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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播犯罪”:概念优点及其内涵、外延与特征

一 “传播犯罪”概念优势

“媒体传播行为犯罪”概念的界定,需要尽量无语义问题,能揭示此类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并符合媒介及媒体传播行为犯罪诉讼发展趋势。在众多对媒体传播行为犯罪进行表述的概念中,“传播犯罪”是最科学的概念,其依据:

(一)“传播犯罪”无语义问题,其概括媒体传播行为犯罪系从“行为”本质特征上着手

与从犯罪主体角度对媒体传播行为犯罪进行定义的“媒体(介)犯罪”相比,“传播犯罪”符合基本的汉语语法规则,不存在“主谓结构”不成立的问题。

既然媒体传播犯罪是利用媒体进行的犯罪,既然其侵犯的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体法益)或客体(如人格权、财产权等)是已经确定的,而侵犯此法益或客体的行为、途径、方法则是多样的,那么在此基础上再想进行细分,只能从犯罪行为特征上进行:此类行为的特点是必须利用媒介传播信息;此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说显著特征就是利用传播行为进行的犯罪。

(二)“传播犯罪”的包容性强、符合媒介及媒体传播行为犯罪诉讼发展趋势

1.从犯罪的内容、主体考虑,“传播犯罪”无须做扩张解释

“传播”作为“人与人之间通过符号传递信息、观念、态度、感情,以此实现信息共享和互换的过程”, [15] 既可对应传统大众传媒,也可对应网络新媒体;既可对应目前已有媒体,也可对应未来媒体;既可对应媒体组织的传播,也可对应利用媒介(体)的自然人与组织。从犯罪内容上考虑,“传播”的内容不仅包括“新闻”,也包括其他信息、观点等。

2.从犯罪行为形态看,“传播犯罪”也比“媒体(介)犯罪”有更强的优越性

从语义即主谓结构上理解,“媒体(介)犯罪”只对应积极的作为,即媒体组织的积极犯罪行为,最多再包括利用媒体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积极犯罪行为。但在网络媒体环境下,犯罪行为既有媒体组织和网络用户直接、主动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媒体的不作为行为即消极犯罪;既有媒体组织的单独犯罪,也有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要涵盖网络媒体的消极不作为犯罪和共同犯罪,“媒体(介)犯罪”同样需做扩张性解释,而“传播犯罪”这里也不需做扩张解释。

3.从对应的犯罪责任形态上看,“传播犯罪”也比“媒体(介)犯罪”有优越性

如前所述,媒体传播行为犯罪导致的犯罪,存在自然人与媒体组织均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而从语义即主谓结构上理解,“媒体(介)犯罪”只对应媒体组织自己的刑事责任;要对应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需对“媒介”和“媒体”做扩张解释。而可对应所有传播主体的“传播犯罪”概念,这里也同样不需做扩张解释。

综上所述,媒体传播行为犯罪的基本概念,可以确定为“传播犯罪”(Communication Crime)。

二 “传播犯罪”概念:内涵、外延

传播犯罪,指主要以传统或网络媒体为工具向不特定人群或特定多数人群进行传播,或以此种传播作为目的、威胁,进而实施的犯罪。狭义即典型的传播犯罪指因传播行为侵害或威胁法益引发的犯罪,广义的传播犯罪还包括非典型传播犯罪:借助传播权侵害或威胁法益(如以舆论监督为要挟,敲诈勒索或强迫他人进行广告宣传即强迫交易),以及与(新闻)传播行为密切相关的行为侵害或威胁法益(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引发的犯罪。

传播犯罪在《刑法》分则中有53种:(1)侵害国家法益的15种传播犯罪,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2)侵害社会法益的25种传播犯罪,包括:妨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5种传播犯罪,即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扰乱社会秩序的13种传播犯罪,即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16]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妨害司法(秩序)的2种传播犯罪,即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妨害社会伦理道德的5种传播犯罪,即走私淫秽物品罪, [17]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侵害个体法益13种传播犯罪,包括:侵害个体人格权益和民主权益的4种传播犯罪,即侮辱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害个体财产权益的5种传播犯罪,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8]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侵害知识产权的4种传播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需要强调:虽与媒介相关、但与本书界定的“传播”行为无关的犯罪,也(基本)无涉新闻传播机构的犯罪,如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不在本书界定的传播犯罪范围内。

三 “传播犯罪”的特征

(一)媒介工具性

不同于人际传播或组织传播,本书研究的“传播犯罪”中的传播是使用媒介的传播,犯罪是使用媒介进行传播导致的犯罪。当然,组织传播中也可能会使用媒介,在此情形下,可能与本书研究的传播有重合之处。

(二)属于非物理接触性犯罪

本书中的“传播犯罪”行为,其典型过程有三个阶段:通过传统大众媒体或网络媒体(含自媒体)传播各类信息→作用于受害者的思维、精神、情感和情绪→侵害上述各种法益。在此过程中,其对犯罪对象的侵害不是直接物理性接触导致,而是必须通过信息传播进行,在此意义上,与其说传播犯罪通过使用媒介进行,不如说经使用“信息”进行。 [19]

需要强调的是,有一种传播犯罪,其使用信息网络,而且针对不确定的受众,但此类犯罪并不经过作用于受害者的思维、精神、情感和情绪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是直接导致受害者财产损失,即黑客或计算机病毒对他人计算机系统软件与硬件的侵害。由于传播内容并不具备可理解性和消除不确定性功能,此类犯罪不属于传播犯罪的研究视野。

(三)侵害法益的广泛性

如前所述,传播犯罪的客体包括《刑法》分则列举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体法益三大法益,系各类犯罪中侵害法益最为广泛的一类犯罪。

(四)犯罪对象的单一性与广泛性并存

传播犯罪中,在侵害个体法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情形下,尽管传播对象是广泛的,但犯罪对象是单一的,如传播一个人的隐私,信息接受者可能成千上万,但受害者可能往往只有一人或极少数人。

但在侵害客体为财产权益时,侵害对象可能非常广泛。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时,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可能非常多;在侵害投资权益时(如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侵害对象可能是万千股民;在传播虚假广告信息犯罪(虚假广告罪)时,侵害对象也是非常广泛的广告信息接收者。 tsk0BpCI5ZqzMo8TWX6kTULYtw1m74Hd9YpxQuUZsYl8BeUTYqt4QrZ1RZkQdC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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