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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一 系统性与区域性风险防范架构

金融业本质上是一个以风险分散为核心的行业,在现代金融市场中,金融风险不可能被消除,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至关重要,有效的金融监管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害。按监管主体分类,金融风险的防范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级:一是金融机构本身应该学会自我监督、增强行业自律、加强对内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二是由于金融市场具有外部性及信息不对称性,金融机构本身控制不住风险,因此官方应该加强审慎监管;三是国家应该组建金融安全网,如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等,这些安全网能有效隔离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金融机构的自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一般行业和企业的自律问题,一般企业的自律在于能够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实现市场的高效运作。二是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问题,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较,银行业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且由于金融市场的外部性特征,容易引发银行间传染性的挤兑风潮,因此银行应该重视内部自律。三是金融机构的自律问题,在当前的产权制度下,仅仅依靠公司管理层的治理不足以防范风险,必须引入外部监管。

银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一旦经营不当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前面已经提到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等组成的金融安全网对银行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这种安全网会使银行产生追逐风险的动机,扰乱市场秩序,这时就需要外部监管来取代被金融安全网消除的市场纪律。目前被各国监管当局使用的工具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抑制信贷过度扩张和资产价格泡沫的政策,如最低资本要求。最新修订的《巴塞尔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为了更好地达到与实际银行风险相匹配的资本要求,制定了新的风险权重,共分为0、20%、50%、100%、150%五个档次。二是减小杠杆和期限错配放大效应的政策工具,如期限错配比例限制,存贷款的期限错配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短期化和资金运用长期化的趋势明显。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推进,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容易引发银行流动性风险进而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三是针对金融机构共同风险暴露的监管措施,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提出了统一的监管要求,并制定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近年来随着客户授信方式的多样化发展,银行风险过度集中,因此银监会推出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将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该措施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的质效。

近年来,各国监管机构纷纷将监管重点由微观审慎监管转为宏观审慎监管,提出了新的宏观审慎工具如逆周期资本缓冲和留存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是指在经济繁荣的情况下要求银行留存一定的资本金,旨在通过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资本金为经济提供信贷流动,从而避免经济萧条时期银行破产。留存资本缓冲是指银行为了合理地规避风险,在商业银行正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外,额外从一级资本中计提的留存收益,留存资本金的计提类似于企业公积金,其主要作为风险发生时的应急资本。

金融体系是金融监管的客体,无论什么样的金融监管架构安排都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现实中金融监管组织结构通常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金融监管机构是一个集中的超级监管机构还是多个独立、平行的监管机构,二是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对于金融监管应该采用多边监管还是集中监管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其主要原因是研究人员选取不同的衡量指标体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很难得出一致的结论。Barth采用驼峰评级体系进行分析,他认为采用多边监管的国家更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其原因在于多边监管模式容易发生相互推诿的情况,导致监管松弛削弱银行的公司治理。Doumpos采用分层线性模型进行分析,他认为相对于正常时期而言,集中监管模式在危机时期更能发挥作用,因为其能有效地缓解危机带来的影响。Gaganis运用随机前沿技术估算银行利润效率,他提出金融监管的集中度与银行效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金融监管集中度越低,银行效率越高,独立、专业的监管机构更能实施专业的监管,从而对行业的风险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同样地,对于中央银行是否应该涉足金融监管的问题也没有一致的结论。Goodhart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比发现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国家很少有银行失败的案例,央行涉足金融监管的程度与银行的稳健程度呈正比关系,央行参与监管能有效缓解金融危机对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对于支持,反对的声音更多,Noia通过考察各国的银行监管体系发现央行垄断银行监管的国家表现出更高的通货膨胀率且其经济波动加剧。Barth则认为央行参与监管的国家不仅会影响银行利润而且导致了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上升,总的来说,央行涉足金融监管有利有弊,这种介入行为在危机期间能有效缓解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但同时也会使银行产生道德风险行为,降低经营效率。

独立的金融机构能够提供专业的监管,因此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对金融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有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合理制定规则,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且由于独立的机构有充分的自主性,因此有利于其灵活应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变化,更好履行监管职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巴塞尔委员会都曾明确提出金融监管独立性的要求,独立的监管机构拥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对银行资产安全性和资源配置效率有积极的影响。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常常被忽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掩盖了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其原因是金融体系的复杂性,政府需要对金融机构加以控制,为经济的转型提供必要的金融资源,维护金融环境的稳定,因此政府很难给金融机构放权。现在在绝大多数国家,金融当局并不完全独立于政府,而是其一个直属部门,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与监管独立性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果采用集中的监管模式即单一监管机构独揽大权,那么政府会尽量保证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一旦监管失败发生金融风险,其将承担全部责任。与此同时,由于单一监管机构权力过大,政府部门出于权力被滥用的担心,会产生限制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动机。 NOhCcyM7+XsUapaDn54PXFnhq+SpFq/0DpvNyjx/KQ3l4wsEmMJIsrQkDdKHWh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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