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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害国家法益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等行为特征

除其他行为特征外,媒介使用是侵害国家法益传播犯罪行为特征的主要表现。本节除对此类犯罪的媒介使用进行归类分析外,对有案例数量规模及其他有特殊性的个罪的媒介使用特征也进行个别研究。

一 侵害国家安全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等行为特征 [3]

(一)侵害国家安全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等特征

1.煽动分裂国家罪

传播煽动分裂国家罪,即利用传统传播媒介及网络媒介,传播包含极端思想的图片、音频、视频、文字,以诱导、迷惑、造谣、鼓动、刺激等方式,使他人产生或者加强分裂国家的犯意,且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该罪需有最终被煽动者行使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故该犯为抽象危险犯。该罪煽动行为传播的对象为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

在书收集的12起煽动国家分裂罪案例中, [4] 所涉媒体包括纸质出版物、视听资料、手机应用软件(各类APP)、QQ(空间、群)、百度网盘。

此类案例中,行为方式中手机作为传播媒介使用频次最高,并多以非法书籍、视听资料为媒介,向他人传播“圣战”等极端思想及“疆独”“藏独”等违法言论,意图使对方接受或相信其煽动内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5]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即利用传统传播媒介及网络媒介,以诱导、迷惑、造谣、鼓动、刺激等方式,使他人产生或者加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意。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相同的是,该犯也为抽象危险犯。

本书收集到的7起案例中, [6] 所涉媒体包括境外网站、QQ群、腾讯微博、非法出版物、无线电设备、电子邮箱。

通过2014—2019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判决书分析,行为人的行为特征主要是:(1)建立非法政党策划另立政权。由词频分析,排名第一、第二的词频为“民主党”“委员会”。 [7] (2)以造谣诽谤为主要方式。在建立非法党派的过程中,行为人通常进行造谣、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体制度的行为。词频分析结果:排名第三、第四、第五的关键词为“政权”“专制”和“中共”,表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污蔑执政党,鼓动不特定的人或多数人颠覆国家政权。(3)利用邪教组织。部分行为通过对他人传播邪教思想,进而实行精神控制,同时造谣诽谤执政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8]

3.(传播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传播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并利用传统传播媒介及网络媒介非法提供、传播的行为。

本书收集到此类犯罪判决书、裁定书共90份。 [9] 本罪中,被告人使用的媒体主要为期刊、电子邮件和QQ。期刊为涉密的内部资料,一般为限制流通。境外人员多以高价购买吸引被告人回应,由于涉密期刊和杂志的保密等级较低,被告人很容易放松警惕与其联络,进而与其进一步交流,最终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10]

(二)侵害国家安全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行为特征小结

侵害国家安全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特征表

续表

由上表可见,从媒介使用上看,侵害国家安全的传播犯罪中,使用最多的是即时通信工具——QQ和印刷媒介,其次为邮箱、手机应用软件,紧接着是网站(境外)、微博。

侵害国家安全的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比较均衡,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均有所涉及。其中,传统媒体主要为非法出版书籍,这与侵害国家安全的传播犯罪行为特征有关:首先,侵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之一,使用社交软件传播煽动、反动言论容易被关键词识别所检测、屏蔽,非法出版书籍可随时阅读的特点可以为犯罪主体寻找受众、即时传播时带来方便。其次,煽动分裂国家罪中,犯罪主体的目的是通过传播煽动性内容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其多以“圣战”为由煽动受众,相比起新媒体的碎片化阅读,纸媒更符合受众长时间阅读的习惯,因此,有利于犯罪主体在书中完整地陈述极端思想,更容易使受众信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纸媒为期刊杂志,多为涉密的内部资料,一般为限制流通。

QQ也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高频率使用媒体。QQ的传播对象是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群。此类犯罪中,有犯罪主体将QQ空间相册设为空开,在其中上传极端照片,便于受众查看空间动态时自行浏览。 [11]

电子邮件可接收任意信息的特征有利于犯罪主体向不特点的大多数人传播极端思想。如栾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中, [12] 犯罪主体使用邮件以造谣、诽谤的方式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在本书收集的案例中,手机(应用软件)和非法网站属于一个完整的犯罪传播过程中所需要的媒介:犯罪主体通过手机应用软件访问非法网站, [13] 在非法网站中下载包含极端思想、暴力恐怖的音频视频。而境外非法网站是极端思想、暴力恐怖音频、视频、图片的重要源头。而因为主要是境外非法网站,国内网络用户需要借助手机应用软件或VPN访问,由此具备隐蔽性的特点。

二 侵害国家功能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等行为特征

(一)侵害国家功能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特征 [14]

侵害国家功能的传播犯罪包括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传播犯罪,指因故意或过失,通过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面向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的泄露触犯该罪名。

在本书所收集的47起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1起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例中,犯罪主体所使用的媒体中,排名第一的为QQ,其次为短信、微信、作弊器。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多涉及相关考试内容泄露,绝密级内容有:考试结束前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及参考答案、保密期内标注“绝密”的国家文件等; [15] 机密级内容有: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机密级国家秘密、部分从业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考试试卷及标准答案、部分保密期内标注“绝密”的国家文件等; [16] 秘密级内容有:学业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一般问话笔录、机密地图、保密期内标注为“秘密”的国家文件等。 [17]

对于同一种泄密行为,向境内对象泄密与向境外对象泄密的危害行为不同。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密更容易将国家法益陷入危险境地,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二)侵害国家功能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行为特征小结

侵害国家功能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特征表

由上表可见,从媒介使用上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使用QQ、手机短信和微信等工具为主;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所涉媒体为论坛。传统媒介方面,上述犯罪仅涉及印刷媒体。

在侵害国家功能的传播犯罪的行为特征方面,犯罪主体均为泄露国家秘密。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使用非涉密计算机或存储设备处理国家秘密,将涉密计算机或存储设备与公共网络进行链接,在涉密信息系统与公共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或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在公共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擅自卸载、修改涉密程序,擅自将未经安全处理的电脑或存储设备出售、丢弃或赠送等。

三 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的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等行为特征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故意或过失泄漏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主体使用的媒体没有限制,可为网络媒体、新媒体和传统媒体。 [18] 值得注意的是,在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的传播犯罪中,军事新闻报道泄密是故意或过失泄露军事秘密传播犯罪的主要方式。部分记者在完成军事新闻稿件时,保密观念不强,将新武器、新技术作为新闻背景或人物成就报道出来;无意中公开部队番号、人数、武器装备造成重大损失。 [19]

理论上分析,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的传播犯罪有如下特征:制造谣言,方式包括书面、口头的;书信、电话、电报或由第三人代为转告而不当面提供。传播方式需通过传统和大众媒体进行,表现为:(1)向武装部队传播谣言,提供虚假敌情即夸大敌方实力的行为。敌情是指敌人的军事情况,包括敌军的作战计划、军事布防、部队组成、军种、番号、武器装备、军事设置、作战意图、军事行动等一切与作战有关的情况。所谓虚假敌情,是指不符合真实情况、夸大敌方力量的情况。(2)向武装部队传播谣言,提供虚假我情的行为。主要是传播贬损我方军情的信息。

四 侵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等行为特征

本类型传播犯罪中,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因无案例,不予分析。

(一)侵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特征

1.帮助恐怖活动罪

在本书收集的1起与传播相关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案例中,被告人使用的媒体为社交媒体——微信。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在本书收集的2起与传播相关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案例中, [20] 1起媒体为境外社交网站、1起为即时通信媒体——QQ。

3.(传播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传播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指以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

在本书收集的75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案例中,多起案件使用多种媒介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其中,微信使用频次为61次,QQ使用频次为22次,网站使用频次为4次,微博使用频次为2次,印刷媒介使用频次为1次。如在李芮宇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一案中,被告人李芮宇出于好奇和个人爱好,通过互联网下载、观看宣扬恐怖主义的血腥恐怖视频、图片,并存储在自己的电脑和存储卡内。随后,李芮宇通过QQ向程洪、杨丹等四名网友发送载有宣扬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资料7个、压缩文件包1个。 [21]

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

在本书收集的47起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案例中,网盘使用频次为20次,QQ使用频次为17次,微信使用频次为11次,网站使用频次为12次,手机软件使用频次为3次。

(二)侵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行为特征小结

侵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传播犯罪的媒介使用特征表

在侵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传播犯罪中,4类犯罪在犯罪行为上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但都和恐怖主义的传播相关。从媒介使用上看,即时通信工具占比较大,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主要使用微信和QQ,其次是网盘、网站,紧接着是印刷媒介、手机、微博。

五 侵害国家法益媒介使用等行为特征小结

上述四类侵害国家法益传播犯罪的媒介分析如下:

(一)传播形态

侵害国家法益传播犯罪,在传播形态上包括以下类型:(1)非法出版书籍、使用境外网站和百度网盘的传播,因接受信息、传播信息、储存信息的用户为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大众传播形态。(2)腾讯QQ群、开放的QQ空间,接受信息、传播信息、储存信息的用户为有特定关系的多数人,为群体传播。(3)利用带有储存功能的设备在特定的地点向特定的人传播极端思想、实行煽动行为,行为人团体内部有明确分工,可视为组织传播。(4)行为人在不特定的时间、地点向第三人传播极端思想、实行煽动行为,为人际传播。

(二)媒介特征与犯罪特征的契合度

1.即时通讯类媒体的使用

根据微信发布的《2019年微信数据报告》:2019年微信月活跃账户为11.51亿人,是社交软件中使用群体最庞大的软件;QQ使用者紧随其后。微信人际关系网伴随使用习惯的产生,因此,基于使用习惯和人际关系,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主体,使用微信作为传播媒体的比例较大。

QQ群和微信群为传播犯罪主体提供便利如下:(1)条件查找为犯罪主体提供便利条件。行为人出于某种目标进行条件查找即可找到该类社交群,加入后即可进行犯罪活动。(2)方便上传和下载文件。在QQ群和微信群内,犯罪主体只需上传一次文件,所有接收方即可接收并下载,节省犯罪主体的时间,提高了犯罪效率,故而受到犯罪主体的青睐。(3)隐蔽性强。群体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只能在封闭群体内部进行传播,具有隐蔽性,非常适合泄露秘密的犯罪行为。传播者和受传者身份的隐蔽性,为该类传播犯罪提供了最好的保护。

2.电子邮件的使用

在侵害国家法益传播犯罪中,以电子邮箱作为犯罪手段的案例较多,这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内容有密切关系。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推翻现有政权、党派,建立新政权、党派为目的进行宣传,需要招募大量人员,故而需要电子邮箱接收个人资料。通常,境外人员首先确定侵害目标,再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国内可为其提供信息的行为人。

电子邮箱在涉及国家安全的传播中具备如下优势:(1)身份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均需要通过非正常渠道实施。境外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邮箱与国内的行为人建立联络关系时,国内行为人无法通过邮箱来获取境外不法分子的身份信息。就申请账号而言,与微信相比,电子邮箱在申请阶段不需实名;与腾讯QQ相比,电子邮箱不需要填写一定数量的资料,一个行为主体可以拥有多个邮箱账户。在保密性方面,付费邮箱的保密性均强于微信和腾讯QQ。(2)接收主体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电子邮箱在发送信件时,不需要与收件方建立好友关系,掌握对方的收件地址即可发送,且不存在数量限制问题。(3)具有储存功能。电子邮箱均具有储存功能,附件支持大多数文档、视频、音频格式,方便行为人传输非法资料。且支持大格式附件传输,保存时间较长。

3.境外非法网站的使用

在侵害国家法益传播犯罪中,境外非法网站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罪行为的最主要的使用媒体,而行为人多通过VPN登录境外非法网站。在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中,许多暴恐音视频是由“东伊运”成员在叙利亚战场等地收集素材、剪辑合成,并借助境外恐怖组织网站、自建网站、分享网站、免费网络硬盘、社交平台等途径对外传播。 [22] 在一些案例中,被告人出于猎奇的目的自行寻找境外恐怖组织网站,并从中下载、持有、传播并进行煽动行为。境外非法网站的使用原因如下:首先,境外非法网站不受我国政府管辖,可以随意发布不实言论。其次,我国公民一般情况下不会登录境外非法网站,一方面无法驳斥相关言论,另一方面无法向国内公安部门举报,对于行为人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安全性高的特点。

4.网盘的使用

网盘是集上传、储存、下载、分享为一体的虚拟储存工具,其优势在于拥有大容量的储存空间,可以高速转存、分享文件,随时查看文件,为行为人实施本罪提供便利条件,因此使用频率也较高。 O1ThElZIy3VGObYiRMJcR0j0DoGtnTFqrcYxmxx6P9/OA1DSvJhGbj7u+15TIs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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