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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传播犯罪法益侵害的证明
——以诽谤罪为对象的分析

不法行为侵害结果的证明,是与法益保护原则及犯罪成立条件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在传播犯罪中,由于传播行为通常并不直接导致侵害结果,而是通过受害人或他人思想与行为导致,故该侵害结果证明不仅必须,而且复杂;在司法实践中,侵害结果证明也往往因涉及传播犯罪成立与否,而成为焦点问题。另外,传播犯罪可分为侵害犯和危险犯(包括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其中侵害犯中侵害结果的证明并无异议,分歧焦点在于危险犯,而且主要集中于抽象的危险犯。

传播犯罪中的法益侵害与传播效果密切相关,而后者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行为过程和社会心理过程,基于不同的传播目的,不同的信息受众针对不同的信息,可能有不同的结果与效果。 [1] 由于传播犯罪中有38种危险犯,其中抽象危险犯18种,具体危险犯20种, [2] 本章以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案例较多、针对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的诽谤罪 [3] 作为主要分析对象, [4] 从法理、法律和传播效果理论角度,探讨传播侵害结果的推定或证明问题。 xIJkxQzolQJUerT2KNCeNjCwLBj+EOyRPKPjJfz8tvREc5CHhMIdHrjxv8+0G6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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