工程的驻地、名称和性质,经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鉴定系绝密级军事秘密。 [39]

二 侵害国家功能传播犯罪的主观特征

(一)牟利

在本书收集的65起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以牟利为犯罪目的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包括以牟取私利为目的组织作弊和泄露保密信息。在佟某某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中,被告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答案,并利用无线电收发设备向正在考场内的考生传递,收取每位考生4.8万元。 [40]

侵害国家功能的传播犯罪绝大部分是泄露国家秘密罪,且集中于各种考试,而此类案例中,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比例最高。在我国,考试是获得学位和工作最常见、最公平的选拔方式,因此,提前获得考试内容帮助作弊的犯罪存在数量庞大的潜在受众,也因此形成了巨大的利益链条。

(二)炫耀

炫耀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之一。被告人王某在参加2017年海南省公务员考试时,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藏匿于裤兜内。监考老师发放试卷后,王某为了炫耀,在其座位上用手机拍摄正在进行的省公务员考试的试卷,并将所拍摄的四张试卷照片上传到其共有八名同学、朋友为成员的名为“爱情公寓”的微信群里。 [41]

(三)徇私

除上述因素外,徇私是泄露国家秘密的原因。如被告人江某某在2014年天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前,利用其命题排版工作的便利,向宋某某泄露《综合应用能力测试》50%的考题及答案、《基本素质测试》70%的考题及答案,导致2014年天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所有科目考试无效,需重新组织笔试,造成经济损失16万余元。 [42] /BV5CExALtn//J0gQ1YKWPxzNxAGaou8SGL3TBj17v8VCy34o2R/ubHXeOSiQy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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