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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山东海洋科技创新驱动能力评估及其原因分析

一 海洋科技创新驱动能力评估

山东海洋科技创新能否有效驱动海洋经济增长,两者间存在怎样的关系?为有效评估这一问题,本书采用如下VAR模型进行评估。

其中,变量 Y 表示山东海洋 GDP 增长率, X 表示山东海洋科技创新增长率, α β 为待估参数, t 表示时间, ε 表示白噪声。评估所用数据来源于1996—2016年《中国海洋统计年鉴》,具体说明如下:

(1)海洋GDP增长率的计算:1996—2016年山东海洋GDP均按1996年价格折算,GDP平减指数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平减后的海洋GDP取对数并进行差分,并以此作为山东海洋GDP增长率,记为 Y

(2)海洋科技创新增长率计算:由于《中国海洋统计年鉴》对海洋科技的统计指标并不具有连续性,根据1996—2016年可以获得的连续指标,本书选择分别用海洋科技专业技术人员数和海洋科技课题数作为海洋科技创新的代理指标,分别取对数后进行差分作为海洋科技创新增长变量,记为 X 1和 X 2。

所用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1,变化趋势见图2-1。

表2-1 基本变量的描述统计

图2-1 1996—2016年山东海洋GDP、海洋科技创新指标增长率变化趋势

(一)单位根检验

因为只有平稳序列才能应用VAR模型进行评估,所以首先检验评估变量的平稳性。对变量进行DF检验,结果见表2-2。变量 Y X 1和 X 2的 ADF 统计量 z (t)均在1%水平上显著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即可认为变量 Y X 1和 X 2均是平稳序列,可以进行VAR评估。

表2-2 DF检验结果

(二)模型阶数的确定与VAR稳定性检验

根据信息准则确定VAR模型的阶数。以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的增长率( X 1)作为代理海洋科技创新增长时,LR、FPE、AIC、HQIC准则均显示需滞后3阶,因此选定模型滞后3阶。所有特征值均位于单位圆之内(见图2-2),所以评估的VAR系统是稳定的(见表2-3、表2-4)。

图2-2 VAR系统稳定性判别( X 1)

以海洋科技课题数增长率( X 2)作为代理海洋科技创新增长指标时,AIC准则均显示需滞后1阶,因此选定模型滞后1阶。所有特征值位于单位圆之内,评估具有稳定性,评估结果见图2-3。

表2-3 VAR评估结果(1)

表2-4 VAR评估结果(2)

续表

图2-3 VAR系统稳定性判别图( X 2)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由表2-5可以看出,在海洋经济 GDP 增长率与海洋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增长率两者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中,海洋经济增长有效驱动了海洋科技专业技术人员的增长(表2-5中第二行显示P值为0.000,显著拒绝β y,2 =0的原假设);而海洋科技专业技术人员的增长并未有效驱动海洋经济的增长(表2-5中第一行显示P=0.210,无法拒绝β x,1 =0的原假设)。在海洋经济 GDP 增长率与海洋科技课题数增长率两者格兰杰因果检验中,海洋经济增长并不是海洋科技课题数增长的显著原因(表2-5中第四行显示P值为0.342,不能拒绝β y,2 =0原假设);而海洋科技课题数也不是海洋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原因(表2-5中第三行显示P=0.190,无法拒绝β x,1 =0原假设)。

表2-5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洋科技专业技术人员与海洋科技课题增长之间的关系(见表2-6),对两者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并作出脉冲图(见图2-4)。结果显示海洋科技专业人员增长与海洋课题数的增长互为显著格兰杰原因,两者之间关系比较紧密。从脉冲图中可以看出来自海洋专业技术人员增长的冲击可以持续促进海洋科技课题数量的增长;反之,海洋科技课题数的不断扩大也激励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海洋科技研究。

表2-6 海洋科技专业技术人员与海洋科技课题增长因果关系检验

(四)实证结果分析

通过VAR实证评估,以1996—2016年山东海洋经济与海洋科技数据为样本,结果表明:山东海洋科技创新不是海洋经济增长的显著驱动因素。海洋经济的增长有效促进了海洋科技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的增长;进而增加的科技人员数有力带动了海洋科技课题数量的增长。尽管海洋专业技术人员与海洋课题数增长之间具有显著促进关系,但是海洋经济增长与海洋课题数增长之间联系不显著。即当前海洋科技成果与海洋经济发展联系不够紧密,不能有效支撑海洋经济的增长。

图2-4 海洋科技专业技术人员数与海洋科技课题数脉冲响应图

二 制约海洋科技创新驱动能力的原因分析

山东海洋科技资源丰富且集中,具有较强的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但是与国外发达海洋地区以及我国发达海洋省份相比,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并不高,大部分科技创新成果处于研究或试验阶段,不能进行产业化,无法真正进入海洋经济系统。深层次的原因是海洋科技成果创新能力不能支撑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二者之间尚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下面分析制约山东海洋科技创新驱动能力的主要原因。

(一)科技创新源头动力不足,研究成果熟化度低

1.企业界和科研部门在研发过程中的分离,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率

科技中介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偏低,缺乏竞争力,难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研群体发展滞后,致使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间缺乏有效沟通渠道,造成科技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部分海洋科技研发选题脱离社会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导致科研成果难以转化,科研价值无法转化为经济价值。

2.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创新

随着制度创新与改革的深入,技术要素在价值分配中所占比重不断加大,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积极性,但分配制度有待进一步创新。此外,在产学研合作中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难以有效协调,各方对技术价值经常存在不同的认识,随着合作项目的深入进行,利益或风险不断增大,致使出现分歧,合作难以进行。

3.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有待改进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的“价值”单纯以国家经费多少、发表论文数量、参与者学术地位高低、所获奖励级别和数量来确定,从而导致科技人员更加关心是否得到上级认可、是否有利于职称晋升等方面,反而忽视了科研成果是否实现价值转化。偏颇的评价体系忽略了“市场价值”,结果导致科研成果与实际需要脱节,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障碍之一。

4.研究投入不足,研究成果熟化度较低,难以在生产中发挥作用

科技成果成功实现产业化需要经历研发、中试再到产业化的一系列过程,所需资金呈几何级数增加。不敢投入、无力投入、投入不足一直是困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目前由于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不足,缺乏中试条件和生产基础,绝大部分科研成果只能停留在实验室小规模试验阶段,成熟度低,因此阻碍了海洋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二)专业人才结构不合理,服务质量不高

1.海洋科技人才结构不合理、“工程化”能力偏低

海洋科技人才资源丰富,但结构严重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多数高级人才集中于海洋生物、海洋水产、海洋物理、海洋化学、海洋地质、海洋水文等海洋基础学科领域,海洋仪器仪表、海洋装备制造、海水淡化等海洋应用领域的人才相对缺乏;应用型“工程化”能力不足,其科技成果多是理论性成果和中试成果,“工程化”的科技成果较少。同时在空间分布上主要集中在海洋类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化经验不足,通常单纯进行技术转让;作为技术成果持有人的科技人员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主体企业相分离,导致海洋科技成果供给难以满足海洋科技发展的需求(孙晓春等,2016)。目前严重缺乏既懂海洋科学专业技术知识,又懂经济规律、商业化运作和企业管理知识,同时具备良好心理素质和竞争意识的复合型海洋科技人才。

2.信息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偏低、服务质量不高

由于海洋科技成果本身形式并不适合传播,因此有资格的信息技术人员在成果的扩散及应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海洋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尚处起步阶段,缺乏管理机制,中介人员素质较低(韩立民,2016)。中介人员除了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市场知识、法律知识、综合分析能力等方面。然而当前存在的很多海洋科技中介机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有些海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成立时缺乏明确的主业和方向,使从业人员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偏低,获得有关执业资格的人员比较少,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人才严重缺乏,难以开展高质量的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和人员的职业化水平也不够,很多科技中介组织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依附在协(工)会、学会或单位内,如科技评估、一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部等,使这些组织缺乏自身的发展动力和能力。

(三)涉海企业缺乏创新主体意识,科技研发与吸收能力不强

1.涉海企业管理行为短期化,缺少促进成果转化的动力

由于受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企业在资金使用上重视扩大产量和规模的外延式扩大再生产,以科技进步为主的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还没有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主流。同时山东省涉海企业大部分仍实行经济责任制,一般为2—3年;加之考核管理决策者的重点是任职期内的成绩。这使得企业管理决策者注重行为的短期效应,在任职期内,不注重长期投入,对吸收科技成果往往采取“现实”、“功利”的做法。

2.涉海企业对科研成果的吸收和产业化能力不强

受人才、资金及配套技术等因素影响,涉海企业对引进的高新科技成果难以进行二次开发以及后续技术的改进。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企业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吸纳、应用和产业化。另外,部分涉海企业由于经济实力有限,研究发展所必须配套的设备、设施不足,研发人才缺乏,致使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实力不足。

3.涉海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水平偏低,高科技海洋产业发展乏力

涉海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水平偏低。主要表现在关键技术自给率偏低,一些重点海洋产业的核心技术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海洋生物医药、海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一些领域的关键技术仍处于落后乃至空白状态,对外技术依存度较高,海洋产业结构亟待优化。

(四)海洋科技平台共享性不强,整体效率偏低

山东省海洋科技建设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面对海洋经济换挡,新旧动能转换、经济共享化的新挑战,海洋科技在运行质量与效率上有所欠缺,滞后于新常态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有待于进一步推广

综合来看,海洋科技建设仍以科技基础条件的整合与共享为主要内容,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有待于进一步推广。科技平台缺乏面向需求的服务意识,没有建立与用户的有效沟通机制,致使科技资源质量不高、应用共享性不强,无法形成资源共享体系,无效存量过剩、有效流量不足。

2.科技平台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

科技资源的数字化、信息化整合与实际匹配不上,致使现有的海洋科技信息片面化。技术上与信息上的缺陷,阻碍了科技服务平台的沟通与业务合作。

3.科技平台间的融合共享无法实现

缺乏国内中央与地方平台的纵向协调机制,以及国内与国外海洋科技的纵向互动机制。海洋科技的宣传力度不够,缺乏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机制,设备共享利用率低,出现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4.海洋科技管理体制不健全

首先,缺乏稳定的财政维护制度。尤其是对于特殊海洋微生物资源平台,单纯依靠“以用为主,开放服务”的原则,无法保证平台运行维护的日常经费。其次,片面的科技考核绩效机制也是阻碍平台质量提升的重要问题。对于特殊性、基础性、创新性等具有不同特点的海洋科技,应采取差别化绩效考核机制。而且目前出现考核过于频繁,导致考核后经费补贴滞后,严重影响科技平台正常运营的连贯性和计划性。

(五)缺少市场化的海洋创新服务体系

1.政策导向不恰当、缺乏制度创新

海洋科技成果创新及其转化的外部环境很重要,其中政府对企业及产品市场的政策导向尤为关键。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管理过于死板,科研院所缺乏自主权;市场经济时期政府管理又过于放任,缺乏制度创新。如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调节和分配的影响,政府在风险投资市场的建立上支持不够,致使风险投资市场发育不全,涉海企业难以争取到科技成果转化充足的资金和物力资源;同时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制度以及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也从根本上抑制了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创新主体各自归属不同主管部门,各自运行机制互不相同,各部门在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同时,又竭力保护自己所属单位的利益,从而影响了政府在科技成果创新及其转化中的宏观调控能力。

2.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不配套、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外发达国家几乎都是通过立法、政策导向来推动科技成果创新及其转移和转化。我国海洋科技立法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虽然出台了许多政策,但只是粗线条的,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相关政策还不够完善,政出多门,条文繁多,可操作性差,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如诸多政策中少有鼓励海洋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能够全面规范海洋科技中介机构成立、发展及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完整法规;对海洋科技专利的保护、归属问题重视不够,相关的法律与制度不健全。此外,由于科技成果具有无形资产的独特性,其价值难以准确地确定,操作时又缺乏对海洋科技成果价值的科学评估标准和原则,且合作中还牵涉许多具体问题,造成供需双方在价格和利益分配上的分歧,导致成果转化过程漫长,甚至失败。

3.海洋科技创新融资渠道单一

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相对滞后。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经济支撑,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来自企业的自有资金,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相对滞后。没有形成满足海洋经济发展及海洋科技创新需要的风险投资和融资机制。目前山东省设立的各类创业基金、风险投资资金等,由于受到传统管理观念的束缚,依然带有很强的信贷性质,多数按照“借钱还债”的经营模式进行投资活动。目前的风投业务投资主体相对单一,产业以制造业为主、海洋科技及海洋高科技产业由于投资大、风险高而不占优势。 CbLzSFt/EmXPsGQkk+OONlViex/eU1J1ntudpkiCOkQCpTEBg1h/O1JiWd7XA9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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